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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江口交警,请人性执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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下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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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浙江省嘉兴市 2014-11-1 15:22:17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近日,据网友苍月の枫(不喜欢这个有岛国味道的名字)发帖爆料,因违规路边停放,自己的爱车被一个所谓的“拖车公司”在眼皮子底下活生生被拖走了!这让人自然联想到2年前发生在海南省海口的“金鹰公司拖车”事件。。。。。
2年前,海口交警与一家叫“金鹰”的公司狼狈为奸,利用车主违规停车,大肆拖车敛财。具体做法是:一旦发现路边违规车辆,立刻联系金鹰公司前来拖车,收取250~~360元拖车费不等,而且不给车主拖车费用发票,更过分的是,有时竟然有意不在第一时间,通知车主前来领取,从而进一步收取停车费15元/日。此事经媒体曝光,舆论哗然,最终迫使海口交警及金鹰公司当庭认错,发表声明公开道歉!
道路安全交通法》第九十三条告诉我们:对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机动车停放、临时停车规定的,可以指出违法行为,并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
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拖车不得向当事人收取费用,并应当及时告知当事人停放地点。
因采取不正确的方法拖车造成机动车损坏的,应当依法承担补偿责任。


很明显,作为车主,这位苍同学人在现场,而且并无拒绝立即驶离的主观行为,应该予以口头警告,令其立即驶离处罚即可。如果交警一定要扣分乃至罚款20~~~200元,貌似也可以,但执法缺乏人性化,有过度执法的味道了,如果还招来拖车公司将车拖走,就太过头了,很难不让人联想到这其中的金钱利益!


当然,事件最终的处理结果是,苍同学仅被口头警告,未被扣分罚款,也未支付拖车费,这本身就是交警一次和谐,人性的执法,作为当事人,没有想谁道歉的必要;相反,由于所谓的“拖车公司”的介入,给苍同学造成了工作和生活上的不便,相关部门单位,是否应该道个歉呢?


发此贴的目的,一是提醒车主们要注意交通法规,不要随便停车影响到行人和小朋友,即便没有随便停车影响到小朋友,压到花花草草也是不对的,,,,
二是呼吁交警文明执法,人性执法。要以海口交警以及那个金鹰公司为戒,,,,毕竟现在人都懂法了,乱来不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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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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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十堰市 2014-11-1 16:22:19 | 显示全部楼层
这个要支持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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