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随县村老虎撞击举报人(续)群众集体向纪委投诉 2015年5月27日,湖北省随县淮河镇多名群众集体向随县县委、随县纪检委、随县人大、随县公安局等部门,投诉随县淮河镇街道二组支部书记兼村委会主任陈平的违法违纪行为。相关部门受理了此案。 群众反映陈平涉嫌违法的经济问题有数十万元。 当地群众关注此事。(附控告书) 关于对陈平、陈伟寻衅滋事罪的控告 控告人 陈金柱 男 现年47 岁,汉族,住随县淮河镇街道二组 控告人 黄君 女 现年 47 岁,汉族,住随县淮河镇街道二组,系陈金柱之妻 被控告人 陈平 男 现年52 岁 ,汉族,住随县淮河镇街道二组 被控告人 陈伟 , 男, 现年31岁,汉族 ,住随县淮河镇街道二组 ,系陈平之儿子 事实证据:陈金柱因开发商赔偿的青苗费、树木赔偿款;军属抚恤金,危房改造款等款项被本居委会村支书兼主任陈平截留贪污,从2014年9月开始依法举报。陈平知道陈金柱举报后,多次威胁陈金柱,并扬言杀死陈金柱。陈平唆使儿子陈伟报复陈金柱。今年以来,曾数次带7至8名打手,驾车到陈金柱家门口叫骂,并于2015年4月28日上午8点左右,率众殴打陈金柱之妻。并当场打伤黄君。当时报了警。当天下午,陈伟又率众带钩机破坏陈金柱大门地坪,砸坏后门大门、院墙、天花板等。黄君住院回来再次报警,警方已查证系陈伟率众故意毁坏。随后,陈伟又多次到陈金柱家门口叫骂闹事。5月5日上午,陈金柱、黄君去镇政府投诉举报陈平,被陈平、陈伟各驾一车辆撞杀陈金柱、黄君。陈金柱、黄君躲闪后钻入人群才免于难。陈平、陈伟又持棍棒打伤陈金柱、黄君。拽掉黄君一撮头发,用棍棒打破黄君头顶部,造成黄君颅部流血受伤。 事发后,警方到现场取证,已查证系陈平、陈伟驾车撞击未遂后,用棍棒暴力打伤的。4月28日,黄君被陈伟打伤后,经随州中心医院司法鉴定,黄君受伤程度为轻微伤。5月5日,陈金柱、黄君、赵家志三人被随县中医院司法鉴定均为轻微伤。陈平、陈伟为打击报复举报人,多次故意暴力打伤陈金柱、黄君,致使陈金柱、黄君身心受到严重伤害。还多次聚众用钩机破坏陈金柱、黄君房屋;用钩机破坏陈金柱、黄君的耕地、蔬菜,致使耕地无法耕种。破坏财产价值5万多元。 法律依据:根据刑法第293条寻衅滋事罪 第二条 随意殴打他人,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一)致一人以上轻伤或者二人以上轻微伤的;第四条 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破坏社会秩序,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情节严重”: (一)强拿硬要公私财物价值一千元以上,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价值二千元以上的;(五)严重影响他人的工作、生活、生产、经营的; 另外,《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寻衅滋事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在公共场所随意殴打他人并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等七种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节恶劣”。 第一条 行为人为寻求刺激、发泄情绪、逞强耍横等,无事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行为人因日常生活中的偶发矛盾纠纷,借故生非,实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规定的行为的,应当认定为“寻衅滋事”, 陈平、陈伟在镇政府门口,现场有200多人的公众场合,驾车撞击举报人,用棍棒行凶,“情节恶劣”、影响极坏。目前,人民网、凤凰网、荆楚网、腾讯网、优酷网等30多家网站刊发,点击率已达20多万人次。 要求:综上所述,陈平、陈伟因为报复陈金柱、黄君,发泄情绪,逞强耍横,多次随意殴打他人,造成陈金柱、黄君、赵家志等多次轻微伤,在公共场所,驾车撞击举报人未遂后,还用棍棒把举报人打昏倒地,情节异常恶劣。破坏陈金柱、黄君的财产达数万元。还多次纠集多名打手,侵入陈金柱、黄君住宅行凶。其行为存在故意伤害、涉嫌黑恶势力,完全符合寻衅滋事罪的要件。控告人依法强烈要求以寻衅滋事罪依法严惩陈平、陈伟。 此致 控告人 陈金柱 黄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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