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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湖北省孝感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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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闪漾 于 2015-1-27 19:39 编辑
正义网孝感1月16日电(通讯员 张俊华 高志雄)笔者昨日从湖北省汉川市检察院获悉,大悟县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周某涉嫌受贿一案,经孝感市检察院立案侦查终结后,指定汉川市检察院审查起诉,1月14日,该市法院一审作出判决,以受贿罪判处被告人周某有期徒刑十年,并处没收财产80000元。
据公诉人提供的刑事判决书载明,被告人周某,男,现年52岁,湖北省大悟县人,大学本科文化程度,中共党员,原任大悟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2014年8月4日因涉嫌受贿罪被孝感市检察院立案侦查并刑事拘留,同月18日被逮捕。
公诉机关指控,2004年至2014年,周某在担任大悟县教育局局长和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281次非法收受44人贿赂,其中现金92万元,价值6900元惠普笔记本一台,价值4000元摄像机一部,价值19000元照像机长镜头一个,价值15万余元的商品房一套,合计收受贿赂110.2966万元。
法院审理查明,周某于2004年3月担任大悟县教育局局长后,其下辖30多个乡镇的学区主任及中心初中、小学学校的负责人为谋取职务升迁,或者要求从偏远乡镇学校调入条件较好的县城学校,通过金钱贿赂手段,打通关节,要求关照。周某则利用“一把手”行使提拔和调动权,趁机大肆敛财。周某在任职10年时间里,先后为下属40人谋取利益,有的“由副转正”,有的“由远及近”、有的“从乡到城”、有的“从虚调实”。这些人实现目标后,还要长年累月保持感情联络,每逢春节、乔迁、子女上学、生病住院、党校学习等节点,纷纷向周某继续赠送礼金,少则2000元,多则5000元。其中大悟县城关镇学区副主任兼城关镇中心初中校长魏某(另案处理)通过贿赂,调任城关镇学区主任兼城关镇中心初中校长、城关中学副校长兼大悟县教育局后勤办主任后,从2004年至2013年,先后24次向被告人贿赂共计64000元,仅每年春节以拜年名义都要送现金4000元。周某仅为下属提拔、调动,10年累计收受贿赂90余万元。
2011年11月,周某在担任大悟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后,仍然利用其影响力为原请托人向新任教育局党委书记打招呼,为他人谋取利益,使得提拔和调动落实到位,因女儿出嫁、逢年过节继续收受他人的贺礼金共计有82000元。
除此以外,周某于2007年至2011年任职期间,对县教育局教育宾馆装饰工程项目和城北中学土方回填工程项目发包中,为该项目经理陈某(另案处理)谋取利益,收受其送的贿赂现金6万元,及价值154466元的商品房一套。
周某在2005年至2012年期间,为大悟县部分学校文化用品以及教育系统拓展课桌销售商提供方便,收受3人贿赂共计4.2万元。
该市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周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在担任大悟县教育局长、大悟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期间,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1102966元,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
被告人周某于2014年5月20日自动向孝感市纪委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全额退赃,可以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多次受贿,可以酌情从重处罚。关于辩护人提出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且积极退赃,建议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的意见。经查,被告人周某受贿犯罪的总额应认定110万余元,依据湖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贪污、受贿等七种犯罪的量刑指导意见(试行)》关于受贿罪量刑意见第四条第二款的规定,受贿数额达到一百万元的,除具有重大立功或者两个以上减轻处罚情节或者在共同犯罪中处于从属地位,并退清个人所得全部赃款以外,不得减轻处罚。综上,本案被告人周某不具备减轻处罚条件,关于辩护人提出对被告人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法院不予采纳。
汉川一官员受贿11.5万后怕被查 主动退款7.5万被判刑收钱时放心,钱落腰包后又担心,于是走出了一条“先收钱后退款,多收钱少退款”的受贿路线。经湖北省汉川市检察院提起公诉,法院近日以受贿罪一审判处该市政府办公室原副主任陈桃仿有期徒刑五年,并处没收财产5万元。
检察机关侦查查明,陈桃仿现年48岁,1990年大专毕业后分配在汉川市政府办公室工作。2006年1月,担任政府办公室副主任的陈桃仿开始兼任该市“换的禁麻”(麻,即“麻木”,特指载客三轮车)工作指挥部办公室主任。此后,他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先后非法收受孝感某公司送给的贿赂款合计人民币11.5万元。2013年8月中旬,陈桃仿在获悉汉川市纪委正在找相关人员调查核实孝感某公司在“换的禁麻”等项目竞标过程中的行贿问题时,悄悄通过电话联系,将当年所收钱款中的7.5万元退给了该公司两位当事人。
此外,陈桃仿在担任政府办副主任时,于2009年至2012年分管汉川市城市建设工作,多次为该市“汉北星城”项目协调问题,4年内5次收受该项目开发商刘某的贿赂款共计人民币10万元。因害怕被查,陈桃仿在2012年10月和2013年6月分两次将全部钱款退还当事人。2010年至2011年,陈桃仿还先后为3名企业老板或开发商提供便利,共收取好处费5万元。两年后,陈桃仿向开发商陈某退款2万元;3年后,又委托朋友向开发商王某退款1万元。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陈桃仿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已构成受贿罪。检察机关指控的罪名及犯罪事实成立。关于辩护人辩称被告人有3次收钱后主动退款,所涉及款项应认定为及时退还、不构成受贿的意见,法院未予采纳。但鉴于其主动投案,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提供其他犯罪案件线索并查证属实,有自首及立功情节,且案发后积极退赃,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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