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男子进入居民家中盗窃被发现,持刀威胁,抢走1000余元现金。近日,该男子因犯抢劫罪被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1年,处罚金2000元。 男子姚某今年40岁,恩施人,住掇刀。2014年6月12日23时许,姚某进入一居民家,找到一女式提包(内有几十元)。姚某又拿起锄头撬堂屋门,准备到堂屋偷东西,撬门发出的声音将在房内睡觉的房主构大妈吵醒。构大妈走到堂屋,发现姚某正在撬门。姚某见屋里有人,便拿着菜刀威胁构大妈,让构大妈把钱拿出来。构大妈无奈,从衣柜拿出一个装有1000余元现金的挎包,姚某拿着挎包和提包离开。 2014年6月27日,姚某被民警抓获。经查,2000年8月,姚某因犯盗窃罪被东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1年;2002年11月,因犯故意伤害罪被沙洋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2年;2005年6月,因犯盗窃罪被东宝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5年,同年8月,又因其有漏罪被东宝区人民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4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8年。 本案经一审、二审,法院一致认为,姚某非法入户盗窃,在发现室内有人后,持刀威胁他人,劫取他人财务,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姚某在前罪有期徒刑执行完毕后5年内再犯,系累犯,应从重处罚,遂作出以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