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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诉爆料] 针对十堰市竹山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中存在违纪行为的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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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武汉市 2014-12-20 17:11:1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投诉爆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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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心善志坚525 于 2014-12-21 10:15 编辑

尊敬的省纪委监察部门领导:
为维护相关执法部门的执法公平、公正性,纯洁干部队伍,提高党在人民群众中的威望,现将我们掌握到的竹山县交警大队办案人员涉嫌包庇肇事逃逸人员的违法违纪行为举报如下:

一,交通事故处理过程中,竹山县交警一中队没有截取保留机动车驾驶人逃离现场的片段。交警对同一问题“司机为何逃离现场?”的说法不一(有录音证实),两点反映了竹山交警一中队办案纪律不严明,并存在违纪掩盖机动车驾驶人逃逸的事实。

二、针对交警大队法制员阻挠伤者家属看事故完整视频的事实,以及对于肇事司机逃逸行为辩护的言论,伤者家属均有录音证实。

三、竹山县交警一中队将未包含司机逃逸片段的视频上传给市交管局领导征询意见(有录音证实),使上级部门不能完整、客观、公正地做出责任认定,以及对伤者家属取证时隐瞒的做法,已经构成欺上瞒下,也是在掩盖肇事者逃逸的违法行为。

四、竹山县交警一中队在审理竹公交认字〔2014〕第111501号交通事故案件中,没有按照《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7条,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2条的规定对机动车驾驶人刘某的肇事逃逸进行认定和责任划分,对其肇事逃逸造成人员重伤的违法事实不认定不追责,其行为本身也已构成严重违纪。恳请纪委监察部门严查事实真相。

此致

湖北省纪委监察部门

2014年1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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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14-12-20 21:43:27
关于“针对十堰市竹山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中存在违纪行为的举报”网贴的回复

“心善志坚525”网友,你好!
    2014年11月15日,竹山县城关镇朱某驾驶立马牌电动车载妻子王某沿纵横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行至堵河三桥北端红绿灯路口,遇红灯停止信号,未停车等候,在红绿灯十字路口中心与刘某驾驶的按照绿灯指示信号通行的小轿车发生相撞,造成朱某、王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事故。事发后,竹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一中队民警接到大队指挥中心出警指令,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对伤者进行了抢救,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察,对案件证据进行了调查固定。
    通过调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朱某驾驶电动车在遇红灯交通信号时,未停车等候,次要原因是刘某在遇绿灯信号准予通行时未确保安全。虽然刘某事发后离开了现场,但肇事车辆没有移动,且刘某立即与妻子联系,让她赶赴现场处理伤者治疗事宜,没有逃避刑事、民事责任的主观故意,故不能认定其逃逸。因为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在此事故中,刘某虽然符合遗弃车辆离开现场,但其本身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且委派其妻子迅速赶往现场处理后续事宜。按照调查情况,竹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法定时间内作出了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刘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王某无责任。事故认定书下达后朱某及其家属不服,向十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复核,十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通过对案卷材料、相关证据、现场视频、办案程序等问题进行审核后,于2014年12月8日对竹山公安局交警大队此事故责任认定做出予以维持的决定。
    如果当事人对此事故尚有不清楚之处,可以到交警一中队进行咨询,也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调阅相关证据,同时也欢迎纪检监察部门对湖北省竹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工作予以监督指导。附联系电话:07194224400.
      在此,我们也再次奉劝广大交通参与者珍爱生命,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平安文明出行。

  
                                                                                                         
                                                                                       竹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二O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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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14-12-20 21:44:38
关于“针对十堰市竹山县交警大队事故认定中存在违纪行为的举报”网贴的回复

“心善志坚525”网友,你好!
    2014年11月15日,竹山县城关镇朱某驾驶立马牌电动车载妻子王某沿纵横大道由西向东行驶,行至堵河三桥北端红绿灯路口,遇红灯停止信号,未停车等候,在红绿灯十字路口中心与刘某驾驶的按照绿灯指示信号通行的小轿车发生相撞,造成朱某、王某受伤,双方车辆受损的事故。事发后,竹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一中队民警接到大队指挥中心出警指令,立即派员赶赴现场,对伤者进行了抢救,对事故现场进行了勘察,对案件证据进行了调查固定。
    通过调查,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定造成此事故的主要原因是朱某驾驶电动车在遇红灯交通信号时,未停车等候,次要原因是刘某在遇绿灯信号准予通行时未确保安全。虽然刘某事发后离开了现场,但肇事车辆没有移动,且刘某立即与妻子联系,让她赶赴现场处理伤者治疗事宜,没有逃避刑事、民事责任的主观故意,故不能认定其逃逸。因为按照《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交通肇事逃逸是指发生交通事故后,交通事故当事人为逃避法律追究,驾驶车辆或遗弃车辆逃离交通事故现场的行为。在此事故中,刘某虽然符合遗弃车辆离开现场,但其本身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且委派其妻子迅速赶往现场处理后续事宜。按照调查情况,竹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在法定时间内作出了事故认定书,认定朱某负此事故主要责任,刘某负此事故次要责任,王某无责任。事故认定书下达后朱某及其家属不服,向十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复核,十堰市公安局交警支队通过对案卷材料、相关证据、现场视频、办案程序等问题进行审核后,于2014年12月8日对竹山公安局交警大队此事故责任认定做出予以维持的决定。
    如果当事人对此事故尚有不清楚之处,可以到交警一中队进行咨询,也可以通过法律程序调阅相关证据,同时也欢迎纪检监察部门对湖北省竹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的工作予以监督指导。附联系电话:07194224400.
      在此,我们也再次奉劝广大交通参与者珍爱生命,严格遵守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平安文明出行。

