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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随州市 2014-12-2 11:20: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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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李绍新 于 2014-12-2 11:38 编辑
第七十四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会议主席团许可,在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非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人大代表不经过同级人代会或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这一规定是否与宪法第五条以及法院“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相冲突?
附:宪法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
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
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
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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