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自
- 湖北
- 精华
- 0
少尉
 
- 积分
- 1962
IP属地:湖北省仙桃市
|
市法院通海口法庭在离婚案件审判工作中,把调解贯穿到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全过程中,通过“四道”调解手段,强化婚姻家庭纠纷调解,促进辖区和谐稳定。
“四道”调解手段是指:一、就地调解,将调解工作前移。根据辖区面广战线长的实际,坚持面向农村、面向基层、面向群众。在当地的村民委员会设立流动审判点,巡回审理,就地解决矛盾纠纷。及时主动做好辖区各种矛盾纠纷的调处和化解,将司法调解职能与人民调解职能有机结合,在调解工作中善于运用当地民风、民俗、民情等民间法则,并加强对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业务指导,将婚姻家庭矛盾和纠纷及时解决在萌芽状态。
二、诉前调解,强化诉前调解程序。办案人员在接到当事人的诉状或口头起诉后,先仔细审查、判断案件的性质、复杂程度,确定是否有诉前调解的可能。在此基础上,对法律关系基本清楚、事实争议不大、法律责任比较明确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承办法官会询问当事人是否愿意进行诉前调解。如果当事人愿意,则暂缓立案,启动诉前调解程序,若调解成功,则不需要办理立案手续,做好调解登记后案件就此结束;如诉前调解过程中双方分歧较大,案件复杂,当事人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则及时立案,按照正常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三、诉中调解,强化调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坚持以“案结事了,定纷止争”为目标。在审理婚姻家庭纠纷案件中推行一套行之有效的调解法则,提高了调解效率。对夫妻感情基础深厚的,采取唤起旧情法;对因一方有明显过错或违法行为引起的纠纷,采取批评教育法;对因家庭琐事日积月累引起的纠纷,采取耐心倾听法,在耐心听取当事人发泄的怨气后,引导他们认真剖析,正确对待,从而达成调解协议。四、庭后调解,将庭后调解与庭前和庭审调解相结合。对于庭前、庭中调解不成的婚姻家庭纠纷案件,法官不是一判了之,而是在庭后给当事人留下一个冷静思考的空间,并对当事人进行说服教育,适时予以引导,争取在庭审后通过调解使案件得到妥善解决。
通海口法庭认真贯彻四道调解法,截至目前受理的115件离婚案件中,有97件双方当事人达成调解或经调解工作原告撤回起诉,有效维护了基层社会的稳定,促进了辖区和谐健康发展。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