  
                                                                                                         
                                                                                       竹山县公安局交警大队
                 
                                                                                         二O一四年十二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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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武汉市 2014-12-20 22:21:35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真是秀才遇上兵,有理说不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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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武汉市 2014-12-20 22:27:08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心善志坚525 于 2014-12-20 23:50 编辑

请广大东湖网友给评评理。也请纪委监察部门能够进行监督监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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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武汉市 2014-12-20 22:56:16 | 显示全部楼层
楼上的匿名网友,根据你对案情的叙述尚有几点疑问需要请教:
一、
机动车驾驶人存在弃车逃离事故现场的事实,对其逃离事故现场的原因,伤者家属在了解案情时竟然没有得到一个统一的回答,现在能否告诉大家司机当时离开现场的原因调查清楚了吗?
二、
关于“在此事故中,刘某虽然符合遗弃车辆离开现场,但其本身没有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观故意,且委派其妻子迅速赶往现场处理后续事宜”的说法。
请问从何排除刘某不是因为逃避法律追究而故意离开?他为何不报案、不救助伤者、不等待交警赶到,配合警方调查,而是私自离开现场。这种逃离现场的做法是否是为了掩盖当事人可能存在的酒驾或其他违法行为?结果造成事实真相无法查清。
而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47条的规定: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或者有条件报案而不及时报案,致使事故事实无法查清的,应当按下列规定承担事故责任:(1)一方当事人有上述行为的,承担全部责任。(2)当事人均有上述行为的,共同承担责任;但是,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事故主要责任。

关于其“委派妻子迅速赶往现场处理后续事宜”的说法。需要指出的是,其妻子是在事故发生2小时后才出现在县医院与伤者家属接触,并非出现在事故现场,110及120均是由伤者家属单方联系(监控视频及通话记录可证实)。另外,既然司机妻子当天出现了,为何司机不肯现身配合调查,而是第二天才找到做的笔录?其中原因不得而知。
三、
交警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中,并未对机动车驾驶人存在逃逸的情况进行任何解释及相关认定,伤者家属当然会选择向上级交管部门申请复核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让事实真相得以证明,也使肇事后不救人不报警的恶劣行径得到应有的惩罚。
但是,疑问产生了!!事故视频方面,为何交警一中队没有将机动车驾驶人逃离现场的片段进行剪辑保留?而只是截取了事故发生后短短一分钟就没了。并且据了解,这样的不完整事故视频还被上传给了市里领导做过参考!请问这样公平吗?不是一个完整的事故发生、经过、处理结束的视频拿去给领导做认定,对非机动车受害者一方真的有公平可言吗?对全面客观的考核事故中双方责任真的合理吗?

敬请匿名发表言论的的竹山交警发言人??能够回答以上几点疑问。也好让广大网民朋友对案情有一个更加直观真实的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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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14-12-21 08:15:04
这要在武汉,闯红灯是要负全部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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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武汉市 2014-12-21 10:13:23 | 显示全部楼层
游客 111.180.175.x 发表于 2014-12-21 08:15
这要在武汉,闯红灯是要负全部责任的。

《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的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有证据证明对方当事人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责任。
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的,承担全部责任。

我想武汉的交警不会片面的只从一个方面去做事故认定,而会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全面分析双方过错的严重程度来做最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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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14-12-21 13:35:22
心善志坚525 发表于 2014-12-21 10:13
《道路交通安全实施条例》的第九十二条 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逃逸的,逃逸的当事人承担全部责任。但是, ...

我随便说说,仅代表我个人观点,呵呵,别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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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武汉市 2014-12-21 15:49:53 来自手机 | 显示全部楼层
游客 27.28.226.x 发表于 2014-12-21 13:35
我随便说说,仅代表我个人观点,呵呵,别介!

嗯,感谢你的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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