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在千阳县人民法院采访,法院办公室工作人员认为所带证件不全,一书记员两次让记者“滚”。昨日,宝鸡市中院批示,责令千阳县人民法院严肃查处。(11月28日来源:华商报) 法院是国家审判机关,其工作人员都应该是最有文明意识、最有法律观念的人,其言行都应该以文明为内核、以法律为边界。但是,这位书记员两次让记者“滚”的言行,却既没有一点文明的内涵,又没有一点法律的观念。他完全是把法院当“衙门”,把记者当“刁民”。可能在他的心目中,衙门之上岂容刁民撒泼?记者又怎么样?记者也不是想采访谁就采访谁,想采访什么就采访什么?要采访,一要服从我们的规定,二要看看我们的心情。我们高兴接受你采访,你才能能够采访,我们不高兴接受你的采访,你就到一边乘凉去。常言道:出门观天色,进门看脸色,记者进门不看脸色,采访不看心情,被拒绝还不死心,一味在那纠缠,是不是刁民?是不是太不识时务了?对这样不识时务的记者,只是两次喊“滚” 没拘留就算便宜了。 应该说,稍有一点现代公民意识的人都知道:记者持证采访是一种职务行为,代表的是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因此,除非涉及国家秘密和个人隐私,任何单位、任何个人都不应该阻挠和拒绝。但是,现实中,经常有拒绝和阻挠记者采访的,甚至还有暴力驱赶和殴打记者的。与那些阻挠、驱赶和殴打记者的行为相比,千阳县人民法院这位两次让记者“滚” 的书记员,还算是情节轻微的。但是,作为法院工作人员来说,这样反感记者采访、这样蔑视记者权利,还是让人“别有一番滋味在心头”。不知这位书记员的文明意识何在?法律观念何在? 两次让记者“滚”,这不仅仅是对记者的蔑视、对记者的侮辱,这是对公众知情权的蔑视、对公众监督权的侮辱。法律是至高无上的,但法院也是需要接受监督的!公众有权知道法院在审判案件时,是否严格依照“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 的原则秉公执法?有没有徇情枉法的行为?有没有“葫芦僧乱判葫芦案”的行为?因此,法院对待记者的正当采访,理应认真配合。怎么能够开口就让记者“滚”呢?如果记者都“滚”了,法院是不是就可以关起门来自说自话?就可以把法律当面团,随意揉搓?建议那名书记员多补一点文明知识、法律观念的课,懂得接受监督是每个国家机关、每个公职人员的“必修课”,从今以后,严格依法办事,不再反感记者采访、不再蔑视公众知情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