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黄金水岸小区非法选举“业主委员会”及乱涨物业费的 抗 议 书 上级领导: 近日,鄂州市黄金水岸小区物业发了一纸通知,告知业主物业费上涨高达50%,随后在小区各单元楼栋入口处墙上钉上涨价通知。广大业主感到莫名其妙,对物业私自决定涨价的行为极为愤慨。广大业主于2015年1月17日上午自发组织在一起,共同申讨这种非法选举业主委员会,物业工作不力、私自涨价的行为。为维护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规范小区物业管理,维护小区和谐安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实施细则,经广大业主同意,起草本抗议书。 一、抗议理由 (一)非法选举“业主委员会” 经广大业主确认,自黄金水岸小区建立以来,并未召过开业主大会。在涨价通知中,物业公司声称,涨价的决定是经“业主委员会”同意的。广大业主怀疑,此“业主委员会”是由物业公司伪造或非法选举产生的。该“业主委员会”不能代表广大业主,无权替黄金水岸的近1000户业主做任何决定。该“业主委员会”与物业管理企业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也应无效。 (二)物业公司工作不力,故意营造物业费不上涨就消极怠工的气氛 入冬以来,黄金水岸水池干枯,花草树木不断死亡,物业公司未采取任何的保护措施;游泳池、路灯、钟楼和墙面漏水损坏也未进行及时维修;一些临街居住的业主饱受门面酒店油烟熏烤,多次投诉也未处理;个别业主家里水管破裂、煤气泄露,物业公司却拿不出备用钥匙将水、汽阀门紧急关闭;小区的游泳池变成了废水池,据说还花费数十万元用不锈钢管进行包围;电梯年检已经过了数月,却未检修;外来人员和车辆在小区内引起纠纷,物业工作人员能躲就躲,从不露面,所谓的保安人员形同虚设;物业公司拒绝为业主代收快递包裹,也给业主造成了极大的不便;在收缴2014年物业费的过程中,物业公司在各单元门口及住户大门上张贴警告通知,威胁停水停电,面目极为可憎。物业工作人员抱着一种不涨价就不干活的消极态度,严重影响了业主们的正常生活。 (三)擅自拆除小区雕塑、占据路面改造收费车位。 《物业管理条例》明文规定:物业管理区域内按照规划建设的公共建筑和共用设施,不得改变用途;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擅自占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损害业主的共同利益。物业公司在捞收入上想尽了办法,不惜牺牲业主的利益,将小区门口的球型雕塑私自拆毁,改造成几个车位,导致小区大门破烂拥堵,不堪入目;物业公司还将小区内部的交通要道和急转弯处开辟成停车位,造成严重的安全隐患。 (四)物业公司从未公开财务收入和支出情况,在涨价通知中编造的涨价理由毫无根据 根据物权法的相关规定,业主有权要求物业公司公开公共部位的经营收益。业主对小区的经费收入与支出情况、重大管理事故、物业管理人员的资格和物业管理投诉等事项有法定的知情权。在物业公司张贴的涨价通知中,物业公司列举了保洁员、保安人员、维修人员及管理人员的工资待遇,但是没有公开本年度的财务收入和支出情况,也没有公布物业公司高层管理人员的工资和物业公司的年利润。据业主们初步统计,黄金水岸2014年的物业费有100多万元,业主还缴纳了卫生费、停车费、装修电梯使用费。此外,还有广告收入、门面摊位收入等收益。这些收入均属于业主所有,而非物业公司的所谓利润。 (五)物业费上涨程序不合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和有关实施细则,物业公司要提高物业费,需征得2/3以上业主同意。近期,黄金水岸并未召开业主大会,也未通知召开经全体小区居民投票合法选举的业主委员会会议。可见,本次涨价纯属物业公司单方面的决定。所做决定违反了国家相关法律,应由房管部门进行处罚。 (六)非法动用业主的维修基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业管理条例》,动用维修基金需要经过业主大会的同意,其使用也要接受业主的监督。物业公司私自动用维修基金是一种严重的违法行为。 二、要求 根据以上理由,经广大业主商议,我们提出以下要求: (一)召开业主大会,选举代表民意的、合法的业主委员会。 (二)对小区花草、路面、游泳池、路灯、钟楼、监控视频进行及时维修,否则物业公司要承担不作为的责任。 (三)恢复小区入口处的圆球雕塑,清除小区关键车道和急转弯处的停车位,造成的费用和损失由物业公司承担。 (四)物业公司公开财务收入及支出情况,由合法选举产生的业主委员会进行审计。业主委员会将聘请专业人员对小区的物业费用进行审计,对业主被非法占有的合法收入要及时勒令交回;对不合理的支出,要求物业公司予以赔偿。对近年来物业公司进行的建设、改造项目进行审计,对其中滥用或贪污的行为予以追责,情节严重的应追究刑事责任。业主委员会审计结束后,将召开业主大会,决定是否提高物业费,或将物业费降低至邻近“丰润苑”小区的水平。 (五)未经业主大会同意私自动用的维修基金,应立即返还给业主,并追究责任。 (六)如物业公司拒不更正错误,黄金水岸业主将召开业主大会,采取公开招标,聘请新的物业公司。 此抗议书一式五份,一份张贴在黄金水岸小区大门旁的公告栏内,其余分别交送居委会、街道办事处、鄂城区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及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请上级领导部门核实情况,及时给予处理,以便维护小区业主的合法权益。 二〇一五年一月十七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