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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湖北省荆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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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诈骗罪】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已于2011年2月2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12次会议、2010年11月24日由最高人民检察院第十一届检察委员会第49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4月8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三月一日
为依法惩治诈骗犯罪活动,保护公私财产所有权,根据刑法、刑事诉讼法有关规定,结合司法实践的需要,现就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若干问题解释如下:
第一条 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第七条 明知他人实施诈骗犯罪,为其提供信用卡、手机卡、通讯工具、通讯传输通道、网络技术支持、费用结算等帮助的,以共同犯罪论处。
荆门市东宝区牌楼镇革集村五组有户村民,找村里要了一口渔池算作农田面积约4.96亩,自从2004年国家有农作物补贴以来,这户村民找原村支书、主任李训林和会计做假帐,每年诈骗国家农作物补贴7-8百元左右,至今不敢多说5000元是有的。在2012年5月份本人曾向荆门市农村综合管理办公室和东宝区财政局举报过,他们口头承诺查办,但他们并没有查办,也没给我个回复。直到今年8月27日,我重新发现这个事情,并向市农村综合管理办公室和市财政局举报,他们才将这户农作物补贴收回一年了事。并未追究这些诈骗人员的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的规定,这位革集村五组村民的行为符合诈骗罪的情节,如有向干部行贿应犯有行贿罪,村干部、经管站、财政所经办人员犯诈骗和渎职二罪,其领导负有领导失职责任。
这帮人利用“中央一号”文件惠农政策,诈骗国家钱财,情节恶劣,气焰嚣张,本人举报后仍猖狂作案,无视国家法律法规,依法应当严惩。本人向牌楼派出所报案后,该所民警以干部犯有渎职罪为由推脱,请相关部门严查。这位革集村五组村民还用耕地建房,革集村马上换土地使用证,也即将合法化。
本贴已在荆门.东宝网络问政向东宝区公安分局举报。这个网站还是东宝纪委主办。在百度搜索:东宝网络问政,到现在都没有受理,看来这帮犯罪分子仍将逍遥法外了。
革集村干部伪造证据做假账
昨天,2014年10月28日,我到牌楼镇财政所查我本人的2003年历史欠账,竟发现一个惊天大秘密,革集村干部(原革集村支部书记、主任李训林一帮人),竞然模仿村民签字确认该村民的债务,全村欠款户近百户,这帮人竞然全部模仿成功入帐了,由此可以想象,这帮人虚报冒领了多少钱到自己的荷包里了,真是不可思议,这年头,只有革集村干部想不到的,没有它们做不到的,真是无耻之极。 这帮人贪污向龙学(斗笠岗-襄阳)超高压线青苗补偿款何止上万,(占用基本农田搞建设由省政-府确定青苗费补偿标准,但是它们拿不出来)却伪造向龙学签名确认78元历史提留欠款,据向龙学回忆,他从来不欠村提留,最后一次收提留是2003年,当时是革集妇女主任赵宗琴(代组长)和牌楼镇财政所陈所长来收的提留,是400多元,2004年以后国家开始补贴农业。后来没有人找向龙学收过什么提留。当时向龙学还在参加党员会议,应当不会欠这78元,否则,当时李训林不会善罢甘休的。 革集村的干部真的是腐败透顶了。 在百度搜索:荆门。东宝网络问政,到现在也没受理,这个网站还是东宝纪委主办。看来有关部门又要保护这帮违法分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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