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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晚报,请先尊重别人的版权,再谈转载与版权,虚怀若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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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荆门市 2015-5-31 07:56:13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荆门晚报,请首先尊重别人的版权,再谈转载与版权,虚怀若谷方能做咽喉,受人尊重!
        近日,听人议论荆门晚报连续几期声明转载与版权的问题,特地看了看,不说哈心里堵的慌。我也受一熟人有订报任务难拒,而不得不订有荆门晚报,就第一天送报纸来看了哈,以后每天拿到晚报,翻哈前几页看哈标题就扔到纸箱里了!
        为啥呢?晚报有60%以上的篇幅是转载的内容和广告,不乏一些民营小医院、治子宫肌瘤等等广告,并且转载的大部分内容前天或者前几天,在网上早已看过了的一些内容,恼火的是还不乏一些DJ趣味的东西,是不是!(有图为证!)你们晚报的记者先生小姐们自己写的东西占百分之几?可以回答吗?!!!是不是你们晚报以此声明为契机,以后也少点转载,多点反省,给公共一个道歉!才算你的声明有几分诚意和公正?!!!光要求别人不转载,自己天天大量转载,这说不过道理呀!是不是??
       网站网民只要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转载哈有什么问题呢?说实话有几个网民和网站没转载东西呢?(首先说明本人在网上看到好东西也会转载分享)你这声明要求个人或网站去删除转载?(饿的天呀,到哪去删哦?)并声明说与你们谈合作才能转载??????
       很显然,醉翁之意不在酒了。荆门晚报(日报)旗下有几个荆门本地网站和与其合作的(生怕有广告和误会之嫌,用简写字母代表),JM新闻网、发现JM网、民主街LT、JM眼、JM在线等等等,自查哈你们自己和合作的这么网站有多少和多少内容是转载的?!有底气说吗??!!你们晚报也大量转载无关内容,都早已剥夺了我读报的兴趣。。。
       首先你应该是剑指本地个人和网站,除了你们自己这么大一同盟阵营网站外,是不是???剩下的就是 JM社区、JM在线、JM时空、JM网、JM帮帮、52JM 等等等,这里面除了某网一年据说有几百W收入外,其他网艰难度日,绝大多数亏本学雷锋为人民服务。呵呵。何必赶尽杀绝呢!你的网站广告费非常非常好拉回来,其他网有你这个咽喉强优势吗?你这声明像是WX又像是下战书,声明又说:任何单位或个人,凡以商业为目的的传播荆门日报系列媒体相关内容的。。。。。。
      网民和网站转载,只要不是以盈利为目的的,不转载违法内容,应大度容忍之!说个题外话,你家电脑和你报社的电脑,有几台电脑买了正版 windows??? 可以说出来吗????你若说都买的正版,我是不相信的!!!何必仰望你高高的头,和一帮小弟较真呢!! 况且你们的网站主要是宣传党的政策和方针,宣传民计民生,大家多多帮助宣传,完全有利于荆门社会更加和谐发展,荆门的长治久安,有什么不好呢!!!
       虚怀若谷、上善若水、厚德载物。你若较真,我等哪个网民和网站还敢转载???不过——不过你应该先从自
己不转载做起,才算是真正受人尊重的媒体!!!你能做到也像你声明说的不转载吗!!!
       饿说的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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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随州市 2015-6-1 20:49:31 | 显示全部楼层
互联网时代,传统的纸媒还能走多远?
猎手于人畜无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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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荆门市 2015-6-1 16:46:08 | 显示全部楼层
对于转载的问题,现在有关部分出台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相互约束,规范管理不仅是大势所趋,也是非常有必要的。
关注焦点、关注民生、关注家乡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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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荆门市 2015-5-31 20:16:08 | 显示全部楼层
国版办发【2015】3号

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鼓励报刊单位和互联网媒体合法、诚信经营,推动建立健全版权合作机制,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现就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应当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作品来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互联网媒体依照前款规定转载他人作品,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益。

  二、报刊单位之间相互转载已经刊登的作品,适用《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即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报刊单位与互联网媒体、互联网媒体之间相互转载已经发表的作品,不适用前款规定,应当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三、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不得对作品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对标题和内容做文字性修改和删节的,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和作品的原意。

  四、《著作权法》第五条所称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该单纯事实消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凡包含了著作权人独创性劳动的消息、通讯、特写、报道等作品均不属于单纯事实消息,互联网媒体进行转载时,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五、报刊单位可以就通过约稿、投稿等方式获得的作品与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明确约定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和期间、付酬标准和办法、违约责任以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双方约定权利由报刊单位行使的,互联网媒体转载该作品,应当经过报刊单位许可并支付报酬。

  六、报刊单位可以与其职工通过合同就职工为完成报刊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进行约定。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报刊单位享有的,报刊单位可以通过发布版权声明的方式,明确报刊单位刊登作品的权属关系,互联网媒体转载此类作品,应当经过报刊单位许可并支付报酬。

  七、报刊单位和互联网媒体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版权管理制度。建立本单位及本单位职工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信息库,载明作品权属信息,对许可他人使用的作品应载明授权方式、授权期限等相关信息。建立经许可使用的他人作品信息库,载明权利来源、授权方式、授权期限等相关信息。

