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猪骑士 于 2015-2-28 23:36 编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禁止传销条例》的有关规定,为彻底铲除传销毒瘤,维护社会稳定,现就严厉打击传销违法行为公告如下: 一、传销属违法行为,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从事传销活动。对参与传销的组织和人员依照《禁止传销条例》有关规定予以严惩。 二、对发展一名以上下线的传销人员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予以行政拘留。 三、对两次以上从事传销违法行为的传销人员依据《劳动教养试行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 四、对传销行为的组织者、策划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规定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五、凡在我市辖区内从事传销的人员,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主动向当地工商、公安机关自首的,可依法从轻处罚或免于处罚。 六、凡将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进行传销违法活动的房主,自公告之日起15日内应当主动解除房屋租赁关系,逾期未解除房屋租赁关系的,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处以5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七、对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将房屋出租给传销人员进行传销违法活动的,除按照《禁止传销条例》的规定予以处罚外,移交纪检、监察部门处理,并在新闻媒体曝光。 八、公安机关可依法对群体性人员聚集地进行检查和对相关人员实施留置盘查;对拒不服从检查、暴力抗法、威胁、报复执法人员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严惩。 九、工商、公安、检察院、法院等相关部门将按照“快处”,“快捕”,“快诉”,“快审”,“快判”,“快遣”的原则处理传销案件。 十、向工商、公安部门举报传销违法行为的,经查实后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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