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705739839 于 2015-3-6 08:53 编辑
这样的学校领导、教师该受到怎样的处罚 本人于7月26日到襄城区检察院举报襄阳市襄城区千弓小学原校长、现学校副书记胡则军(男现年49岁),原报账员袁峥玲(女,现年37岁)的经济问题共计50万元以上,仅“普九”化债一项14万元。 从8月20日开始初查至今,结果是: 一、已查清的问题: 1、胡则军、袁峥玲合伙套取“普九”专款现金10.2万元去向不明;2、袁峥玲冒充何贵玲签经办人、虚开打字复印费5240元交给胡则军。 二、未查的问题:(证据已收集在襄阳市襄城区检察院) (1)套取普九专款还有4万元。( 2)袁峥玲冒充何贵玲签经办人、虚开打字复印费4150元。( 3)袁峥玲冒充他人签经办人、虚开、套开发票,07年3月至11年6月共计约30万元。( 4)07年1月商店承包费2000元、08年3月教学点出租费7500元,合计9500元未上收入账。 (5)胡、袁二人利用职务之便非法占有国家财产。2008年7月5日购买手提电脑一部价值8300元,至今在胡则军手中。庞岗小学教学点一幢楼房400平方米、两层10间、场地约1000平方米以4万元出租给袁峥玲,租期60年,袁峥玲现已改成私房。康咀教学点756平方米,22间教学楼、约2835平方米场地出租给胡则军的妹妹2万元。6、袁峥玲2005年秋至2006年春一年从学校食堂拿走现金75614.05元用白条冲抵后烧毁证据。 三、针对检察院办案经过、本人有以下疑问: 1、采取双重标准办案。同在欧庙镇康田小学,同是“普九化债”、经额较小,初查有嫌疑时,采取了拘留、隔离审查,直到查出结果,最后判刑。但2014年11月12日、14日袁、胡二人在检察院承认6.2万元落入自己手中,辩称用于公务开支、账本丢失。具有犯罪嫌疑,结果不采取拘留审查,放回不闻不问,正好为胡、袁二人提供了串供机会,实质是便向为他们泄密。后经本人多次追问,于2015年元月4日检察院审问了胡则军,胡则军说用于“公务开支”有其他领导都知道,结果于2015年元月5至9日调查了胡则军所说的领导四人,其中三人是当时学校分管财务的书记、副校长、会计,这四位领导都不知道普九债务申报时胡、袁二人虚报了钱数、套取之后用于公务开支和账本丢失之事,有力的证据、根据《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规定还不能说明是胡、袁二合伙贪污吗?(证据在检察院) 2、无限拖延时间办案。本人于2014年7月26日到检查院举报,至袁、胡二人承认6.2万元落入手中有4个月,从举报到今天给结果有7个月,中途以各种理由拖延时间停办。本人有各个节点的时间记录。 3、问题未查完就移案。本人举报的问题中每项都有人证、物证都交给了反贪局,还有6项未调查,移交区纪委处理。本人找他要案情书面结论时,反贪局长说:不给书面结果只给口头结果。 襄阳市襄城区检察院采取双重标准办案,铁证如山的面前还敢以证据不足为托辞不立案调查反而移交纪委,岂不是同中纪委对着干吗?难道反腐高压态势下襄城检察院内还有保护伞? 这样的领导、教师难道不该受到应有的法律处罚吗?难道反腐路上真的阻力重重吗?诚请有正义之士呼吁司法公平公正,真正做到法制治国。 襄阳市襄城区千弓小学教师何贵玲及部分教师 2015年3月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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