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4、被征收人私自对协商过程录音、录象的是否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答:根据公开公正的征收原则,征收双方关于补偿安置的协商是可以公开进行的,因此将协商过程和内容录制为音像资料不会侵害征收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是可以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57条规定:“下列证据材料不能作为定案依据:(一)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收集的证据材料;(二)以偷拍、偷录、窃听等手段获得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证据材料……”第58条规定:“以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或者侵犯他人合法权益的方法取得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85、被征收人和房屋承租人就解除租赁协商不成的,是否可以选择货币补偿?
答:不能。《合同法》第229条规定:“租赁物在租赁期间发生所有权变动的,不影响租赁合同的效力。”《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11条规定:“租赁期限内,房屋出租人转让房屋所有权的,房屋受让人应当继续履行原租赁合同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119条第2款规定:“私有房屋在租赁期间内因买卖、增与或者继承发生房屋产权转移的,原租赁合同对承租人和新房主继续有效。此乃“买卖不破租赁”。所以,在征收过程中被征收人与承租人和征收部门最好达成一个三方协议,解决被征收人和承租人的损失,如果协商货币补偿不成的,只能选择产权调换。
86、被征收人拒绝在协商记录上或者房屋调查登记表上签名就可以阻止征收拆迁吗?
答:不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被征收人拒绝在协商笔录上签字或者拒绝在调查登记表上签字可能承担不利的后果。调查登记属于征收部门的行政取证过程,行政主体行政过程中调查取证的,相对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提供证据,在以后的行政诉讼中提交可能被人民法院不予采纳。另外,行政主体向人民法院提供的现场笔录,应当载明时间、地点、和事件等内容,并由执法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当事人拒绝签名或者不能签名的,应当注明原因。有其他人在现场的,可由其他人签名,据此,特殊情况下被征收人拒绝签名的并不影响协商记录的法律效力。
87、征收拆迁中的违章建筑如何处理?
答:《关于房屋所有权工作中对违章建筑处理的原则意见》[城房字(1988)95号]:一、关于时间界限。考虑到《城市规划条例》是国务院1984年新颁发的,各地制定审批城市规划也有先后,各市、县可根据实际情况合情合理的确定处理违章建筑的时间界限。各地在处理违章建筑时,对时限以前的可适当放宽,时限以后的房屋从严处理。四、参照以上原则确定的从宽处理的范围,只要房屋建筑正规,结构合理,经过一定的申报审批程序,给予批评教育或适当罚款之后,可以补办手续,确认其所有权,发给产权证件。罚款额度由各地制定标准,市人民政府批准执行,所得罚款按有关规定处理。《城市房屋拆迁工作规程》[建住房(2005)200号]第11条:《城市规划法》实施后,未取得规划许可证或违反规划许可证规定进行建设的,以及临时建筑使用期限届满未拆除的为违法建筑,对违法建筑依据《城市规划法》及地方城市规划实施条例规定处理。城市规划法实施前违法建筑的认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充分考虑历史情况,依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处理。《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对拆迁范围内由于历史原因造成的手续不全的房屋,应依据现行有关法律法规补办手续………
88、未经相关部门认定,房屋征收部门是否可以违章建筑为由无偿拆除房屋?
答:不能。根据《城乡规划法》第11条、第53条等规定,城乡规划管理部门具有认定违法建筑的职权,其他任何单位无权认定是否属于违法建筑。房屋征收部门没有认定违章建筑的权力,也没有拆除违章建筑的权力。
89、房屋权属登记的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实际为经营性用房的如何补偿?
答:《关于认真做好城镇房屋拆迁工作维护社会稳定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3)42号]:“……对拆迁范围内产权性质为住宅。但已依法取得营业执照经营性用房的补偿,各地可根据其经营情况、经营年限及纳税等实际情况给予适当补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第9条第三款规定:“对于已经登记的房屋,其性质、用途和建筑面积一般以房屋权属证书和房屋登记薄的记载为准;房屋权属证书与房屋登记薄的记载不一致的,除有证据证明房屋登记薄确有错误外,以房屋登记薄为准。对于未经登记的建筑,应当按照市、县级人民政府的认定、处理结果进行评估。”
90、拆迁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的宅基地房屋的,应如何补偿?
答:农村宅基地具有对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特殊社会保障性质,目前我国法律不承认其流通性。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必须使用国有土地,但农民利用集体土地建造住宅的除外。所以我国禁止城镇居民购买农村的宅基地房屋,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宅基地房屋的,不受法律保护,其购买协议不具有任何法律效力。《关于严格执行有关农村集体建设用地法律和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7)71号]……农村住宅用地只能分配给本村村民,城镇居民不得到农村购买宅基地、农民住宅或者“小产权房。”因此,拆迁城镇居民购买的农村宅基地的房屋的,可能不予补偿。
91、公房承组人去世后,其家属继续居住并交纳房租的,家属可以获得相关补偿吗?
