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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纪委通报8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典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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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浙江省 2015-2-17 09:01:5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春节将至,为进一步正风肃纪,警醒党员干部把好春节“廉洁关”,近期,黄石市纪委通报了8起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的典型案件。

一、违反财经纪律、公车私用问题

1.2010年至2014年7月,李子衡在担任大冶市交通物流发展局党支部书记、局长及市交通物流发展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期间,私设账外资金共计54500元;用公款37416元购买烟、酒、副食及土特产;违反公车管理规定,将私人应承担的费用1530元拿到单位报销。2014年12月,经大冶市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李子衡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二、违反廉洁自律问题

2.2009年至2013年,朱国政在担任西塞山区河口镇畜牧中心主任期间,私自截留检疫费40500元;套取以钱养事资金累计96520元。2014年11月,经西塞山工业园区纪委研究并报西塞山区纪委批准,给予朱国政开除党籍处分。同时,工业园区管委会已撤销其畜牧中心主任职务。

3.2011年和2012年,黄石新港(物流)工业园区棋盘村共虚列“一事一议”支出94165元;2013年8月,村委会党支部书记冯美海接受请托人贿款10000元;2013年11月,冯美海、村委会委员刘富国因私用公款宴请及娱乐共花费13000元。2014年5月,经新港(物流)工业园区纪工委研究决定,撤消冯美海党支部书记职务,给予刘富国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4.2011年至2012年10月间,铁山城维公司副经理曹爱红以帮助办理社会养老保险的名义接受27名请托人贿款共计12600元。2014年11月,经铁山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曹爱红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5.2014年7月14日下午,下陆区政府教育督导室副主任孔晶晶,下陆区教育局安全后勤保障室副主任江和平、账务室出纳吴春芳在对十五冶幼儿园督导评估后,接受该园吃请及紫砂锅各1个。2014年11月,经下陆区监察局研究决定,分别给予孔晶晶、江和平、吴春芳行政警告处分。

三、公款旅游问题

6.2012年11月,铁山区经信局商贸科科长兼区商贸公司经理余造利用公款赴重庆、成都等地旅游,累计消费21036元;多次套取公款累计8964元。2014年7月,经铁山区纪委常委会研究决定,给予余造留党察看一年处分,铁山区经信局已免去其商贸科科长、商贸公司经理职务。
7.2013年11月,经西塞山区黄荆山森林公园管理处主任胡旭东同意,该处及登峰服务部所有人员到福建泰宁旅游,共计花销28395元,此次旅游费用经胡旭东签字同意后在黄荆山森林公园管理处账上报销;2013年1月至3月,该处私自截留管理费25100元用于发放目标考核奖金及防火加班补助。2014年12月,经西塞山区纪委监察局研究决定,给予胡旭东党内警告、行政记过处分。

四、超标准修建办公楼问题

8.2012年,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汪仁镇马鞍山村党支部书记汪文斌擅自决定加大村办公楼建筑面积,导致新办公楼超标准480平方米。2014年11月,经汪仁镇纪委研究决定,给予汪文斌党内警告处分。
黄石市纪委要求,全市广大党员干部和国家工作人员要从上述典型案例中汲取深刻教训,切实引以为戒。各级各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对党员干部职工的教育、管理和监督工作,立足抓早抓小,持之以恒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狠刹“四风”,坚决防止不正之风反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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