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屋顶建小花园 楼下成“水帘洞” | 小区业主好困惑:屋顶花园漏水谁来管? | 2014年12月02日 |
| 鄂州日报讯(记者李洪江)楼顶建个小花园,本应是一道美丽风景。可对位于鄂州市东塔路裕丰园小区的郭女士来说,这却是一件让人有些恼火的事,原因是,这个屋顶小花园漏水,让楼下的房屋变成了“水帘洞”。
昨日,记者在现场看到,这个屋顶小花园里不仅有花坛,还有水池、活动场地,地面铺了地板砖。其下面便是一家幼儿园,幼儿园的两间教室屋顶漏水严重。其中一间是孩子们的休息室,这里靠墙有一个水桶,屋顶渗水顺墙流进了桶里。
郭女士是变成了“水帘洞”的房屋所有人,她说,此屋是自己于2013年5月所购,并取得房权。之后,郭女士发现,自家屋顶此前已被楼上居民建成了屋顶花园,并导致屋顶漏水。
自家屋顶变成他人花园,郭女士就此与花园建造者协商解决屋顶漏水问题。在这一过程中,郭女士得知,可以申请房屋维修基金进行屋面维修。不过,相关部门告诉她,维修的前提是屋顶上的建筑物必须清理干净。而与花园建造者之间的协商,目前还没有最终结果。
“冬天到了,雨雪也会增多,屋顶漏水这么严重,我该怎么办?”对眼下的处境,郭女士很是困惑。
对此,湖北思普润律师事务所陈学文律师认为,在郭女士与屋顶花园建造者间的相邻纠纷中,其实存在两种法律关系:一是郭女士楼顶部分的所有权,属于郭女士所在的这栋楼全体业主共有,该栋楼全体业主享有共同管理的权利,任何人不能独占使用,否则就侵犯了该栋楼全体业主的共有权,该栋楼的业主均有权要求侵权人纠正这种违法行为;另一层法律关系是不动产相邻关系,我国《民法通则》和《物权法》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按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了妨碍或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
陈学文律师认为,屋顶花园建造者为自己生活方便,在自家住宅专有部分以外的业主共有部分养花、种菜、储水,造成郭女士屋顶出现渗漏、滴水现象,全体业主均有权要求停止侵害,排除妨碍;郭女士有权要求其配合维修,赔偿损失。该栋楼业主可以以物权保护为由、郭女士可以以相邻损害防免为由向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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