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令难进襄阳市检察院
中央八项规定第8条关于严格执行车辆配备规定的要求,要不要执行?整四风,反对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奢靡之风,还要不要反?
检察院的正处级检察官开着警车指使、纵容和默许家属打人,副处长亲自为打人凶手站场助威,并试图抢夺被打群众准备报警的手机。对这样的检察人员,要不要给予党纪政纪处理?党的群众路线政策要求党员干部与人民群众心心相印,为群众办好事、办实事,要坚持以人为本,执政为民,接地气、通下情,想群众之所想,急群众之所急,解群众之所忧,在服务中实施管理,在管理中实现服务,这些政策还要不要执行?
襄阳市检察院顽固地表示:不!
国令难进襄阳市检察院!
事情缘由是:
6月3日襄阳市七里河与中原路的交叉路口正在维修,钟女士骑的电动车无意中停放在了襄阳市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赵界富鄂OB469警车的前面。赵界富认为钟女士挡了他的路,就指使坐在他警车上的三个家属当众殴打钟女士。他女儿赵奕是主打人,他女婿襄阳市检察院政治部副处长王鸿飞和他老婆宋明珍站场助威,王鸿飞还试图抢夺钟女士手机,但没有成功。当天钟女士到市检察院举报赵界富警车家用。6月4日当钟女士查看赵界富是否警车家用时,又在第42中巷子里,被因钟女士监督,没能坐上警车而怀恨在心的赵奕、宋明珍打击报复,第二次无故当众殴打。二次被打后,钟女士身上多处受伤,电动车、手机被摔坏,衣服被扯坏,凉鞋被扯断。6月4日钟女士再次到襄阳市检察院举报赵界富警车私用和赵界富、王鸿飞打人的事。
截止目前已2个多月,赵界富一家人既没有向钟女士道歉,也没有向钟女士提出赔偿经济损失。襄阳市检察院也没有向钟女士道歉。赵界富指使纵容和默许家属打人、打击报复,王鸿飞抢夺钟女士手机,为打人凶手站场助威。对于他们这样的恶劣行为,襄阳市检察院认为是家属个人行为,赵界富、王鸿飞不负责任,没有依据党纪政纪的相关规定进行处分。鄂OB469警车仍然被赵界富公开当作上下班的交通工具,襄阳市检察院认定赵界富这样的行为不是警车私用,没有违反车辆管理制度,无需处分,不需要制止。
对于赵界富这么明显的警车私用行为,襄阳市检察院不仅不制止,还公然支持。襄阳市检察院的党性何在?法律素质何在?对中央八项规定这样的重大决策,襄阳市检察院公然对抗,到底意欲何为?对钟女士被打一事,不追究赵界富、王鸿飞的责任,也不依据《信访条例》的规定,给予钟女士任何答复,他们是如何执行党纪政纪的?他们是如何执行党的群众路线的?整四风到底是怎么整的?是不是走了过场?襄阳市检察院还到底是不是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的政法队伍?赵界富、王鸿飞到底是不是党的干部?
国令真的进不了襄阳市检察院,党纪政纪真的管不了赵界富、王鸿飞?
