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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湖北省荆门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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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荆门市 2014-12-3 14:13:3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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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cnbaidu 于 2014-12-3 17:42 编辑
业主委员会在所谓的公告中,明确而且态度强硬要拿7月那次非法获取的签字,来申领维修基金,我认为已经是违法行为了,如果得逞是犯罪行为!!!!
房管局啊房管局,您太逗了!这明明是一起反映违法申领维修基金 的闹剧,怎么就在您眼中是纠纷?法盲乎?难道真有li yi ...?
细看发现,公告日期写的是______十月二十四日! 你们明明是11月24日帖出来的!!! 如何解释??????
忽悠也应该有点技术含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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