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来自
- 湖北
- 精华
- 0
列兵

- 积分
- 29
IP属地:湖北省鄂州市
|
《湖北鄂州“2.14杀人焚尸抛尸长江命案”一审死刑判决书》
本案经湖北省鄂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于2015年元月4日作出如下判决:
被告人刘志刚非法剥夺他人生命,杀死一人,其行为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因本案证据相互印证,能证实被告人刘志刚通过扼颈手段残忍杀害被害人,符合故意杀人罪的犯罪构成,应当认定为故意杀人罪。虽本案系婚姻家庭矛盾纠纷引发,但被害人没有过错,被告人刘志刚毫不顾念夫妻之情,因琐事残忍杀害被害人,犯罪情节恶劣,手段残忍,且事后焚尸抛尸灭迹,其主观恶性深,社会影响恶劣,对其不予从轻处罚。综合被告人刘志刚故意杀害他人,手段特别残忍,罪行极其严重,依法应当予以严惩,经合议庭评议,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志刚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