  八、报刊单位与互联网媒体、互联网媒体之间应当通过签订版权许可协议等方式建立网络转载版权合作机制,加强对转载作品的版权审核,共同探索合理的授权价格体系,进一步完善作品的授权交易机制。

  九、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互联网媒体的版权监管力度,支持行业组织在推动版权保护、版权交易、自律维权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严厉打击未经许可转载、非法传播他人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

  国家版权局办公厅

  201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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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武汉市 2015-5-31 10:40:55 | 显示全部楼层
的确说别人前好好看看自己,这些新闻简直和腾讯新闻“一模一样”,贴近荆门实质生活的东西太少了,难道腾讯新闻也是抄袭你晚报的?标准‘韩国思想’哈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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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楼主| 发表于 湖北省荆门市 2015-5-31 15:28:24 | 显示全部楼层
     一个网站的名称也抄袭,不得而知谁抄袭了谁?! 百度一下"JM在线",是彼"JM在线",而非此"JM在线"。作为一个
咽喉站,与民争名争利确有失风度!!何必不敞开胸怀,都为宣传和推广我们大楚荆门而努力呢?自己大量转载别人内容而不允许个人和网站转载,好像没有道理哈,这种关门内dou,一定会是一个笑柄!!!
jmzx.jp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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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荆门市 2015-5-31 20:21:49 | 显示全部楼层
国版办发【2015】3号

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的《关于推动传统媒体和新兴媒体融合发展的指导意见》,鼓励报刊单位和互联网媒体合法、诚信经营,推动建立健全版权合作机制,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信息网络传播权保护条例》有关规定,现就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应当遵守著作权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并应当指明作者姓名、作品名称及作品来源。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互联网媒体依照前款规定转载他人作品,不得侵犯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其他权益。

  二、报刊单位之间相互转载已经刊登的作品,适用《著作权法》第三十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即作品刊登后,除著作权人声明不得转载、摘编的外,其他报刊可以转载或者作为文摘、资料刊登,但应当按照规定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报刊单位与互联网媒体、互联网媒体之间相互转载已经发表的作品,不适用前款规定,应当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三、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不得对作品内容进行实质性修改;对标题和内容做文字性修改和删节的,不得歪曲篡改标题和作品的原意。

  四、《著作权法》第五条所称时事新闻,是指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事实消息,该单纯事实消息不受著作权法保护。凡包含了著作权人独创性劳动的消息、通讯、特写、报道等作品均不属于单纯事实消息,互联网媒体进行转载时,必须经过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五、报刊单位可以就通过约稿、投稿等方式获得的作品与著作权人订立许可使用合同,明确约定许可使用的权利种类、许可使用的权利是专有使用权或者非专有使用权、许可使用的地域范围和期间、付酬标准和办法、违约责任以及双方认为需要约定的其他内容。双方约定权利由报刊单位行使的,互联网媒体转载该作品,应当经过报刊单位许可并支付报酬。

  六、报刊单位可以与其职工通过合同就职工为完成报刊单位工作任务所创作作品的著作权归属进行约定。合同约定著作权由报刊单位享有的,报刊单位可以通过发布版权声明的方式,明确报刊单位刊登作品的权属关系,互联网媒体转载此类作品,应当经过报刊单位许可并支付报酬。

  七、报刊单位和互联网媒体应当建立健全本单位版权管理制度。建立本单位及本单位职工享有著作权的作品信息库,载明作品权属信息,对许可他人使用的作品应载明授权方式、授权期限等相关信息。建立经许可使用的他人作品信息库,载明权利来源、授权方式、授权期限等相关信息。

  八、报刊单位与互联网媒体、互联网媒体之间应当通过签订版权许可协议等方式建立网络转载版权合作机制,加强对转载作品的版权审核,共同探索合理的授权价格体系,进一步完善作品的授权交易机制。

  九、各级版权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大对互联网媒体的版权监管力度,支持行业组织在推动版权保护、版权交易、自律维权等方面发挥积极作用,严厉打击未经许可转载、非法传播他人作品的侵权盗版行为。

  国家版权局办公厅

  2015年4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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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荆门市 2015-5-31 20:31:40 | 显示全部楼层
《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是由国家版权局办公厅于2015年4月22日发布的关于网络转载版权的规定。其明确规定互联网媒体转载他人作品必须先获授权,并对转载内容支付报酬。这意味着互联网媒体免费使用传统媒体内容的时代将结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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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黄冈市 2015-5-31 21:18:53 | 显示全部楼层
人见人爱十七八 发表于 2015-5-31 20:16
国版办发【2015】3号

关于规范网络转载版权秩序的通知

       你跟他讲法律,他跟你说政策;你跟他说政策,他跟你谈民意;你跟他谈民意,他跟你讲国情;你跟他讲国情,他跟你讲接轨;你跟他讲接轨,他跟你讲道理;你跟他讲道理,他跟你讲耍流氓;你跟他耍流氓,他跟你讲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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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荆门市 2015-6-1 08:00:15 | 显示全部楼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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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荆门市 2015-6-1 13:46:25 | 显示全部楼层
应该是剑有所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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