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高级人民法院,奇文共欣赏!(2) 假作真时真亦假,无作有时有还无!红楼一梦,概括真假的事态炎凉!普通公民制假贩假,依法应当受到制裁。法官有意认定违法证据,又如何做出处理呢? 在湖北高院认定的;( 2005 )武民商终字第325 号判决是这样写的;范红鹰收到的书面通知虽未加盖中港五公司的公章,但此通知范红鹰不能否定已经知道了单位同意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及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事实。 公章的法律原则:《湖北省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实施细则》指出:(十)除会议纪要、电报及翻印件外,其他公文应当加盖印章。联合上报的非规章性文件,由主办机关加盖印章。联合下发的公文,由所有联合行文的机关加盖印章。加盖印章应骑年压月。 第三十六条 缮印公文必须符合规定格式,做到字迹清晰、纸面整洁;对公文原稿应当注意保护,不得涂抹和损坏;校对应当准确无误。加盖印章应当做到端正、清晰。 《国务院关于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印章的规定》二十五、国家行政机关和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必须建立健全印章管理制度,加强用印管理,严格审批手续。未经本单位领导批准,不得擅自使用单位印章。 公安部《印章治安管理办法》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印章指公章和具有法律效力的个人名章。第八条企业事业单位、民政部门登记的民间组织、村(居)民委员会和各协调机构及非常设机构需要刻制印章的,应当凭上级主管部门出具的刻制证明和单位成立的批准文本到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申请办理准刻手续。 附件关于《印章治安管理办法》(草案)的说明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印章作为维护和体现社会诚信制度的一种手段和凭证,在我国的政治、经济和其他社会活动中发挥着极其重要的作用,在今后相当长的时间内不可能被其他方式所取代。确保印章的正确性、有效性,是保证法人开展正常活动,顺利实现社会目的和价值的必要条件。 根据以上法律原则清晰的证明我国具有完备严格的公章使用的法律制度。 在民法范畴,公章在民事活动中的使用有以下具体作用:(1)确认法律行为的作用。(2)识别行为主体的作用。(3)区别主体身份的作用。在法律行为主体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情况下,由于一个组织体在物理上不能实施签字行为,需要通过作为其代表人的自然人实施签字或盖章行为,公章便起到一个区别主体身份的作用。因此;没有单位公章或者法人签字的文件,不能证明是单位行使权利的合法有效文件。 湖北高院是有权鉴别法律证据效力的机关,应当知道公章是证明法人身份和使用单位权利的象征。确认定一张;没有单位公章,和法人代表签名的纸质复印件,是违背“以法律为准绳”的超越法律原则的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 下列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一)众所周知的事实; (二)自然规律及定理; (三)根据法律规定或者已知事实和日常生活经验法则,能推定出的另一事实; 第三十一条 摘录有关单位制作的与案件事实相关的文件、材料,应当注明出处,并加盖制作单位或者保管单位的印章,摘录人和其他调查人员应当在摘录件上签名或者盖章。 第六十九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四)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印件、复制品; 根据以上法律规定,单位文件必须加盖公章是日常生活经验,没有公章和相关人员签字,无法与原件核对的复印件,因此以上证据没有法律效力。 且、该文件出至2011年9月27日,和该院裁定的2000年解除劳动关系没有任何关联,违背自然规律及定律。因此该件明显的是2000年过去后,单位伪造的证据。法院相关人员明知法律原则,确违法认定伪证,是超越法律原则的行为。 如果说街头小贩制假贩假,为了生存作歪理解释,好似存在一丝怜悯。但是;作为国家省级法院法官,明知没有公章的复印件,不能作为法律证据,确作出违背法律原则的“收到的书面通知虽未加盖中港五公司的公章,但此通知原告不能否定已经知道了单位同意解除双方劳动关系及给予一定经济补偿的事实”。是替违法行为诡辩,违背法官的职业道德,法院公信力,严重的侵害了国家法律尊严的行为。如果任其发展,将严重的侵害法治公平公正的原则。法官如果有意为违法行为辩护,就是枉法裁判的行为,不依法纠正,就会走向知法犯法的道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