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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玲等4位残疾人在某企业干了十几年,却无故被解雇,没得到任何经济赔偿,多次找企业负责人协商补偿事宜,得到的是恶语相加。他们找到长江日报公益律师团成员单位、东西湖法援中心主任肖新颜咨询。肖新颜当天受理后,确定长江日报公益律师、湖北怡达律师事务所何雄刚律师来承办。
何雄刚查明,该企业跟4名残疾人签了书面劳动合同,按时为他们购买了社保,合同的确是2015年1月5日到期。从现有证据上看,用人单位并无违法或不当之处。王玲等人领取了失业保险金,也就间接证明双方终止了劳动合同,想维权十分困难。
在与王玲等人谈话时,一个细节引起何律师注意,即他们每年都会签订书面的劳动合同。这句话成了案件突破口。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第三款的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连续签订两次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后续订劳动合同的,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何律师表示,本案中用人单位以4位残疾劳动者合同到期为由终止的劳动关系,属用人单位违法终止劳动合同,应当依照经济补偿标准的两倍向申请人支付赔偿金。
经多次协商,今年4月28日,经区劳动人事仲裁委员会裁定,该企业赔偿2万元给4位残疾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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