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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P属地: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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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的王某,因犯拒不执行裁定罪,近日被枣阳市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两年。 2007年10月17日,王某与枣阳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东园支行(原枣阳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东园分社)签订“汽车消费贷款借款合同”,并到公证部门公证。2009年5月17日,由于王某未按合同约定偿还本息17万余元,东园支行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随后,法院下发裁定,将王某所有的一辆大货车予以查封、扣押。不料,收到裁定书的王某拒不交出车辆,并在执行人员多次书面、电话通知情况下,继续隐瞒、转移车辆,致使裁定无法执行。
鉴于王某已触犯拒不执行裁定罪,法院遂将该案移送枣阳警方立案侦查。2014年12月10日,王某在海南省东方市被警方抓获。12月24日,在法律强大的威慑面前,王某主动要求与东园支行协商,付清全部本息,并取得了金融部门的谅解。为此,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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