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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观尔 于 2014-11-24 02:35 编辑
论法律和法制
——虎尘政治随笔之二:
2014年10月23日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中央委员会第四次全体会议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决定中特别提到了一个“新词态”:依宪治国。对于这个动宾词组,国人并不陌生。“依宪治国的重点与关键:是建设法治中国的内在要求”。“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对于这样“官话”,国人也并不陌生。我一直未对“决定”发表议论(也许发了,也是白发),是因为对“每年十二月四日定为国家宪法日”的法律规定,持有“敬畏”的情感在里面。
“维护宪法权威,就是维护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权威。捍卫宪法尊严,就是捍卫党和人民共同意志的尊严”。“权威”和“尊严”是个中性词儿。中性词的特点:既可以“偏”概“全”,又可以“歪”就“歪”。当一个执政党若不以“服务性”的“权威”和“尊严”的言行出现时,法律和法制,就会以“伪权威”和“伪尊严”的言行出现。在现实的法律与法制常态中,我们常常受公检法执法职能部门的意向性的强制误导和蛊惑。
以为各地方制定的规章制度,就是宪法“钦定”的“法律”。什么是法律?官典释:法律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统治者制定给被统治者以及统治者自身必须遵守的规定规章、命令条例。由立法机关或国家机关制定,国家政权保证执行的行为规则的总和。包括宪法、基本法律、普通法律、行政法规等国家级法律以及地方性法规等规范性文件。在中国,指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基本法律,如民法、刑法、诉讼法等。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其他法律或一般法律,如婚姻法等。
什么法制?“法制”一词,我国古代已有之。然而,直到现代,人们对于法制概念的理解和使用还是各有不同。其一,狭义的法制,认为法制即法律制度。详细来说,是指掌握政权的社会集团按照自己的意志、通过国家政权建立起来的法律和制度。其二,广义的法制,是指一切社会关系的参加者严格地、平等地执行和遵守法律,依法办事的原则和制度。其三,法制是一个多层次的概念,它不仅包括法律制度,而且包括法律实施和法律监督等一系列活动和过程。
在我个人看来:“法律”,不应该以某个政党,某个利益集团,某个食利阶层的利益诉求作为规章和制度的“法律”。而应该是符合客观生活规律和符合客观事实根据的公平和正义的“法律”。商鞅留下的千古流芳的“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典故,在历期历代历政历届历人虽然有所“遵循”和“遵从”。但是,其“法律”和“法制”,依然倾向于维护“统治者”的“法律”和“法制”,“权威”和“尊严”。
检览历朝历代历政历届历人,在制定和遵循“法律”和“法制”的问题上,都有漏洞百出的“破绽”。“破绽”,就是对老“三民主义”(即:民生、民权、民主)的有意识,或无知的缺失。无论是无野党,还是在野党;无论是执政党,还是在执法党,都无法完全地和完整地、完善地和完美地填平这个“黑洞”。我历来坚信中共的执政理念总的框架和原则是正确的。它是要比历朝历代历政历届历人文明和开明许多,而且不仅仅是“许多”,而是飞越性的超越。
可能是因为中共的执政理念的“太正确性”,才会诱导和引导民众对中共的过于期盼和期待。民众的“期盼和期待”,对于一个执政党而言,该是多么的难得和荣幸!然而,在“期盼和期待”的背后,在“难得和荣幸”的背后,我们的执政党中的好食利党派和集团到底为“人民”,到底为“国家”,到底为“法律”,到底为“法制”做了些什么?想必只有天才知道。
民众知道的一切,只是“知道”的20%的“知道”。而80%的“不知道”的,却仍然隐蔽、隐藏、隐瞒、隐约、隐秘、隐晦、隐身、隐居、隐私,甚至于为了既得利益而“隐忍”于所谓“遵循”和“遵从”“法律”和“法制”之中。其根本目的是迂回曲折地维护其“权威”和“尊严”。就拿我国各地所谓规章和制度而言,在落实“遵循”和“遵从“法律”和“法制”中,在维护“法律”和“法制”的“权威”和“尊严”时,各自为山为阵为王,各自为虎为豺为狼。把国之“宪法”置于眼下、腋下、裆下。张口以“法律”的名义,闭嘴以“法制”的名义,为了各地区各部门各领导的“权威”和“尊严”,不惜变“表率”为“婊子”,肆意曲解和歪曲“法律”和“法制”的“权威”和“尊严”。
目下经济是崛起了,目下政治是开明了,目下国家是富强了,目下人民是安定了。然而,经济的崛起,真的深入了民心和民意吗?然而,政治的开明,真的深入了民心和民意吗?然而,国家的富强,真的深入了民心和民意吗?然而,人民的安定,真的深入了民心和民意吗?
