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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环保法》对污染现象打出了硬拳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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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天门市 2015-3-19 09:34:4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2014年4月24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表决通过了《环保法修订案》,新法已经于2015年1月1日施行。至此,这部中国环境领域的“基本法”,完成了25年来的首次修订。这也让环保法律与时俱进,开始服务于公众对依法建设“美丽中国”的期待。业内人士称,新环保法对民怨极大的污染现象打出了硬拳头。

1. 按日计罚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法排放污染物,受到罚款处罚,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照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
    前款规定的罚款处罚,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按照防治污染设施的运行成本、违法行为造成的直接损失或者违法所得等因素确定的规定执行。
    地方性法规可以根据环境保护的实际需要,增加第一款规定的按日连续处罚的违法行为的种类。

2.限产、停产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3.“未批先建”的处罚
    建设单位未依法提交建设项目环评文件或者环评文件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由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责令停止建设,处以罚款,并可以责令恢复原状。

4.治安拘留
    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由县级以上环保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①建设项目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被责令停止建设,拒不执行的;②违反法律规定,未取得排污许可证排放污染物,被责令停止排污,拒不执行的;③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或者不正常运行防治污染设施等逃避监管的方式违法排放污染物的;④生产、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使用的农药,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

5.连带责任
    环境影响评价机构、环境监测机构以及从事环境监测设备和防治污染设施维护、运营的机构,在有关环境服务活动中弄虚作假,对造成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负有责任的,除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外,还应当与造成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其他责任者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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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广东省深圳市 2015-3-19 09:52:51 | 显示全部楼层
再好的法律法规,没有一颗严格执法之心,那也仅仅只是摆设啊!
石家河文化发源地、世界茶文化发源地、茶圣故里、国家园林城市、状元之乡、中国蒸菜之乡-湖北天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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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天门市 2015-3-19 10:27:13 | 显示全部楼层
多宝湾々老杨 发表于 2015-3-19 09:52
再好的法律法规,没有一颗严格执法之心,那也仅仅只是摆设啊!

新环保法张化了执法

1. 环境监察机构的法律地位。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有权进行现场检查。
2.查封扣押。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环保部门和其他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3. 上下级的监督。上级人民政府及其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发现有关工作人员有违法行为,依法应当给予处分的,应当向其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提出处分建议。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而有关环保部门不给予行政处罚的,上级环保部门可以直接作出行政处罚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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