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文表述不太清楚,导致诸多误解。现在重新整理一下,觉得问题主要反映在两方面:一是证据不清晰;二是法院判决适用法律不清晰。在此我向大家道歉,耽误您的宝贵时间了。下面,我全面梳理了一下,希望不会让各位失望。
一、有哪些证据被忽略了。 1、法院拒绝按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23条举证倒置规定,造成的证据不被确认: ①、镜头是否为瑕疵产品的检测确定; ②、苏宁故意销售瑕疵产品的确定; ③、苏宁故意隐匿产品外包装、更换镜头盖的事实确定。
2、法院有意不采信的确凿证据: ①、法庭质证确定的证据(苏宁当庭承认): A、诬陷我是网购; B、诬陷我撕掉产品外包装的封条; ②、苏宁提供:尼康(中国)映像有限公司出具的两份书证(证明武汉、上海两家特约维修单位没有检测资质、只能维修。); ③、武汉、上海两家特约维修单位出具的维修单。 ④、苏宁提供的证据都说武汉、上海两家特约维修单位只有维修资质
二、法院判决适用法律分析。 1、返还镜头 “本院认为:原告r诉称所购尼康镜头存在质量问题,但是通过尼康售后的两次检测,并未检测出该镜头存在质量瑕疵……但是当时镜头交于被告苏宁云商公司是用于检测,在是否退货的问题上双方并未达成一直意见,被告苏宁云商公司的辩称不能成立,应当将镜头于以返还。” 分析: ①、“检测”是苏宁两次欺诈消费者的说辞,法院采信了。 ②、自始至终未出现任何“检测”,法院的“检测”从何而来? ③、原、被告已经一致认为只有“维修”,那法院的“检测”又是哪里来的? 既然“检测”不存在,那法院判决的前提和依据就不存在,判决结论当然是荒谬的。 2、判决依据法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二条、第六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三十条、 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分析: ①、6月27日,因法律竞合,法官已经征求原告意见,决定以“消法欺诈”审理,即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审理。 ②、因为该案就是消费纠纷案,主要依据应该是“消法”。 ③、即便使用“民诉法”和“合同法”,也不应该排除“消法”。 这些道理法官比我懂,为什么言而无信?为什么非要避开“消法”?这样做的目的是什么?我想大家比我看得更清楚,旁观者清嘛。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