附:(下面附件都已提供给襄阳市检察院,但没人理睬)
1、认定赵界富警车私用的理由
2、赵界富、王鸿飞对6月3日打人事件应承担的责任分析
3、赵界富、王鸿飞对6月4日打人报复事件应承担的责任分析
4、相关案例
5、相关照片
认定赵界富警车私用的理由
一、有关规定
1、中央八项规定第8条,要厉行勤俭节约,严格遵守廉洁从政有关规定,严格执行住房、车辆配备等有关工作和生活待遇的规定。
2、《人民检察院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除执行特殊任务用车外,执法执勤用车应当集中管理,统一调度,提高使用效率。第二十条规定,人民检察院配备使用执法执勤用车,不得有下列行为:(三)公车私用,对外出租出借执法执勤用车。(四)将执法执勤用车作为领导干部固定用车。(六)非执法执勤任务和人员使用执法执勤用车。
3、根据《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襄阳市《关于进一步严明党政机关公务用车管理纪律的通知》第三项规定,严禁公车私用。一般公务用车要严格实行回单位停放制度。
4、《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公务员执行明显违法的决定或者命令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二、认定赵界富警车私用的理由
背景:赵界富原任襄阳市监所检察院的检察长,2012年5月因专横跋扈、喜欢做工程,激起民愤,被监所检察院全体干警赶下台,8月29日经襄阳市人大常委会任命为襄阳市检察院检委会委员、检察员,任专职委员。他通过别人帮忙,将工资关系仍然留在监所检察院。经市检察院前任领导协调,将监所检察院的鄂OB469警车,作为他在襄阳市检察院的工作用车。他到襄阳市检察院任职后,仍住在监所检察院家属楼。赵界富每天开着警车到市检察院上班,顺便将家属带到家属上班的单位,下班再把警车开回监所检察院,顺便将家属带回监所检察院,公然将警车家用。2014年6月3日钟女士因被打而举报他警车私用后,6月4日他又想带家属上班,发现钟女士在监督他后,此后没有再敢带家属上下班,但截止目前他自己仍然公开把警车当作交通工具使用。市检察院认为赵界富上下班使用警车符合相关规定。
违规分析:
1、首先,赵界富的工作单位是襄阳市检察院,监所检察院是他家的所在地。2012年8月29日,赵界富经襄阳市人大常委会任命为襄阳市检察院检委会委员、检察员。之后,他的所有职务行为都发生在襄阳市检察院,从未在监所检察院履行过一天职务行为。他的单位就是襄阳市检察院,即使他工资关系在监所检察院(且不讨论这是不是符合规定的),他也不是监所检察院的人,监所检察院只是他家的所在地。
2、鄂OB469警车是赵界富的工作用车,不是他的私人甚至家用交通工具。经前任襄阳市检察院领导协调,将鄂OB469警车调给赵界富使用,只是作为他工作用车,但并不是说明前任领导同意赵界富可以把警车变相作为上下班的交通工具。赵界富警车私用是违背前任襄阳市检察院领导的意图。即使市检察院以前没有发现赵界富将警车变相作为上下班的交通工具,现在接到举报,也应该对这种明显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否则就是渎职。
3、鄂OB469警车应当纳入襄阳市检察院的公车范围统一高度使用。鄂OB469警车是监所院所有,但根据协商该车的使用权和管理权都已移交市院,所以市院应当将该车纳入管理体系,进行规范管理,不能放任赵界富随意使用,更不能将执法执勤用车,变相作为赵界富的固定专车使用。
4、赵界富执行公务后,应将警车停放于自己的单位襄阳市检察院。赵界富到市检察院上班,使用警车后,应当按照规定,将使用权是市检察院的警车停放在他自己的单位――市检察院。回监所检察院是下班,是回他自己的家,不是回他的单位,应当自行解决下班交通工具,不能将该警车开到已移交管理权的监所院停放。他下班将警车开回没有行使管理权的监所检察院,违背了一般公务用车要严格实行回单位停放的制度,更违背了《人民检察院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办法》第二十条中不准非执法执勤任务和人员使用执法执勤用车的规定,是警车私用。
5、中央八项规定出台后,赵界富仍然继续警车私用,甚至家用,是明目张胆地对抗国家重大方针、政策,应当严处。
6、襄阳市检察院同意他违规使用警车,不能免除赵界富私用警车的违规责任。赵界富将警车作为上下班的交通工具,被投诉后,即使经市院确认不是公车私用,但作为曾经的监所检察院的检察长,亲自管理过警车,熟悉公车管理的相关规定。作为现任的襄阳市检察院检委会委员,对法律法规应该有常识判断。他应当知道市院的决定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即使是老百姓也可以从常识上判断出,赵界富将警车作为上下班的交通工具是公车私用。对于一个不符合法律规定的决定,赵界富为了贪图享受,公然不顾自己还处于被投诉公车私用期间,继续把警车作为上下班的交通工具。除没有依法查处此事的办案人员和作出违法决定的领导应当承担渎职的后果外,赵界富也应当承担违法的后果,不能因为是领导同意的,就可以免除违法的责任。
