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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报讯(记者 程正林 通讯员 冯志强)昨日,市社保局为参保不足15年但年满55周岁的某公司参保女职工冯珍兰,办理了退休手续,今后她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了。这样的利好政策让她高兴不已。
冯珍兰也是2011年7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保法》)实施以来,黄石地区首位一次性补缴15年养老保险费顺利退休的职工。
2003年4月,44岁的冯珍兰开始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到2010年年满50岁退休时,冯珍兰因参保缴费年限只有6年,无法办理退休手续。随后,她延迟退休5年。到今年已经55岁了,但缴费年限只有11年,仍然未达到缴费15年的标准。
“这在2011年7月1日之前,她这种情况只能一次性算清养老金。”社保局工作人员介绍,《社保法》实施3年多以来,类似冯珍兰情况的还是第一例。根据《社保法》规定,冯珍兰差4年的缴费年限可以一次性补齐。这样,冯珍兰按今年的缴费基数,一次性提前补缴了4年的养老保险费,从而顺利办理退休手续。
工作人员提醒广大参保职工,顺延5年仍没有达到参保15年标准的男性职工,也可以按照《社保法》,一次性补齐缴费年限。
据悉,根据《社保法》第十六条规定:“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缴费至满15年”。也就是说,企业参保职工达到国家法律规定的退休年龄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0周岁),缴费不足15年的,本人自愿,可以延迟退休年龄至缴费满15年,办理退休手续,再按月享受领取养老保险金。
工作人员介绍,对于《社保法》颁布实施之前,已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到本人法定退休年龄时缴费不满15年的,本人自愿,只需延长5年,延长5年后仍不足15年的,法律对这类参保职工另有规定,《实施(社保法)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15年的,可以延长至缴费满15年。社会保险法实施前参保、延迟缴费5年后,任然不足15年的,可以一次性缴费至满15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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