亮剑 市人民政府关于严禁露天焚烧秸秆的通告 为防治大气污染,改善城乡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节约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湖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关于农作物秸秆露天禁烧和综合利用的决定》等规定,现就严禁露天焚烧秸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本市行政区域内露天焚烧小麦、水稻、玉米、薯类、油料、棉花、甘蔗等农作物的秸秆,包括田间地头杂草、林下植物等。 二、广大农户在收割时,小麦、大麦、水稻留茬高度控制在18厘米以内,油菜留茬高度控制在20厘米以内。同时,要尽量使用安装有粉碎设备的收割机械,对秸秆粉碎还田;没有还田的秸秆堆放在指定地点,严禁在道路和河湖沟渠两边随意堆放,严禁随意丢弃堵塞道路和沟渠。 三、各村(居)民委员会要将禁烧秸秆纳入村规民约。广大农户要相互监督,制止焚烧秸秆行为,一旦发现焚烧点,要及时上报。 四、各乡镇办场园和市直相关部门应制定政策和措施,鼓励研究开发秸秆综合利用新技术,广泛开展秸秆“五化”(秸秆能源化、秸秆气化、秸秆肥料化、秸秆饲料化、秸秆固化)等多种形式的综合利用,并落实堆放区域。 五、监察、环保、农业、林业、交通、公安、水利等各职能部门应开展联合执法,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责令其停止焚烧行为,并扑灭火点;情节严重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以200元以下罚款。 六、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秸秆禁烧管理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门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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