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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13-8-12 10:34: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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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市民政机关违法悖理无公信 侵权害民横行无人究
湖北省咸宁市民政局行政机关违法违规行政,以其强权肆意侵害退役军人自主就业补助费,公民合法权益被侵害。维权投诉所到之处被推诿塞责,置受害民生的合法正义诉求不顾。任你向各监督监察机关无数次投诉,任你各媒体被人指评(网上这个主题已经太多),民政机关以自己的强势不予纠正。如此有法不依、有章不按,视法律同虚设,使省规章成废纸,视民生如无物。退役士兵的合法生存费被非法被侵害,诉求半年,竟无人无监督机关能主持正义公道。使法律法规被践踏,公平正义蒙羞,令公众义愤、令政府形象受辱、党的宗旨蒙黑。
《湖北省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试行办法》湖北省人民政府192号规章于2010年11月22日再经省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以省政府令340号发布继续执行。
该省政府规章对于退役士兵、转业士官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有明确规定。省政府规章按照《立法法》的规定有其明确的效力地位。咸宁市民政行政机关公然违法行政,以自己的行政强权,想当然地自定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既不按公开发布、也不是按照标准,更不是按照法规办事,是任意胡为。
咸宁市民政行政机关违法违规行为是:
一、 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民政机关坚持认定省民政厅是政府部门,完全可以代表省人民政府,这不是对于法律的无知,而是故意谬误。《政府组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各工作部门受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且依照法律或者行政法规的规定受国务院主管部门的业务领导或者指导。省民政厅是受省人民政府领导的工作部门,本应该依照法律法规行使职权。咸宁市民政行政机关是故意违法认定其业务主管部门能够全权代表省政府,以此推卸塞责自己的违法违规责任。
二、咸宁市民政局行政机关违反《立法法》的规定,《立法法》第八十条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的效力高于本行政区域内的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也即省内较大城市的政府规章既不得与省政府规章效力对抗,更不可能有业务部门文件或者指示精神能对抗省政府规章的效力。咸宁市民政局按业务机关内部文件、地方指示精神对抗省政府规章、以文件推翻省政府规章另行出台政策、办法是公然的违法行为。《立法法》规定,下位法违反上位法规定的、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的,由有关机关按照规定的权限以予改变或者撤销。业务部门的文件,对同一事项推翻省政府规章,另行自定办法,是明显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民政行政机关想当然地自制标准、办法,以其行政权势遂使省政府规章变成废纸一张,是明显无疑的违法行为。
三、咸宁市民政局违反192号省政府规章的多项规定。省政府规章明确规定:城镇退伍义务兵按入伍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公布的统计数据所列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三倍,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
转业士官按入伍地上年度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的五倍,领取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和安家费。咸宁市民政机关违法违规自制标准,想当然地随意胡为,把咸宁市城镇职工年平均工定为3000多元(按转业士官)或6000多元(按退役士兵)。以这样的咸宁市城镇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以这样公然的违法行径昭示于人。其行为严重损害咸宁市作为快速发展的新兴城市的形象; 严重抹黑咸宁市的经济发展水平和发展环境。使那些欲投资咸宁发展的明智人士望而却步,使那些一腔热血从戎报国的青年服役多年,在退役一年多之后,热血换得是一腔失望的冰水。
四、咸宁市民政行政机关违反诚信规则。迫于舆论压力和正义记者关注,民政局约见投诉人几次协商,经中间人协调,达成补偿承诺,民政机关承诺自主就业补助金补偿到位,投诉人承诺全部补助金到位即停止上访。应民政机关要求出具书面承诺书并印证,共同遵守,信访部门备案。7月3日达成书面承诺,7月9日投诉人到民政机关办理领取自主就业经济补偿表手续。之后投诉人多次要求民政机关兑现承诺,却以种种理由推诿不办,毫无诚信。民政机关违法违规已确凿成是,却恐惧其违法违规行为被公开披露引发公众事件不敢担当。足见其践踏法律法规、违背诚信规则之行径肆意惯行、习以为常,更无公信可言。
五、咸宁市民政机关违反《湖北省信访条例》的多项规定。同时违反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鄂办发【2013】14号文件多项规定,该文件第二条: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依法、及时、就地解决问题的原则落实首访责任,对不落实首访责任的责任单位,责成领导和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第三条明确:对首访事项,诉求有法律、政策依据的,依法按政策解决到位。
法律法规的规定是明确的,法理法义是明确的。咸宁市民政机关违法违规行政侵害退役士兵、士官权益的行为是确凿明确的。如此肆意违法违规行政、肆意侵害民生权益行为在咸宁域中,顽固肆行。这就是咸宁民政机关依法行政、执政为民行为,这就是30年普法的咸宁成果,这就是构建法治湖北的咸宁践行!谁能还法律法规的尊严,谁能给百姓一个公平正义?!
2013年8月12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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