答: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公房承租人死亡的,其同住家属要求继续租赁的,应当允许。可见家属可以获得相关的补偿。承租人的补偿目前主要依据各地方政府制定的相关规定进行,但是应当进行房屋承租人变更登记,避免不必要的麻烦。
92、房屋征收中涉及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应如何计算补偿款?
答:《物权法》第148条规定是“退还相应的出让金”。而《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20条规定的是“给予相应的补偿”。根据特别法优先于一般法的原则,城市房地产管理法针对这种情况属于特别法,而物权法则属于一般法,应遵循《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条例》的规定,以征收决定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所涉及土地同类的市场价补偿。
93、造成实际损失,是获得停产、停业补偿的前提条件吗?
答;是的。1991年3月22日国务院公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规定,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可以由拆迁人给付适当补助费。2001年11月1日起施行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因拆迁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的,拆迁人应当给予适当补偿。”该规定取消了“引起经济损失”这一条件。现行的新《条例》 又恢复到原来的精神,在第17条(三)项中规定为“因征收房屋造成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这里明确“因……造成……损失”。即要求有“损失”结果,并强调损失与房屋征收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94、征收转租的非住宅房屋,征收人应当如何支付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答:《合同法》第224条第1款规定:“承租人经出租人同意,可以将租赁物转租给第三人。”《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26条规定:“房屋转租,是指房屋承租人将承租的房屋再出租的行为。”第27条规定:“承组人在租赁期限内,征得出租人同意,可以将承租房的部分或全部转租给他人。”在我国对包括房屋承租人在内的拆迁当事人分配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缺乏一般性规定的情况下,停产、停业损失补偿作为对因拆迁造成生产经营损失的补偿,主要应当补偿给直接的生产经营者。
95、达成补偿安置协议后,被征收人是否可以请求法院撤销或者变更该协议或者确认该协议无效?
答:可以。最高人民法院民事案由规定将“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作为民事合同纠纷的案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等案件问题的批复》[法复(1996)12号]:双方当事人达成协议后,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反悔未经行政机关裁决,仅就房屋补偿安置等问题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民事案件受理。当事人完全可以依据《合同法》第52条、第54条等规定,主张补偿安置协议无效或者可撤销。
96、直辖市可作为房屋征收主体吗?
答: 《条例》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为征收主体。笔者认为,这里的“市政府”包括县级市、地级市人民政府,但不包括直辖市。
因为直辖市为省级人民政府,应该说这一结论并非完全是理论的推定。《条例》第6条规定:上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下级人民政府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监督。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财政、国土资源、发展改革等有关部门,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表明立法者是将直辖市人民政府排除在市政府之外的。否则就不会将其定位为“加强对房屋征收与补偿实施工作的指导”了。
97、未经安置补偿,政府是否可以预先收回土地使用权直接供应土地,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答:不能。《条例》第27条第1款规定:“实施房屋征收应当先补偿、后搬迁。”《物权法》第4条规定:“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第42条第3款:“征收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应当依法给予拆迁补偿,维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益;征收个人住宅的,还应当保护被征收人的居住条件。”《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控制城镇房屋拆迁规模严格拆迁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4)46号]……严禁未经拆迁安置补偿,收回原土地使用权而直接供应土地,并发放建设用地批准文件。
98、申请强制执行的主体是市、县级人民政府,还是市、县级人民政府确定的房屋征收部门?
答:《条例》第28条规定:“被征收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不提起行政诉讼,在补偿决定规定的期限内又不搬迁的,由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99、征收双方对土地使用权有争议的,是否可以实施强制拆迁?
答:不能。《土地管理法》第16条规定:“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由当事人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政府处理。单位之间的争议,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个人之间、个人与单位之间的争议,由乡级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处理。当事人对有关人民政府的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接到处理决定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土地权属争议调查处理办法》第22条规定:“在土地所有权和使用权争议解决之前,任何一方不得改变土地利用现状。”
100、征收公告是否具有可诉性?
答: 可诉。征收公告是征收决定的法律行为的表现,是行政机关对相对人作出的行政意思表示,这种意思表示的目的是产生一定的法律后果,使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得以建立、变更或者消灭;征收公告所载明的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特定的权利人与特定的事,征收决定由政府单方作出,是对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安排。据此,征收公告完全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101、房屋征收补偿款是否缴纳个人所得税?
答: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45号
一、对被拆迁入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二、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成交价格超过拆迁补偿款的,对超过部分征收契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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