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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帖最后由 观尔 于 2015-2-7 04:33 编辑
法治思维核心的首要是整肃概念性问题
——虎尘论法律和法制之四
【本文关键句提要】在举国上下大力倡导和践行法治思维的语境中,依我看:整肃和廓清法律和法制语境中的政策和制度中的概念性问题,清理和废止那些不适合不适应不适当的与法治思维原则性背离的政策和制度中的概念性问题,应该成为人代会,党代会,政代会的重要的议程和课题。
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提高领导干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化解矛盾、推动发展、维护稳定能力”。在此之后,“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这对概念不断出现在人们的视野中,从中央到地方的各级领导干部都强调要在实际工作中践行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如何从学理上阐释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有专家级论者这样对“法治思维”下定义:“简言之,法治思维就是将法治的诸种要求运用于认识、分析、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是一种以法律规范为基准的逻辑化的理性思考方式。因此,法治思维需以法治概念为前设”。这个定义的毛病是:内涵不准确而又重复,外延的落脚点设置模棱两可。我调整后的准确定义是“指以法律规范为基准的逻辑化的理性思考方式”。
任何论述的前提条件,必须要将所论述的主题和论点的概念进行定位。否则是大炮打蚊子,既看不见对象,更打不着对象。此概念,又犯我昨文提到的本末倒置的错误:错将“它是一种将法治的诸种要求运用于认识、分析、处理问题的思维方式”,说成“指以法律规范为基准的逻辑化的理性思考方式(我调整后的准确定义)”。即把应该作为帽子的,当作靴子戴在头上。概念不准确和清晰,其它所有围绕概念的论述,都是“屎尿”。
概念的准确性和清晰性,犹如大楼的地基之稳固,所论述的素材是砖瓦泥沙和钢筋铁骨。如果地基打得不牢固,再结实的砖瓦泥沙,再雷人的钢筋铁骨,也无济于事。作为国家级专家学者,说话可以宽松些。但临于国家的重大执政的法制理念中的概念诉诸于文章时,是需严谨,还要严谨,是需逻辑,还要逻辑,是需准确,还要准确,是需清晰,还要清晰。
对于一个字词,在特定性的语境中的利用和使用,尤其是关乎国计民生的重大问题上,不能够一笔溜之大吉,捏着鼻子哄眼睛。关乎国计民生的国家政策性的概念,如果不准确和清晰,那么,吃亏的,上当的,遭孽的,伤心的,痛苦的不仅是这个民族,国家,社会,还有如我等大众公民。我强调概念的准确性和清晰性,是在强调一个民族的文明性,一个国家的文明性,一个社会的文明性,一个政治的文明性,一个政策的文明性。是在强调治理政治的法治思维的准确性和清晰性,是在强调治理国家的法治思维的准确性和清晰性,是在强调治理社会的法治思维的准确性和清晰性,是在强调治理政策的法治思维的准确性和清晰性。
法治思维概念的不准确性和不清晰性,必然会误导和误解国家中的每个成员误人子弟,误入歧途,直至进入混淆是非曲直的盲区和误区。诸如我上几篇文章提到的各种纠纷性的事件,各种纠结性的烦恼。一切治理手段,一切政治手段,其理论和理念的支撑点,必须建立在概念的准确性和清晰性的基本点上。如果有偏向了和偏失了,必然会导致执行人和践行人,走向偏见,走向偏僻,走向偏离,走向偏远,走向偏差,走向偏袒,走向偏激。
人们的思想为什么会常常出现迷茫的状态和迷失的状态呢?其主要原因,与看问题的视角不无干系。视角,就是看问题的方向。方向,就是问题的概念性。不准确把握和理解,不清晰澄清和透彻,何以主义?何来主见?那些陷入思想泥淖中的人们,至今为什么还没有归宿感?是因为陷入了别人的制造的思想的泥淖中而不能自拔。在举国上下大力倡导和践行法治思维的语境中,依我看:整肃和廓清法律和法制语境中的政策和制度中的概念性问题,清理和废止那些不适合不适应不适当的与法治思维原则性背离的政策和制度中的概念性问题,应该成为人代会,党代会,政代会的重要的议程和课题。
14:18 2015-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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