一个世俗的道路交通执法者违法的问题,在我国各地区却约定俗成的屡见不鲜:禁烧油的摩托车上路,禁用电的摩托车上路。理由是:危险和超标。而警用烧油的摩托车在路上可肆意横行,警用用电的超标摩托车可肆意横行。理由是:执行公务。道路是用于车辆行驶的,可是找国的交管部门却任意划线停车。划线停车,也就罢了,还要收取所谓停车费。收了停车费干了些什么?用法律的逻辑常识试问执法部门和执法者:就算按交管部门的逻辑,我上述所陈列的禁类是“违法”的。
你交管部门的所谓“公务”:骑烧油的摩托车上路,不是“违法”的吗?,骑用电的超标摩托车上路,不是“违法”的吗?。挤用占纳税人的钱修筑的各色公路为划线停车,还要收取停车费,就不是“违法”的吗?如果都是“违法”了,那么与此相关和相干的生产和服务的产业链,都是“非法”的。正如吸毒者是“犯罪”,贩毒者也是“犯罪”,制毒者也是“犯罪”。简单逻辑常识会推导出一个铁的事实:那就是执法者在执法的过程中已经“违法”了,甚至于“犯罪”了。
《论语·卫灵公》:“巧言乱德,小不忍则乱大谋”。朱熹《论语集注》:“小不忍,如妇人之仁、匹夫之勇皆是”。又说:“妇人之仁,不能忍于爱;匹夫之勇,不能忍于忿,皆能乱大谋”。执法者违法的恶果:不但失去了民心和民意,而且失去了民心和民意的“期盼和期待”。不但失去了“期盼和期待”,而且失去了对“法律”和“法制”的“权威”和“尊严”的信赖和敬畏。对于如此类推的“法律”和“法制”,我国的执法部门,我国的执法功能,我国的执法领导者,都干什么去了?
一天到晚把“国家”,一天到晚把“法律”,一天到晚把“法制”,一天到晚把“人民”等“响亮”而又“正能量”的词汇,噙于嘴边,系于腰带,干的却是非国家性,非法律性,非人民性的勾当。还要美其名曰:公平、公开、公正、公共、公安。公平了吗?公开了吗?公正了吗?公共了吗?公安了吗?依我看:是执法者的“法律”和“法制”公私不分。
古人云:不学无术。古人又云:不知,乃无知。依我之拙识:“依宪治国”的核心,就是执法者必须首先要做到学法,懂法,知法,遵法,守法。无论是执法的“老虎”,还是执法的“苍蝇”;无论是执法的各地区,还是执法的各职能部门;无论是执法的各职能部门的领导者,还是执法的各职能部门的具体办事者,都要以“宪”为本,都要依“宪”而立。不得凌驾于宪法的能正确引导和指导的“法律”和“法制”的实际和实践,实用的原则和内涵。
能够做到和一定能够做到,是衡量宪法在“法律”和“法制”的实际和实践,实用中运用的杠杆和标准。否则,宪法所赋予的“法律”和“法制”的“权威”和“尊严”,就会被歧视,或藐视,就会被异类,或异界。一种“法律”和“法制”一旦丧失了其自然的道义和正义的本色,就没有“法律意义的道德”和“法律意义的人格”可言了。这样的在宪法领导下的“法律”和“法制”,自然会被未来的历史和现实淘汰出局。历史上的史实,不乏其例,不胜枚举。
23:52 2014-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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