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方红义,男,工人,出生1954年11月22日,住罗田县凤山镇土门坳村,身份证421123195411220019. 侵害人:姚天柱,男,罗田县水利局副局长,出生1963年5月2日,住址罗田县凤山镇土门坳村。 侵害人:湖北省罗田县国土资源局 控诉事项: 1、侵害人姚天柱目无党纪国法,仗势欺人,强占受害人宅基地9.9平方米作菜园用地。 2、侵害人罗田县国土资源局徇私舞弊,篡改公文,擅自变更姚天柱的“宅基地勘测定界图”,将受害人的宅基地划出9.9平方米给姚作菜园,违反了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3、依据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对“变造国家机关公文”的直接责任人追究刑事责任。 事实与理由 2005年,因凤山镇土门坳村以集体土地若干亩抵欠基金会的贷款。同年,受害人方红义向基金会购买了一块334.65平方米的宅基地,并依法取得了罗田县国土部门颁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的批准手续。同时,取得了罗田县住建局颁发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土出让编号【2006】191号)。 然而,侵害人姚天柱当时是凤山镇政府的领导,也就是臭名昭著的地头蛇,他只要把脚往地上一蹾,凤山镇就地动山摇!就是这个恶贯满淫的姚天柱,他不断地蚕食我的宅基地,就因为此,我在建筑材料和工价便宜时,不能建房,而是奔波在信访的路上。 2008年9月,罗田县国土局分别为我们进行了丈量:《方红义用地勘测界定图(3407.00-632.01)》、《姚天柱用地勘测界定图(3407.00-631.40)》,当时,双方无异议。 姚天柱由凤山镇调到县水利局任副局长后,吃吃喝喝,拉拉扯扯,称兄道弟,图谋不轨,为满足其欲望,姚勾结罗田县国土局,在本人不知情的时候,擅自单方为姚天柱更改了《姚天柱用地勘测界定图》,将本人的宅基地划出9.9平方米给姚作菜园,姚就气焰嚣张地筑围墙将9.9平方米圈入,占为已有,好一个人民的公仆啊! 控诉人:方红义 2015年1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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