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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爆料] 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草菅人命后给死者家属的雷人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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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仙桃市 2014-11-21 15:16:2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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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草菅人命后给死者家属的雷人回复
2014年10月10日,我母亲在仙桃市第一人民医院冷冻治疗脚底4处鸡眼时,因该医院严重违反诊疗规范处置,诱发脑出血,当日即入该院抢救,经40余天救治,终无力回天,于11月17日7时40分含恨离世。我曾与该院多次交涉,提出仅凭医学常识和公认的诊疗规范即可判断医方存在至少三条过错,以下是该医院11月17日下午给出的雷人回复。让大家见识一下堂堂创三甲医院的这家仙桃一流公立医院的智商和逻辑荒诞无耻到何种地步!
一、患方质疑一:冷冻治疗有禁忌症的曾经的脑血管患者时,医生丝毫不询问病史,不尽告知义务,难道没有过错吗?
医院答复:
l、人民卫生出版社第8版《皮肤性病学》中,冷冻治疗只有适应症和不良反应,未提及禁忌症,也就是说,任何人都能行冷冻治疗。
2、人民卫生出版社第5版《神经病学》关于脑出血的病因,未提及“冷冻治疗”;
3、体表冷冻治疗目前省内外医疗机构均未将其列入有创治疗的范畴,不签署“知情同意书”并不违背医疗原则。
患方就上述回复再驳斥:
1、第8版《皮肤性病学》中所称“冷冻治疗只有适应症和不良反应”是否包括冷冻治疗鸡眼?难道未提及禁忌症就必然推导出“任何人都能行冷冻治疗”的骇人结论?医院的说法完全强奸了第8版专家编委的表述,即冷冻治疗不存在适应症不适应症的问题,都能行冷冻治疗,只有不良反应罢了,这还是专家编委的表述吗?常识告诉我们,有适应症就必然有不适应症,那些未在适应症中列出的即是不适应症或禁忌症,医院何以得出那些未在适应症中列出的情形也能行冷冻治疗的结论?堂堂创三甲医院的院方智商和逻辑竟如此滑天下之大稽(本人注:百度文库《液氮冷冻治疗注意事项及护理》禁忌症一栏中有“脑血管疾病和高龄患者不宜”之说,但不知出自何处,请高人指点)!
2、第5版《神经病学》关于脑出血的病因,未提及“冷冻治疗”。医院是典型的揣着明白装糊涂!《神经病学》第5版将颅内出血大多指向同一个诱因:激动。比如,《神经病学》第5版第147页第8行“高血压性脑出血……通常在活动和情绪激动时发病”,又如,第152页第22行关于蛛网膜下腔出血的临床表现表述为“发病多有激动……等诱因”——的确是没有直接写“冷冻治疗”的病因,但稍具常识的人都知道,同时冷冻治疗一位76岁老人的四处鸡眼,特别是不加保护同时造成大面积正常组织冻死的所谓冷冻治疗产生的剧烈疼痛难道不正是激动诱因吗?
3、医院称体表冷冻治疗目前省内外医疗机构均未将其列入有创治疗的范畴,不签署“知情同意书”并不违背医疗原则。首先,医方将患者数倍于鸡眼组织的正常组织一并冻死,当即造成双脚肿大,20余天后仍现血肿、水肿是正常、规范的体表冷冻治疗吗?还能是无创治疗吗?其次,《侵权责任法》第五十五条明确指出,“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当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义务人员应当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不宜向患者说明的,应当向患者的近亲属说明,并取得其书面同意。医务人员未尽到前款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省内外医疗机构均不签署“知情同意书”本身就是一个伪命题,即便有此规定,但也请记住常识,医疗机构内部的规定不能凌驾于国家法律之上。
二、患方质疑二:对鸡眼周围正常组织不进行任何保护的情况下直接用棉球醮液氮来回滚动按压造成周围大片正常组织冻死,难道没有过错吗?
医院答复:
1、冷冻治疗是利用制冷剂产生低温使病变组织坏死达到治疗目的,治疗后可出现局部组织发白、肿胀,1—2天内可发生水疱;
2、只有“倾注法”治疗时,需保护正常组织。而我院采取的是“棉签法”治疗,不会波及到周围深层组织。
患方就上述回复再驳斥:
医院完全混淆了冷冻治疗合规操作和违规操作产生不良反应的区别。上述情形是指规范操作的冷冻治疗出现的不良反应,而事实是,医方人员在行冷冻治疗过程前后均完全违反规范,一次同时冷冻治疗4处鸡眼(理应分次而未分次处理),不仅未对正常组织予以一丝保护,而且不负责任地将大块正常组织当鸡眼组织进行冷冻(有医院会诊记录和照片、录像资料为证),当即导致双脚肿大,这难道不会引起患者剧烈疼痛吗(本人质疑此的用意是要证明医院如此违规操作令患者剧烈疼痛,进而诱发脑出血,不知医院是装傻还是真傻)?
三、患方质疑三:冷冻治疗过程中患者疼痛难忍,医生不观察不中止仍埋头做完难道没有过错吗?
医院答复:
1、冷冻治疗本身是一种物理治疗方法,其不良反应就有疼痛,在治疗过程中出现局部疼痛是正常的,且疼痛较轻,均能耐受,无需处理;
2、医生在治疗过程中一边观察一边治疗,当时并未出现中止治疗的异常状况,医生治疗过程中无过错。
患方就上述回复再驳斥:
针对上述答复1,本人已在质疑二的再驳斥中予以了驳斥。至于医方所称“医生在治疗过程中一边观察一边治疗,当时并未出现中止治疗的异常状况”,我只能说,你可以无耻,但你不可以无耻到白衣天使的身上,你不可以无耻到良知泯灭殆尽的份上,你不可以无耻到打着“厚德立道,上善济人”的医训,而行骄扬跋扈、寡廉鲜耻、草菅人命之实。人民医院,请用你的证据证明,当你的护士(并非你所称的医生,此种情况下护士是否需要在医生指导下操作本人正在求证)远离坐着的病人伸出的脚,埋头用棉签蘸液氮随意来回滚动按压、丝毫不瞅疼痛难忍的病人一眼,做完后头也不回地进到里间小室继续为另一躺着的患者做冷冻治疗时,你凭什么说护士是一边观察一边治疗?请调出医院内部的监控录像还原事实的本来面目,医院要自证清白难道就凭一句自说自话就可以了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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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仙桃市 2014-11-21 16:14:22 | 显示全部楼层











照片说明:10月30日,在距冷冻治疗鸡眼21天后拍摄的左脚仍留存的一处长3㎝的长方形冷冻血肿,而真正的鸡眼组织面积不到其1/4。患者右脚也有类似一处。可见当时的不当操作会令患者多么巨疼!10月28日该医院神经内科请做此治疗的皮肤科医生会诊时有此大小记录。
左脚部位.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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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14-11-21 16:38:2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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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14-11-21 16:41:51
患者永远是个弱势群体,医疗机构和鉴定单位既是运动员又是裁判员,你没地方说理,可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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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14-11-21 16:42: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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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14-11-21 16:42: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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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14-11-21 16:42:5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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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14-11-21 16:42:5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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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14-11-21 16:48:23
除非你有权有势有狠,谁管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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