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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在中心城区开展散装货物运输车辆抛撒整治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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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地址:荆门市海慧路40号,电话:0724230599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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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荆门市 2015-1-5 11:36: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本帖最后由 市城管委办公室 于 2015-1-5 11:38 编辑

关于在中心城区开展散装货物运输
车辆抛撒整治的通告

      为加强中心城区散装货物运输管理,防止货运车辆沿路抛撒污染路面,维护整洁的城市环境和良好的交通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和《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通告所指散装货物运输车辆是指在城区从事煤炭、砂石、粉煤灰、矿石等货物运输的车辆。
       二、所有散装货物运输车辆在驶出装卸场地前必须按照有关规定,严格冲洗车体,严禁带泥带灰上路;严格采取苫布覆盖等措施,密闭至载货箱板下沿,严禁抛撒污染路面;严格标准装载,承载物应低于载货箱板上沿10厘米,严禁超高、超载;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关于四种货车中心城区禁行的通告》,严禁闯禁行路段;严格遵守道路交通规则,严禁无牌无证驾驶,严禁闯红灯。
      三、城区各运输企业要加强散装货物运输车辆和驾驶人员管理,确保所属车辆严格遵守散装货物运输管理相关规定。
      四、城区及周边20公里范围内所有砂场、石料场、煤场、粉煤灰场和建设单位要对生产作业场地和施工现场出入口进行硬化,做好驶出车辆车体冲洗和出入口道路清扫工作。同时,配合做好运输车辆管理,督促车辆经营业主严格按标准装运货物。
      五、各散装货物运输车辆未设置密闭措施的,必须在2015年1月9日前自行整改到位。
      六、从2015年1月10日起,各区将组建综合执法专班,实行24小时不间断巡查,对散装货物运输车辆未采取覆盖密闭措施或超高超载,造成抛撒的,由城管部门依据《湖北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七款的规定,责令其清除路面污染物,并按每平方米50元的标准处以罚款;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九十条的规定,处警告或者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无牌无证、闯禁区、闯红灯等违反道路交通法律法规的运输车辆,由公安交警部门依法处罚。对阻碍、拒绝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市城市管理局设立24小时举报电话(0724—12319),欢迎广大市民监督,发现散装货物运输车辆抛撒行为及时举报。
      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荆门市城市管理局  荆门市公安局  荆门市交通运输局
     
                                               2014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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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淳风后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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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荆门市 2015-1-20 22:41:01 | 显示全部楼层
支持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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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荆门市 2015-1-21 20:26:51 | 显示全部楼层
大力支持!武汉执行得非常严格,多次看到在工地施工的车,到出门上路上之前,必定经过仔细冲洗之后,才上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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