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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黑势力暴力拆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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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美国

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14-6-10 14:47:00 |阅读模式
投诉爆料
投诉地: -
投诉行业: -
联系人: 保护信息
身份证号: 无权查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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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否愿意接受对方联系和帮助: 隐藏内容
联系电话: 保护信息
尊敬的各位领导您们好!在各位百忙之中前来打扰,实属无奈!我叫陈世雄,是湖北省咸宁市崇阳县天城镇龙背村七组的一名普通农民,也是一个热爱国家忠于党的善良老百姓。我很感谢党和国家给我们平民老百姓带来的幸福生活,看着农村日新月异、欣欣向荣的景象,身处这个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我感到非常自豪。然而,就在6月4日这一天一件令人匪夷所思的事件突如晴天霹雳令申诉人我顿感五雷轰顶!那天上午9时左右我和家人从外面辛苦劳作回到家中,眼前的景象差点让我们晕倒:我们家竟然成了一座废墟,一地的瓦片、砖头,一地的钢筋、碎木······惊奇的是家具电器、衣服、存折以及一些金银首饰之类的值钱财物却不见踪影。后来问及附近的村民才得知,上午来了一群神秘人物携带各种工具闯进我家扫荡一空后瞬间又将我家高楼夷为平地。这么残忍暴力的事件居然在光天化日之下发生了,居然在我国这个和谐社会主义社会发生了,幸好当时我和家人全部外出无一人在家,否则我们看到的将是怎样的一种惨烈的情景!




      冷静下来的我忽然想到目前我县城北集贸市场即将搬迁到我村,而我家私房正位于集贸市场正中心,可能我家被毁之事与此有关。于是,悲愤至极的我们找到县政府拆迁办声泪控诉,但该拆迁办人员却推说不知此事缘故,也不知是何人毁了我家。我们只好又将此事反映到县政府,县政府同样推卸责任,且对我们不闻不问不管不顾。无奈之下,我们选择了报警,而天城镇派出所立案至今仍杳无音信。就这样,叫天天不应叫地地不灵,我们一家五口只能流露街头、风餐露宿。从一个幸福家庭一下子莫名其妙地沦落为街头乞丐,仿佛做梦一般。在这活生生的事实面前,申诉人不禁疑惑:难道国家政府就是这样对待善良老百姓的吗?明明事实摆在眼前县政府和公安机关却装聋作哑,是否他们隐藏着不可告人的阴谋?我家往日无冤近日无仇的,是谁这么凶残?是谁又有这么大的势力或权力将我无辜百姓的房屋摧毁?在经过一系列的思索之后,申诉人确信这背后无疑是一起政府部门唆使地痞流氓采取的暴力拆迁事件。

我相信人间自有公道在,因此我和家人特向贵机关申诉,恳求贵机关主持公道,维护我们这些善良无辜的老百姓的合法权益。对于上述事实,我们认为国家本身是有法可依的,而且黑势力、我县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的行为违法了国家的多项法律、法规的规定,理由如下:

一、我国《宪法》和《物权法》明确了公民合法的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此外,《物权法》第四条和第七条也相应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物权的取得和行使,应当遵守法律,尊重社会公德,不得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由此可知,县政府在不经过法定程序也未履行协商和通知义务的前提下私自秘密地唆使黑势力推毁我家住宅是违法国家《宪法》和《物权法》的行为。



二、黑势力阴谋摧毁我家房屋触犯了国家《刑法》中的盗窃罪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

刑法第264条的规定,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该黑势力趁申诉人一家不在秘密潜入申诉人家中将其财物扫荡一空,损失价值达十五万元左右,此行为构成了盗窃罪。同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判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另外,故意毁坏他人财物构成犯罪的,也还要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刑法第36条第1款的规定,由于犯罪行为而使被害人遭受巨额经济损失的,对犯罪分子除了依法给予刑事处罚外.并应当根据情况,判处赔偿申诉人经济损失。据此,黑势力的此种暴力拆迁事件必须依照《刑法》规定予以严惩,并追究其盗窃罪和故意毁坏公私财物罪且附带民事赔偿。


   三、我县政府对申诉人一家不管不顾的行为是政府在履行社会保障服务方面的失职,同时其恶性拆迁行为未遵照相关法定程序执行。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及《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的规定,县政府着手房屋拆迁时,应当向公民发布拆迁公告告知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并与公民协商签订拆迁补偿安置协议。而本事件中的县政府拆迁人员却在申诉人不知不觉的情况下秘密纠集社会黑势力潜入申诉人家中盗走申诉人财物,摧毁申诉人房屋,无异于土匪强盗,更何况申诉人也并未反对拆迁一事,对于城北集贸市场中心迁移到我村,申诉人还是热烈欢迎并积极配合和支持政府的。



四、公安机关的行为系行政不作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刑事诉讼法》。

公安机关作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共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国家行政机关,不能依法履行治安管理职责,且对我家财产价值巨大的已达到立案标准的房屋被莫名摧毁的恶性案件表面上立案后却不予以侦查也不告知申诉人侦查的进程,且最终也没有任何相关答复,系严重的不负责任,请求贵机关予以严肃处理,并督促其补充侦查此案,至少给我们老百姓一个说法。

综上所述,申诉人本着实事求是及负责任的态度向贵机关申诉此事,恳请贵机关以事实为基础,以法律为准绳,查明事情真相,为申诉人伸张正义,并将这些侵犯人权的不法份子和相关责任人绳之以法,维护一个合法公民的艰难生存权以及最起码的尊严,让人民更幸福,社会更和谐。


此致











                                                     申诉人:陈世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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