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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网友
发表于 2013-3-12 09:19: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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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2012年10月1日起施行《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二十条规定:残疾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可以要求单位依法处理。单位应当依法查处,并予以答复。但由于黄石公交集团出于企业自身利益出发,违背了坚持公益为先的原则,对残疾人信访问题采取推诿、拖延、压制不予查处等手段,侵害了残疾人的合法权益,特向上级领导反映如下问题,希望上级领导予以解决为盼。
一、要求简化残疾人办理优待卡程序。根据公交集团相关规定,1-4级盲人、1-4级下肢残疾人办理优待卡,办理人员告知要到残联开证明盖公章,凭条子方可办理优待卡,给符合规定的残疾人带来诸多不便。但《黄石城市公交集团有限公司乘车卡办理及年审办法》中规定:优待卡为一、二、三、四级盲人、一、二、三、四级下肢残疾人的乘车卡,办卡时本人凭有效的残疾证、新版身份证(或户口薄)原件、一张一寸近期免冠登记照、交纳乘车意外伤害险后即可办理。由此可见,公交集团自行制定的相关规定,却不执行,偏偏要在规定之外多此一举,即要求出具残联开证明盖公章的条子。即使出具条子并办理了优待卡,还要过一个月时间后方可领取优待卡,增加了残疾人来回跑的精神负担,扶残助残措施成了扰残烦残措施,于情于理都说不过去,违背了公交为人民服务的宗旨。
二、要求低保残疾人享受免费乘车。 根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享受下列优惠:(一)盲人、下肢残疾人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含专线车)、电车、轨道交通和轮渡等公共交通工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乘坐以上交通工具须同时出示低保证件。如今新法规出台了三个月,黄石市公交集团仍以财政负担关系等理由拒绝实施,对低保残疾人已经构成侵权行为。对于一直享受政府补贴的公交集团来说,如此片面追求经济效益,忽视公益属性,有违坚持公益为先的原则。要求黄石公交集团先执行法律法规,再解决财政补贴问题。
三、要求年审优待卡取消免费限制次数。公交集团每年为1-4级盲人、1-4级下肢残疾人办理优待卡,一年720次,也就是一年只能免费乘坐公交车720次,免费乘车受到次数限制。根据2012年10月1日新出台的《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根据《湖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办法》第十九条规定:残疾人凭《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享受下列优惠:(一)盲人、下肢残疾人和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残疾人免费乘坐城市公共汽车(含专线车)、电车、轨道交通和轮渡等公共交通工具。该法规并未对下肢残疾人免费乘坐公交车作出具体次数的规定,所以可以认为并无次数的限制。而且黄石公交集团参照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湖北省老年人享受优待服务的规定〉的决定(省政府301号令),以及黄石市建设和管理委员会、黄石市老年工作委员会办公室文件(黄建管[2009]57号)第六条:老年人乘车IC卡每年限乘720次的规定执行的,限乘次数用完后需自行付费。适用政策文件错误。 因此,公交集团关于优待卡720次/年的做法已经构成违法行为。
四、要求办理优待卡凭自愿交乘车意外险。通常来说,买票上车已形成客运合同,即使是使用免费的优待卡,残疾人乘客也与公交集团形成了客运合同。承运人有责任将旅客安全运送到目的地,残疾人乘客出现人身伤害应当由公交集团赔偿,让残疾人乘客再购买保险是多此一举。退一步来说,如果公交集团认为这一保险有必要购买,购买保险的费用也不应该由残疾人消费者承担,买这个保险就是将公交集团的责任风险部分转移给保险公司,残疾人没理由为此买单。也就是说,公交集团办理优待卡要求须交乘车意外险,于法于理都说不过去。
五、要求残疾人凭优待卡在7、18、19、22路车正常刷卡。残疾人凭优待卡能在大多数公交线路正常刷卡,但在7、18、19、22路车却不能正常刷卡。同样黄石地区的公交车,遭遇如此乘车待遇实不应该,不仅损害了残疾人合法权益,而且给残疾人乘车带来不便之处。 当前,市委市政府提出的对接武汉、比学九江,努力建设成为鄂东特大城市目标,不应对7、18路是黄石还是大冶的公交而计较,更不应对19、22路是客运班车而计较,只要是公交身份,对7、18、19、22路车刷优待卡应予同样有效,除非该线路不是公交线路。另外,22路车服务质量过差,收费3元过高。要求22路车在今后对残疾人要加强服务质量,在人多情况下要确保残疾人有座位可坐。
六、要求老弱病残孕专座发挥作用。黄石公交车大多数线路设置了老弱病残孕专座,但由于缺少驾驶员人为提示和监督,大多老弱病残孕专座已经沦为摆设。残疾人刷优待卡,司机听到声音可判断是残疾人乘客,人少还好找到座位,但在人多的情况下,大多数司机根本不提示其它一般乘客让座,老弱病残孕专座沦为摆设,成为黄石乘公交车最不文明的现象。另外,要求公交集团将爱心座椅替代老弱病残孕,要求公交车上设置语音提示,就像播报站名一样,定时或不定时广播设置爱心座位的意义;当需要照顾的乘客上车后,公交车驾驶员也要积极主动向乘客宣传,请一般乘客让出爱心座位。加强对驾驶员的培训力度,驾驶员在行车中如发现特殊群体的市民乘车,必须使用电脑报站器播报照顾提示语,如不播报,要求公交集团将按照相关规定给予处罚,
七、要求投诉电话时间与公交车运行时间挂钩。公交车最早发车时间是5时半,最晚发车时间是11点,但由于投诉电话受理时间仅限于机关工作时间。即使打投诉电话,如果遇到凌晨、中午或者晚上根本没有专人接听,不仅给残疾人电话投诉带来不便,而且也导致错失一些处理机会。另外,残疾人投诉途径单一,尤其给听力残疾人投诉有不便。公交集团网站领导信箱或投诉邮箱也沦为摆设,根本无人受理。
八、要求铁山两条公交线路无缝对接。29路车每天晚上六点半收班,给家住九龙洞、矿山路、建设路,友爱街等社区400多名残疾人和4万多名居民以及整个铁山居民出行带来了诸多不便,无奈之下,只好乘坐摩托车,给残疾人出行带来了安全隐患,而且费用较高。另外据反映,29路车发班间隔过长,有时候等了近半个小时都等不到车,最后没办法只好乘11路、6路车(上车2元钱),乘车费用比29路贵了一倍。而且,29路车较破旧,属报废淘汰的车型。但公交集团无视残疾人夜间出行不便,过分强调困难理由,没有任何便残解决措施,要求29路车延长至晚上10时,或者晚上6点半后11路车终点站延长至九龙洞广场站。
九、要求信访避免弄虚做假层出不穷。1月20日、2月2日残疾人通过市长信箱反映黄石公交集团问题。黄石公交集团解决问题仅限于纸上,也不主动登门调查,更不主动将材料交由信访人签字。而是采取欺骗手段向黄石市长信箱回复称信访人对处理结果表示基本满意。 实际上什么问题也没有解决,本人表示不满意,更谈不上对处理结果表示基本满意。要求按照信访相关规定,要求对黄石公交集团票务部邓庭春、营运部涉事人员给予处分。要求进一步完善投诉制度、健全乘客投诉考核制度等措施。要求黄石市公交集团相关领导登门道歉,拒绝电话道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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