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湖北省恩施州巴东县国有林场事业编制职工强行按森工企业改制信访积案问题的情况说明 今年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深入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按照分类推进改革的要求,围绕保护生态、保障职工生活两大目标,推动政事分开、事企分开,实现管护方式创新和监管体制创新,推动林业发展模式由木材生产为主转变为生态修复和建设为主、由利用森林获取经济利益为主转变为保护森林提供生态服务为主,建立有利于保护和发展森林资源、有利于改善生态和民生、有利于增强林业发展活力的国有林场新体制,为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保护生物多样性、建设生态文明作出更大贡献。 坚持生态导向、保护优先。坚持改善民生、保持稳定。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施策。坚持分类指导、省级负责。而湖北省巴东县林业局对待国有林场职工是“粮草未动、兵马先行”!今年全面启动国有林场改革。国有林场事业单位职工从暗无天日的十年看到了一丝希望,虽经十年的血腥磨难,坚信共产党的正确领导不会改变。十八届四中全会要求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依法执政、依法行政、共同推进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一体建设。现恳湖北省林业厅督促巴东县林业局正视历史、正本清源,还我劳动生存权益。 国家自2000年10月实施“天保工程”以来,其实质是保证林业的大力发展,防止土流失,维护生态平衡,保障林业职工的生存、生活,充分发挥林业的经济、社会、生态三大效益。改制以 “天然林”停伐,安置从事森林采伐、加工的森工企业单位和人员。然而,巴东县林业局在2003至2004年分别依据鄂农发[2001]91号、鄂林天字【2003】85号文件,没有就林业系统的实际情况清编核册,将国有林场事业编制身份的干部职工作为森工企业富余人员实行一次性买断。这两个文件精神明确指出 “森工企业富余职工一次性安置”,没有把林业事业编制身份职工强行按森工企业改制。原国营铁厂荒林场,属省办、州管、县代管的事业单位性质,(林场有全额拨款、差额拨款两种)由此可见,巴东县森工企业改制领导小组将林业系统事业编制身份职工按森工企业富余人员改制是没有政策依据的。 一、国有林场安置流程 1、2001年5月,巴办法【2001】9号,巴东县林业局拟定《巴东县天然林保护工程林业系统人员分流安置方案》经县委、县政府研究同意,对国有林场(转产分流对象有:学校分配干部、聘干、农工、即将退休职工、退伍军人、企业)实行竞争上岗、择优录用、定岗定员。转产分流到森林资源管护、营造林、育苗及林下资源开发利用岗位的森工企业人员,由县编委、县人事局、县劳动局凭县林业局转产分流安置落实文件,履行调配手续,与事业单位职工工资并轨,实行同工同酬。巴林字【2001】66号:国有林场转产分流人员安置的通知;巴林字【2001】67号:关于巴东县国有铁厂荒林场竞争上岗人员的批复。原国有三场职工竞争上岗人员一共还有20人(包括学校分配、聘干、退伍军人),目前已有4人按事业身份退职, 16人强行按森工企业一次性买断工龄。 2、2003年5月,根据巴政发【2003】14号、巴政办发【2003】52号文件,为了确保天然林保护工程的顺利实施,对巴东县国有林场富余职工一次性的安置,其安置对象是:县木器加工厂、县林产品交易中心、县水运队、国有林场农工,不含1998年以后经县人事部门批准的聘干。此次安置,将2001年国有林场、企业职工转产分流安置到乡镇林业站从事森林资源管护、营造林近两年的职工又收回到原国有林场、进行森工富余职工一次性的安置。林场原通过竞争上岗的20人与乡镇林业站事业身份职工不属于此次安置对象。 3、2004年10月,时隔一年,巴东县林业局再次根据巴政发【2003】14号: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有森工企业富余职工一次性安置工作的意见、巴政办发【2003】52号文件,再次进行乡镇林业站、国有林场事业编制人员(含1998年以后经县人事部门批准的农工聘干)的竞争安置。巴东县林业局为了掩盖事实真相,借“天保工程”之名,滥用职权、以言代法,主观故意地制造混乱安置对象。公然违背国家人事制度改革政策,更有悖于国办发【2002】35号文件、国人部发【2003】61号文件和中共恩施州委组织部、州人事局、恩施州组文【2004】15号文件精神。