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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借钱后人不见 法院据记录认定借贷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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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广东省深圳市

发表于 广东省深圳市 2015-3-18 20:53:19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昨日,记者从襄城区法院获悉,该院成功调解了一起民间借贷案件,案件本身很普通,涉案金额也才1万元,但借款方式很特殊,是通过时下流行的微信,且没出具借条。微信聊天记录能作为讨钱的有力证据吗?这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

微信聊天借钱后人不见

吴甜(化名)曾在外地工作,在一次朋友聚会上,她和祁东(化名)结识,两人相谈甚欢后互加了微信。去年1月,吴甜在微信上称自己家里急需用钱,向祁东借款1万元,承诺年后归还。之后,祁东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往吴甜的银行账户上转款1万元钱。

可过了还款期后,祁东突然发现吴甜不辞而别,竟悄悄回了襄阳。多次从微信上催要借款无果后,祁东一纸诉状将吴甜告上法院,要求其归还借款1万元、支付逾期利息和律师代理费。

法院认定借贷关系成立

由于当时双方关系较好,没有要求吴甜打借条。法庭上,祁东能提供的证据只有银行转账明细及微信聊天记录。这份微信聊天记录到底能不能作为有力证据呢?

经法院庭前调解,吴甜认可了微信的内容和转账账号的真实性。法院根据祁东提供的微信聊天内容,可以确认其有向祁东借款1万元的意向,且吴甜微信账户发出信息所称的银行户名及账号与祁东实际转账所至的银行户名及账号一致,依法认定双方借贷关系成立。

经法院庭后调解,双方最终达成调解协议,吴甜当庭返还祁东1万元借款本金,祁东放弃利息及律师代理费的诉讼请求,双方纠纷就此化解。

电子证据真实性易成“硬伤”

“如果在以前,像祁东这样没有打借条的债权纠纷案,不仅胜诉概率低,甚至连立案都很难。”昨日,此案承办法官李丽说,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电子数据可以作为证据。今年2月4日,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施行的《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116条规定,电子数据是指通过电子邮件、电子数据交换、网上聊天记录、博客、微博客、手机短信、电子签名、域名等形成或存储在电子介质中的信息。

法官介绍,虽然法律对电子数据作为证据进行了明确规定,可真正要让微信聊天记录成为有效证据,并不容易。作为证据,必须具备“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而电子证据一般是合法取得,与案件有一定关联。真实性则是“硬伤”,一是聊天工具的使用人员是否为现实中的聊天人,是否为具有诉讼主体资格的案件当事人;二是聊天记录是否未经删除篡改,是否具备完整性与真实性。现实中容易出现主体认定难、内容认定难、甄别手段少等问题。

法官认为,民间借贷属于实践性合同,大家在日常借贷中,除了聊天记录完整保存,还要有其他辅证来证明借贷关系。当然,最好是通过借条及转账凭条等来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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