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确保道路安全畅通,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现就进一步加强货运车辆超限超载治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凡在公路上行驶的载货类汽车,车货总质量不得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即二轴货车20吨、三轴货车30吨、四轴货车40吨、五轴货车50吨和六轴及六轴以上货车55吨;车辆装载质量不得超过机动车行驶证载明的核定载质量。 二、运输不可解体物品的超限超载车辆,应向公路管理机构申请办理《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后方可上公路行驶。 三、对违法行驶的超限超载车辆,经检测认定后,一律在公路超限检测站点进行处理,由当事人采取卸载、分装等改正措施,消除违法状态,并由交通、公安等执法部门依法依规处罚。 四、严禁非法改装货运车辆、不符合国家标准的改装车辆出厂、上路行驶。对非法改装车辆上路行驶的,一经发现,有关部门要责令经营者自行恢复原状,并依法追究改装企业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货运车辆不得登记和发放号牌、行驶证或车辆营运证。 五、砂石场等货源单位和经营业户,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标准装载配载,不准为拼装、改装车辆装载配载。各施工单位对于超限超载车辆实行拒收和拒卸制度。发现违规装(卸)载超限超载运输车辆的,采取源头装(卸)载责任倒查,一经查实,依法从严处罚。 六、各运输单位、货运场站和车辆驾驶员要严格遵守公路运输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自觉接受检查。对阻碍或扰乱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治超执法人员要依法行政、文明执法、阳光执法,自觉接受社会监督。在治超执法工作中发生违规执法、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等行为的,依法依纪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八、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天门市人民政府 2015年5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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