7、赵界富公然将警车私用,襄阳市检察院对此公然支持。这说明襄阳市检察院公车甚至警车私用非常泛滥,不愿意查处公车私用的案件,因为他们自己就可能是公车私用的人,无法理直气壮地查处别人,这说明襄阳市检察院的干部官僚主义仍然严重,享乐主义、奢靡之风仍然猖獗。整四风活动,还没有落到实处,只是走了形式主义。
赵界富、王鸿飞对6月3日打人事件应承担的责任分析
一、赵界富的责任是指使、纵容和默许打人行为的发生,是首犯。
1、王鸿飞、赵奕和宋明珍都是从赵界富的警车里下来,且赵界富没有制止他们下车。
2、赵奕打人时,赵界富也没有制止,采取了纵容和默许打人的态度。
3、赵界富作为检察人员,应当履行检察人员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应当制止他人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
4、赵界富作为打人凶手的父亲有能力制止女儿的暴力行为。
5、赵奕打人后,赵界富用警车将三名凶手接走。
二、王鸿飞的责任是直接参与的帮凶共犯。
1、王鸿飞、赵奕和宋明珍是一起从赵界富的警车里下来的。
2、赵奕打人时,王鸿飞就站在旁边,给打人的人壮了胆,使打人的人没有后顾之忧,有勇气打人,让被打的人产生畏惧心理,不敢反抗。这是站场助威的典型共犯特征。
3、赵奕打人时,王鸿飞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进行制止。
4、王鸿飞作为检察人员,应当履行检察人员职业道德和社会公德,应当制止他人侵犯公民的人身权利。
5、王鸿飞作为打人凶手的丈夫有能力制止妻子的暴力行为。
6、在打人快结束时,为了不让被打的人报警,王鸿飞用手抢夺被打的人的手机,但没有成功。这是典型的直接参与行为。
赵界富、王鸿飞对6月4日打人事件应承担的责任分析
一、赵界富的责任是纵容和默许打人,是打击报复。
1、6月4日早上,赵界富明知信访人在后面观察自己是否公车私用,明知自己女儿的性格,没有采取任何措施进行制止,导致了打人事件的发生。
2、作为曾经的监所检察院的检察长、作为现任的市检察院汇检委会专职委员,在6月这个全国上下都特别重视的6.4维稳月,对各项维稳措施,应当非常熟悉,但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制止打人事件的发生。
3、赵界富作为领导干部,作为赵奕的父亲应当教育好女儿,不要对信访人进行打击报复。但赵界富没有正确履职导致了打人事件的发生。
二、王鸿飞的责任是默许打人,是打击报复。
1、王鸿飞作为赵奕的丈夫,应当熟悉赵奕的性格,但没有采取任何措施来防止打人事件的发生,导致了6月4日打人事件的发生。
2、作为市检察院政治部分管宣传工作的副处长,在6月这个全国上下都特别重视的6.4维稳月,对各项维稳措施,应当非常熟悉,但没有采取任何措施制止打人事件的发生。
3、王鸿飞作为领导干部,作为赵奕的丈夫应当教育好妻子,不要对信访人进行打击报复。王鸿飞没有正确履职导致了打人事件的发生。
相关案例
江苏省检察院宣传处处长因老婆打人未制止被免职
昨日,事件涉案人员江苏省检察院宣传处处长董某某所在单位称,2月25日凌晨,南京市口腔医院发生值班护士被打事件后,省检察院曾于2月26日即决定对省检察院参与这一事件的宣传处处长董某某停职检查,中共江苏省纪委驻省检察院纪检组、省检察院监察处依纪对其立案调查。
现已查明,董某某在其妻袁某某击打、拽拉护士过程中,未采取任何制止措施,并与医生发生推搡,事后也未及时向组织如实报告情况,其行为违背了有关法规。省检察院决定,给予董某某行政记大过处分,免去宣传处处长职务。相关党内纪律处分按程序报请中共江苏省省级机关纪工委批准后,再予以发布。163.com/14/0306/03/9MKGUA7600014AED.html
襄阳63人公车私用被问责
(往年的报道)
楚天都市报讯 (记者高东起 通讯员孟荣)昨从襄阳市治庸办获悉,今年1至10月,该市累计对涉及公车私用的45个单位和63名当事人实施了问责,累计补缴燃油和车辆使用费1万余元。
今年以来,该市着重在元旦、春节、清明节、五一、中秋节等节假日开展暗访,累计组织12个暗访组,在隆中风景区、襄阳四中、五中、诸葛亮广场等40多个公共场所及旅游景点,采取拍照、摄像等方式进行了暗访。其中,襄阳供电公司职工温某下班后没有按要求上交车钥匙,私自驾驶车辆到诸葛亮花鸟市场买花盆,责令温某补缴车辆使用费560元,对其诫勉谈话,系统内通报批评,给予待岗1个月处分。该市盐业公司干部王某,用公车带家属到承恩寺景区旅游被降职,补缴车辆使用费500元,在全系统通报批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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