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n728650 于 2015-3-25 10:22 编辑
关于对本市机动车实行环保定期检测的
通 告
为加强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仙桃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办法》(市政府令第26号)等有关规定,决定自2015年4月1日起对本市机动车实行环保定期检测。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检测范围
1. 凡依法取得仙桃市牌照的在用机动车辆,根据机动车辆安全技术性能检验有效期限,参加机动车排气环保定期检测(摩托车、低速货车、三轮汽车暂不纳入检测范围)。
2. 新注册登记和登记年限在6年以内(在2010年8月31日后注册登记)的非营运轿车(含大型轿车)、非营运小型和微型载客汽车(面包车、7座及7座以上车辆除外)免于环保排气上线检测。
二、检测机构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机构需经湖北省环境保护厅委托。我市取得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委托证书的检测机构相关信息见附件1。
三、检测方法、标准
1. 轻型汽油车采用简易稳态工况法进行检测,执行标准为《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05)。
2. 重型汽油车采用双怠速法进行检测,执行标准为《点燃式发动机汽车排气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18285-2005)。
3. 柴油汽车采用自由加速烟度法(不透光式、滤纸式)进行检测,执行标准为《车用压燃式发动机和压燃式发动机汽车烟度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GB3847-2005)。
四、检测管理
1.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与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同步,有效期一致。
2. 经检测符合国家排放标准的机动车辆,由环保部门统一核发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根据机动车出厂年限不同,合格标志分为绿色合格标志和黄色合格标志)。环保检测不合格的,应到具有一、二类维修资质的机动车维修企业(具体名单见附件2)进行维修后,再到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复检。
3. 机动车排放的污染物达不到制造当时的排放标准的,不准上路行驶。经修理或采取排放控制技术后仍达不到国家排放标准的,严格按照《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强制报废。
4. 免于环保排气上线检测的车辆每2年凭机动车行驶证可直接向环保部门申领环保标志(摩托车、三轮汽车和低速货车暂不实行环保标志管理)。
五、其他事项
1. 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收费,按物价部门核定并公布的标准执行。
2. 机动车环保检测机构应当在检验场所显著位置公示相关证照、规章制度、服务流程、收费项目和标准等。不得参与非法中介活动,不得伪造及篡改检测数据,出具虚假检测结果,不得要求机动车所有人或者驾驶人到指定的场所维修、保养、购买指定商品或者接受指定服务。
3. 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环保、质监、公安交警、物价、交通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予以查处。
4. 本通告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附件: 1.机动车环保定期检测机构相关信息
2.二类以上维修企业名录
仙桃市环境保护局
仙桃市公安局
仙桃市交通运输局
仙桃市质量监督管理局
仙桃市物价局
2015年3月9日
http://www.xtepb.gov.cn/html/2015/zcwj_0310/5619.html超链接(环保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