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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党群教育活动的标杆-红安县政府如何走群众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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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14-8-19 11:16:03 |阅读模式
看党群教育活动的标杆-红安政府如何走群众路线!


  故事发生在革命老区、二百多将军的故里、全省党员群众路线教育学习的榜样县——红安: 2010年,红安县人民政府启动一河两岸工程,按照工程的总体规划,城关镇金沙社区下祁家畈位于县城三桥西边南侧600余棺坟墓需要整体搬迁,2012年10月,红安县人民政府责成城关镇政府及金沙社区尽快落实。城关镇和金沙社区在接受任务后先后在多处做工作征地用以迁坟,结果都因群众抵制未果,2013年3月,在一河两岸拆迁专班的协调下,县城投公司现场作监证,金沙社区分别与周家冲村委会和张家畈村委会签订了《土地转让(出让)合同书》,3月25日,镇政府工作人员汪家旺在明知搞错地块的情况下带领多名社会人员实施强占了村民宋元娣承包的小组土地(合同中的土地是指被占土地以西的村企旱地)共7亩,2013年4月6日将上述600余棺依法应该就地平毁或火化的坟墓迁至该村民生态农庄近侧仅25米,建成总面积达70余亩的宗族公墓,还斩断了农庄历史以来的交通要道,整个过程共涉嫌10项违法和8项侵权。事发后,受害人在长达一年四个月的时间里逐级申诉,强烈要求两级政府承担行政违法责任,但两级政府一直软拖硬磨,转移责任主体,拒绝承担行政违法责任,把一件在红安老少皆知的行政违法侵权案说成是民事违法,公然指鹿为马! 下面本人依据事实和法理,深刻剖析两级政府之授权委托、违法行政、侵权:受害人所诉具体行政行为是违法征地和迁坟,这两个行为已经实实在在发生:地已征、坟已迁,只不过这一行政行为是政府授权委托由金沙社区等组织实施的。首先迁坟是县政府一河两岸的相关工程,这一点毋庸置疑!该坟墓处于一河岸拆范围内; 然后又是县政府责成城关镇政府及金沙社区负责落实;接着又是在一河两岸拆迁专班的协调下,县城投公司作见证(监证),金沙社区分别与周家冲村委会和张家畈村委会签订《土地转(出让)让合同书》; 最后又是在镇政府全程主导和暴力护航下才实施了征地迁坟; 迁坟完成后工作还得到了县政府的肯定(这些都是政府《答复意见书》中的原话)。也就是说县政府、镇政府主导并参与了征地迁坟这一行政行为的全过程。 责成的意思就是指定专人或机构负责办好某件事,在本案中就是县政府将迁坟一事指定由城关镇及金沙社区完成,批准和指令都成事实,不容抵赖!再看一河两岸拆迁专班是个什么机构?它是由县政府指派各行政机关及行政职能部门抽人组成的临时机构,主力是城关镇政府,其中还包括国土局、县城投公司、城关派出所、县物价局等十多个机构抽调的成员。该机构是负责实施一河两岸规划范围内的所有拆任务的专门机构,专班的协调就意味着两级政府的直接介入。所谓协调意思是使之配合得当,在本案中意味着由专班出面做好征地、用地、被征地各方的工作,包括征地的主体、方案、步骤、方式和细节,由于是领导机构在下级单位间协调,所以具备主导和指令的权威。在本案整个过程中金沙社区及张家畈村委会和周家冲村委会都是服从政府决定,听从政府安排,执行和实施政府征地迁坟这一行政行为。对于金沙社区来说,迁坟是无法抗拒的事,坟墓处于一河两岸规划区内,非迁不可,而绝不是自发行为。对于张家畈村和周家冲村来说更是无可奈何的事,镇领导为了征地一直压着要从党性和政治的高度对待这个问题,明显都带有一定的强制性。《合同》签订时县城投公司就在现场作见证(《答辩词》中说是签证都属笔误,准确应为监证,涉及协议、合同参与的第三方都是监证,作是主动参与的意思,不是简单的无意中现场看到。),而县城投公司是县政府成立的直接代表县政府征地和出让土地的专业公司。城投公司的介入,本身就证明了土地征收的政府性质。监证是监督、审查和证明的意思,在本案中就代表:1.确认或默认该行为合法;2.同意该行为由被监证组织完成;3.对应该由本机构完成的行政行为亲自监证让其它组织实施。在政府非法授权两村签订的《合同》中,已清楚注明县政府是征地主体并划拨给金沙村作坟山,而且县城投公司和城关镇还分别在《合同》上签字盖章,这样授权和委托已构成。再分析‘肯定’,其意思是知道并承认或确认事情的正确性或合法性。事实证明:两级政府是共同批准、主导、指令、授权并维护金沙社区等组织实施了征地迁坟这一行政行为,行为已由抽象发展成为具体。《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的司法解释》第21条规定:行政机关在没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制度规定的情况下,授权其它组织行使行政职权的,应当视为委托,当事人不服提起行政诉讼的,应当以该行政机关为被告。《行政诉讼法》第25条2.3款规定:两个以上行政机关共同作出同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共同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共同被告。行政机关委托其他单位和组织实施行政行为的,委托的行政机关是被告。据此,两级政府违法主体成立。天下人评天下事,请网友评论:红安县政府授权委托暴力强占村民承包土地是否成立?当下,李鸿忠书记号召全少党员群众路线教育学红安。学红安什么?学红安政府动用黑社会人员暴力强占村民承包土地?实在有点滑稽!请网友评论!请有本事的网友把这篇文章发给李鸿忠书记看看!请记者报料!


