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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湖北省咸宁市通城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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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人2015年2月20在通城境内北港镇,路边停车等待过程中被粤B牌小车追尾,事故判粤B小车全责,新春佳节,用车高峰期,后与车主商议,每天300元(租车,误工~等)一切费用,双方在通城交警大队协商约定。当时本人要求签文书协议,在场经办民警李昊担保不必要,有他做见证可以,想着对公安民警的尊重和公安的威信,本人当时就没有签文本,今天结案,对方不肯按协定赔偿,李昊不旅行做见证和担保的义务,替对方说话,说不要存在这样赔偿的条款,拒绝赔偿应该出的款项,要我无法可想,该赔的得不到。
质问公安民警李昊在百姓面前的承诺是不是都是一言无果呢,是不是因为不是本地人就可以随便变更自己的言行呢。还是收取了责任人的某项好处呢?
希望有关领导可以查证这种有损民警形象的干部,还老百姓一个正义感的社会。在此拜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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