该文件明确指出,事业单位职工要通过人员聘用制度转换事业单位用人机制,实现事业单位由人事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转变;并对事业职工进行认真清理、认定身份,对编外人员进行清理、清退。而巴东县林业局不仅没有按政策执行,而是将事业编制身份职工强行按森工企业一次性改制。 4、数十年来,林业群体进京信访,基层政府、部门总是以信访三级终结为理由,推诿、敷衍、未解决错误实体。2009年,林业局为化解信访矛盾,把我们同身份、同批次的乡镇林业站按2006年的乡改政策对待,2009年恢复公益性岗位上岗。2012年林业局并对乡镇林站18名丧失劳动能力的退职、退养人员“恢复岗位,落实待遇”。而我们国有林场的事业编制身份职工却按森工企业一次性买断工龄。其理由是:县林业局强行对国有林场按森工企业的认定、巴政信复函[2005]5号文件,按县机构编制、人事、劳动保障部门的业务管理和档案记载,认定国有林场属生产经营性事业单位,由于管理人员和森工人员混岗使用,无法分离与确认为由、政府监管失职,错误的行政行为,剥夺了国有林场职工的劳动权益。最可笑的是经县委、政府同意,出台的巴办发[2001]9号文件,林业局却对林场人员解释说“此文件作废”,而对部分转产分流到乡镇林业站从事森林管护的人员却生效。至今国有林场既没有整体转制又没有企业破产,而是界定为公益性事业单位。这一典型的行政不作为现象,至今未得到解决。目前还有4人不同意此方案,未签字解除劳动人事关系,原单位也没给职工出具任何法律凭证。数十年来,多次找林业局解决此事。林业局领导总是回避主题以信访三级终结为理由,推诿、敷衍、政策层面无法解决,还定性为职工没在规定时间内签字,已算自动解除劳动人事关系。以上行政行为是否依法、是否合法?信访三级终结的政策依据、法律依据何在? 二、国有林场企业改制遗留的焦点问题如下: 1、2001年国有林场转产分流,巴办法【2001】9号文件是否生效?当年在国有林场竞争落岗转产分流到乡镇林业站的12名人员(李博、谭森波、王琼林、兰绍艳、陈源、靳远安、谭杨奎、谭文训、谭河清、谭永纲等),至今全部按公益性岗位上班,恢复所有工资福利。还有刘桃春、彭尚英、李先志等2001年转产分流到林业站,改制期间在林业站按事业身份退休。请问以上人员是以什么身份、什么理由到林业站的? 2、根据巴政发【2003】14号文件,再进行国有林场、乡镇林业站事业编制人员安置。2004年10月改制,林业站落岗51人,后又纳入2006乡镇综合配套改革。2009年全部按公益性岗位上班(包括退职、退养、一次性补偿到位的职工都可以按公益性岗位上班),而国有林场同身份同批次的20人有4人按事业退职,16人(含3人未签字人员)却按森工企业一次性买断工龄,现按社会管护人员对待,养老保险从改制之日起自理。依据何在? 3、国有林场4名事业身份职工不同意按森工企业改制,至今未解除人事关系,巴政发【2003】14号文件明文规定由原单位依法解除人事关系的法律凭证在哪里?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职工人事关系,是国家法律、政策所不允许的,是一种违法行为,严重侵害了事业编制职工的合法权益! 4、林业系统至今还有20几名合同制工人,为什么在2003年至2004年改制期间不依法清编核册、张榜公布? 5、巴政发【2003】14号:县人民政府关于国有森工企业富余职工一次性安置工作的意见,再进行乡镇林业站、国有林场事业编制人员(含1998年以后经县人事部门批准的农工聘干)的竞争安置,国有林场的16名事业编制身份职工为什么还要按2003年5月,根据巴政发【2003】14号、巴政办发【2003】52号文件,为了确保天然林保护工程的顺利实施,对巴东县国有林场富余职工一次性的安置,其安置对象是:县木器加工厂、县林产品交易中心、县水运队、国有林场农工的全员安置? 6、国家林业局场圃总站关于开展国有林场岗位设置情况调查的通知:林场场字【2012】65号、为扎实推进国有林场改革,全面掌握全国国有林场岗位设置情况,决定在全国开展国有林场岗位设置情况调查,调查范围,事业单位性质的国有林场,包括全额拨款和自收自支的国有林场。真正意义上的国有林场改革还未启动,为什么巴东县早在2004年就把国有林场事业编制身份职工强行按森工企业一次性买断,? 通过十多年的信访答复,在国家林业局、湖北省林业厅信访答复是:“我们文件规定对象是指森工企业性质,你们如果是事业性质,那就是地方部门的问题。”十年之久,大量证据存在,事实清楚,但问题始终未得到解决?其主要原因是巴东县人民政府在实施天然林保护工程过程中,对行政管理部门造假谎报、造假安置、造假岗位设置的把关审查失职,默许其违法侵权行为,给林业事业单位职工合法权益造成巨大伤害,是引发长达十年之久群体信访维权的主要根源。 国有林场职工签字:谢宗群 谭发明 邓辉艳 袁龙敏 扬宪武 刘桃园 陈红平 谢宗树 董之立 邓从龙 谭明训 谭明阶 谭德初 黄文金 覃连新 陈六珍 2015年4月27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