  为了将红安两级政府的违法事实公之于众,让天下人评天下事,是鹿是马公众评论,本人于2014年5月29日发表题为《看红安县政府如何授权委托暴力强占村民土地》的文章,引起6500网友的关注,使其进入30日的大楚报料台《今日关注》栏目。为让热心网友进一步了解两级政府的违法情节,本人于30日18时又发表题为《看红安两级政府之10项违法、8项侵权》,又引起3500多网友关注。前面两文中已全面剖析了两级政府授权委托的事实,并深入阐述了本案中的10项违法和8项侵权,下面我再向网友透析两级政府如何推?责任,指鹿为马!政府辩称在本案中无行政违法,而其委托组织在实施征地迁坟这两个行政行为的过程中,共构成10项违法和8项侵权,虽然迁坟和征地都是由金沙社区实施的,但那是执行县政府指定的任务,终极目的是为一河两岸,按照法律规定他们所构成的违法和侵权责任都必须由两级政府共同承担。政府辩称本案是因合同纠纷引起,是舍本求末,是为了转移案件的实质和核心。本案的实质和核心是征地迁坟,违法侵权是因征地而起,征地又是因迁坟而为,迁坟是为了一河两岸,这每两者之间都是因果关系,正本清源是因政府行为的实施而产生的,本案共涉嫌10项违法、8项侵权,任何一条都不能与征地迁坟这个核心割裂开来去裁判,这是无可争辩的事实!所以它不是民事纠纷。况且本案中受害人与村组之间不存在合同纠纷,因为两村非法签订的《协议》中土地不是现在实际占用的土地,《协议》中所说山顶张家畈村土地是指实际占用的受害人承包小组土地以西的村企旱地。涉案事实是:政府暴力护航其委托组织强占了《协议》之外的受害人承包的小组土地。简单地说就是意征此而实占彼。再说征地协议由村与村签订主体不适格,法律规定:集体土地只有依法征为国有然后才能出让,且只有县级以上政府才能依法征地(《土地管理法》第46条)。所以,该《协议》为无效协议。协议由两村签订是由县城投公司授权委托所致,所以构成违法也是城投公司的责任,城投公司直接代表县政府,因而最终是县政府的责任。政府辩称村与村之间的土地变动不涉及受害人家庭承包土地是罔顾事实!受害人承包土地被侵占铁的事实就摆在那里:1.面积共7亩,随时可以由权威部门丈量。2.都是原告分别从村组以家庭承包方式租赁承包,并一直种有果树。3.有6.5亩属于10组,仅0.5亩属于村委会,这一点早在2013年3月27日已经由8位村民代表和村委会成员还有总支领导现场证实,至于说受害人违约未交租金更是混淆视听,一是此事与本案无关,二是不切实际。受害人所包小组土地,租金早因为小组修路垫付昌了,可调查组长及村民。承包村土地总共才6亩,涉案的仅0.5亩,其丈夫任村财经期间,为村垫付资金达3万之多,有账可查!政府辩称受害人未因本案申请政府处理,更是否认事实!从违法征地迁坟起,本人逐级申诉,申诉材料有半尺之厚!往返奔波,交通费达数千元之多,误工达一年之久!另外精神上长期蒙冤受屈、悲愤交加、身心俱损,以致半年白头,村民可鉴!受害人自始至终强烈要求政府承担行政违法及侵权责任,但政府却一直推三阻四,转移责任主体,把行政违法说成是民事纠纷,受害人才被迫将真相大白于天下。综上所述,加上系列证据,以及客观存在的铁的事实,足以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足以能够证明两级政府在本案中事实构成行政违法及侵权!应该承担与之相应的全部责任。从政府的答辩来看,两级政府是深知其所作征地迁坟之行政行为严重违法,当初才故意让金沙社区实施,为的是逃避责任,是故意违法和侵权,其情可恨,其行为可耻!在明知其行政行为违法的情况下,公然动用社会人员采用暴力手段强制实施其违法行为,伤害人民群众情感!损害政府形象!造成恶劣的社会影响!其行为涉嫌乱用职权,受害人将依法追诉!本人是中共党员,信仰坚定。始终坚信党和国家司法健全、公平公正!但对两级政府如此故意违法侵害百姓、肆意践踏法律尊严之行为深感愤恨,并替其敢作而不敢当之行为而感到羞愧!依照政府的逻辑:凶手用凶器杀人,就该凶器负责;糯糠组织指挥制造湄公河惨案,但他没有直接参与杀人,中国法院就不应该判其死刑,甚至连刑都不应该判。本案究竟是政府责任还是民事责任?是鹿是马请网友给个评判!请网友再评!请记者报料!有路子的网友请将文章转给李鸿忠书记看看,看他树的好榜样-红安政府是如何走的群众路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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