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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咸宁新闻] 通山县环保局环境监管失职、徇私枉法不作为的三大罪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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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浙江省杭州市 2015-4-21 08:09:08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通山县环保局环境监管失职、徇私枉法不作为的三大罪状
    今年两会,李克强总理在中外记者会上明确表示:“今年的要害就是要严格执行新出台的《环境保护法》,对违法违规的企业,不论是什么样的企业,坚决依法追究;对工作不到位、工作不力的也要问责,渎职失职的要依法追究,环保法的执行不是棉花棒,是杀手锏。”
    涉及到的相关法律法规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1年3月20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施行)第七条第二款:禁止在城市和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等人口集中地区建设畜禽养殖场。本办法颁布前已建成的、地处上述区域内的畜禽养殖场应限期搬迁或关闭。
    《动物防疫条件审查办法》第五条第三款规定:“动物饲养场、养殖小区选址应距离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研等人口集中区域及公路、铁路等主要交通干线500米以上。”
    《环保法》第二十六条:建设项目中防治污染的设旋,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防治污染的设施必须经原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该建设项目方可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新修订的《环保法》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2008年2月28日颁布实施) 第十七条 建设项目的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使用。水污染防治设施应当经过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验收,验收不合格的,该建设项目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
第七十四条 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
    新修订的《环保法》第六十条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超过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排放污染物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可以责令其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等措施;情节严重的,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停业、关闭。
    第六十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记大过或者降级处分;造成严重后果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其主要负责人应当引咎辞职:(一)不符合行政许可条件准予行政许可的;(二)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包庇的;(三)依法应当作出责令停业、关闭的决定而未作出的;......”。
    第一宗罪:徇私枉法
    1、以上法律法规的执行者都是环保部门,该养猪场的建设及投产使用都是在以上法律法规颁布以后;
    2、养猪场距居民区最近的距离为20米,在180米范围内有两所学校、98户居民几千人口;
    3、该养猪场自2005年建场,直到2010年才进行环评审批,未批先建,根本不存在“三同时”(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环评在未经当地居民签字同意的情况下,堂而皇之的通过了审批;
    4、在居民投诉要求迫切的情况下,环保局仅对该养猪场进行8万元的处罚了之,根本不考虑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问题;
    5、当居民问及“该养猪场是合法还是非法?”时,环保局说:“该养猪场本来是一家非法(行为)企业,我们想帮她促成为一家合法企业”。
    第二宗罪:不作为
    根据以上的法律法规,环保局作为一个执法单位,应该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予以执行。而实际上,环保局不但不执行相关法律条文,反而跟居民玩文字游戏,为企业进行包庇,没有履行法律或者职责所要求履行的作为义务。
    1、当居民提到环保局应该按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2001年3月20日经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颁布施行)第七条第二款要求企业限期搬迁或关闭时,环保局却说,港背街不属于城镇中居民区、文教科研区、医疗区;
    2、当居民提到“根据‘三同时’的规定,环保局应该先责令该养猪场停产整顿,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生产使用”时,环保局却置之不理;
    3、当居民向环保局强烈要求该养猪场必须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搬迁或关闭时,环保局却说“我们没有权利要求养猪场搬迁或关闭,这是政府的事”;
    第三宗罪:环境监管失职
    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环保部门,应对辖区内暴露的环保污染问题有责任进行监督管理,在接到投诉后,更应该积极的依法进行监督管理,避免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或者造成人身伤亡的严重后果。而咸宁市、通山县环保局在接到居民投诉后,没有进行积极的环境监管,严重失职。
    1、居民投诉的主要问题是恶臭气味对居民身体造成的伤害及对居民日常工作、学习、生活带来的影响,而环保部门仅对水体排放问题责令养猪场予以整改,对恶臭气体的排放则不闻不问,更没有对该养猪场恶臭气体排放的问题进行监管;
    2、居民从2013年7月4日向通山县环保局投诉该养猪场的恶臭扰民问题,直到现在问题还没有得到解决,属于严重不负责任;
    3、针对以上的法律法规,环保部门作为执法单位,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执行。而实际上,通山县环保局于法律法规置之度外,一路为养猪场开绿灯,致使港背街的学生及居民身体受到了严重伤害,给工作、生活带来了极大的影响;
    4、2014年7月10日,咸宁市环保局已经下发了文件“咸环保办【2014】37号:责令通山富锦养殖有限公司重新选址。”文件中还说:“市环保局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对企业、对相关责任人严肃查处。”而直到现在,养猪场还在照常经营生产,相关的责任人也没有进行查处,市环保局存在监管失职。
    为此,港背街居民为了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在强烈要求该养猪场依法立即予以搬迁的同时,还将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依法追究相关部门、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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