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的心目中,法院是国家和谐安定最后一道屏障,应当恪守最起码的底线。但是,我失望了!在十堰茅箭区法院的经历让我彻底失望了! “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被彻底突破了,面对极端离谱的裁判,我当然只能选择上诉。 在此声明:我如果说假话,请法院判我诬陷罪,我甘愿受罚! 一、违法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文规定:举证责任由销售方负责。
可十堰茅箭区法院居然让消费者“预付”检测费,还说是法院的惯例。最后还在判决书上说,是消费者“拒绝垫付鉴定费用而终止鉴定,对此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 法院不仅不支持我的依法请求,反而倒打一耙,并且还要我负法律责任?! 二、罔顾铁证 判决书说:“原告还诉称被告苏宁云商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明知是不合格商品而销售,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现均无证据证实。原告请求告苏宁云商公司承担赔偿三倍的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请问十堰茅箭区法院: 1、明知没有授权而销售。算不算故意?明知销售前必须验货而不验,算不算故意? “故意”的目的是什么?是不是想掩盖什么?事实上,产品必须维修的问题恰恰证明了前面的“故意”是蓄意的,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了证据链。这是无证据? 2、苏宁拿去检测的两份报告呢? 用虚假检测报告欺骗消费者,而且是一次又一次,这不算欺诈吗?这两份证据在法官那儿等于不存在。 我不知道法官们是业务不熟还是有其他原因。 三、“关照” 第二次开庭结束,苏宁要求对法院笔录进行拍照,法官马上同意,我不知道这算不算违规,但我也要求拍照时被法官拒绝了。 你能联想到什么呢? 四、自相矛盾 其一、法院认为“原被告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苏宁云商公司已向原告履行了交付镜头的义务……” 1、请问十堰茅箭区法院,既然镜头已经交付给我,为什么还要判决苏宁“返还”给我?难道法院要让苏宁给我两个镜头? 2、苏宁把镜头给我后,又拿走不给了。这算给了吗? 其二、既然判决原告败诉,理应由原告支付诉讼费。为什么被告苏宁赢了却要掏诉讼费?这很不合常理呀! 到底算谁赢啊? 五、逻辑倒错 判决书说:“原被告形成买卖合同关系。被告苏宁云商公司已向原告履行了交付镜头的义务……” 1、如果大家都认为“给了又拿走”算是给了,那我只能自认倒霉,回家洗洗睡。可是,我问的所有人没有一个人认为是“给了”。 我不知道是法官的智商高不可攀,还是大家智商低于70。 2、按正常逻辑,给了又拿走就是没给。那买卖关系就没形成,买卖合同就无从谈起,法院的逻辑当然是倒错的。 六、指鹿为马 判决书说:“原告r诉称所购尼康镜头存在质量问题,但是通过尼康售后的两次检测,并未检测出该镜头存在质量瑕疵;虽原告r在诉讼过程中提出对该镜头做司法鉴定,但拒绝垫付鉴定费用而终止鉴定,对此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法律后果;原告还诉称被告苏宁云商公司在销售过程中明知是不合格商品而销售,构成对消费者的欺诈,现均无证据证实。原告r请求被告苏宁云商公司承担赔偿三倍的损失,本院不予支持。” 分明苏宁已经提交了两份尼康中国映像有限公司证明,证明武汉、上海两家单位并没有检测资质,只能做维修。苏宁把“维修单”冒充“检测报告”是什么行为?难道不是欺诈吗? 可是法院不仅不按苏宁欺诈裁判,反而按照“检测报告”来认定苏宁无过错。让我彻底无语了! 如果说是法官忘记了那两份证据,你会相信吗? 七、瞒天过海 法官打着“买卖合同”的幌子,借《合同法》和《民诉法》的名义,轻易的避开了消法,轻松的剥夺了消法赋予我“举证倒置”、 “退一赔三”和“精神赔偿”的权利,还让我败诉得哑口无言。 法官们真是煞费苦心啊,真是高明啊! 消法明确说是“消费合同”,为什么要弄成“买卖合同”?我明白了! 八、出尔反尔 2014年6月27日 上午在法院,法官说我的主张存在法律竞合,要么选择买卖合同,要么选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只能选一个。我选择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主张苏宁赔三倍。 可是最后判决依据的并不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而是合同法。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