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日,南漳县人民法院对一起结清工程款后采取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案进行宣判,一审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判处被告人黄拥军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据悉,此案是该县宣判的首例拒不支付劳动报酬案件。 据了解,2012年10月31日,被告人黄拥军与南漳县某建筑公司签订建筑工程承包合同,承包了该建筑公司在武安镇赵家营村的一项目的部分工程。黄随后雇请建筑工人张传龙、夏志文、杨洪飞等19人到该工地做工。 截至2013年11月,建筑公司先后支付给黄拥军工程款83万余元,黄拥军将此款挪作他用,拒不支付19个工人的工资12.375万元。19名农民工遂向南漳县劳动保障监察大队投诉。 2014年1月22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受理此案,并向黄拥军下达限期改正指令书,责令其于2014年1月24前付清工人的工资。2014年1月28日,黄拥军仅支付给工人张传龙等人工资4.52万元,还欠7.855万元工资拒不支付。 2014年3月1日,南漳县人社局在履行完相关法律程序后,将此案移送南漳县公安局,并对其立案侦查。同年8月,黄拥军将其拖欠的工资付清。 法院审理认为,被告人黄拥军以转移财产、逃匿的方法逃避支付劳动报酬,数额较大,且经政府相关部门责令支付后仍不予支付,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鉴于其在侦查阶段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已如数支付了19名农民工工资,根据其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遂做出如上判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