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帖最后由 云淡水清 于 2015-6-1 08:55 编辑
考点标准
技防加人防 公平有保障
国家和省里明确要求,国家教育考试必须在标准化考点进行。我市2012年5月31日前验收合格,当年高考正式投入使用。 根据要求,我市在实行考生全安检、考点全屏蔽、考生身份全鉴别的基础上,实行了全方位、多角度、无死角监控,并实行考试过程全监控、重点部位全监控、重点人员全监控,实行考场与校级视频监控、与市级指挥中心、省级指挥中心、国家教育考试指挥中心,互联互通。 全过程监控:每考场四科实施全程录像录音(前后2个摄像头、顶部1个拾音器),监考教师进入考场至考试结束收完卷离开考场时段。从监考员进入考务办公室开始,进行安检,进行视频监控;指定专人抽签定考场,并在视频监控下进行;监考员从专用通道直达考场全程视频监控;考生进考场进行视频监控;监考员启封试卷也必须在视频监控下进行;考生出考场进行视频监控;监考员出考场进行视频监控。特别需提醒的是,考试结束铃声响,考生立即停笔将文具整理好,带上准考证、身份证按顺序出考场。继续答题和带走试卷、答题卡、草稿纸的将作为违规处理。 全方位、多角度、无死角监控:整个考场的前后左右(含考场进门),每个考生的前后左右,没有盲区,没有死角。 从上至下全监控:各考点设视频监控组、视频监控录像回放审核组,确保所有考场的监考员、考生及考务办公室、校级指挥中心、市级保密室全部接受市级、省级和国家指挥中心的监督。 所有考生身份真伪全鉴别:一是要充分利用身份证阅读器,重点复核身份,密切关注动向,严防“枪手”替考。对可疑人员,要深入追究,直至查清。二是考生入场后,要进行严格的“五核对”(身份证、准考证、图像单、座位标签与考生本人),决不让任何一个违规考生进入考场。 提醒广大考生:务必提高对考风考纪的危害性和重要性的认识,确保考风考纪正常,树立天门教育的良好形象。
安检操作
从头到脚贴身检
一丝不苟仔细辨2011年,全省统一实行考场安检,规范考试安检程序,完善细化操作规范,严查重点部位,严防违规作弊,严肃考风考纪,树立良好形象,确保公平公正。 ◆“五安检” 1、伸手安检。要求考生双手伸开,露出掌心,接受安检,防止考生手心藏有禁带物品。 2、重点安检。要对考生耳朵(戴眼镜的考生要先取下眼镜)、腋下、手腕处、腰部、皮带扣内侧、衣袋等重点部位进行全面检查。 3、脱鞋安检。要求考生脱去鞋子,对考生鞋袜进行安检。考点应为考生准备好简易脚垫。 4、反复安检。对女生需由女监考教师安检。安检时要尽可能贴近考生,在检查过程中,如安检设备报警,监考员要求考生解释,并拿出相关报警物品。考生出示物品后,监考员对报警部位再次进行安检,以防同一部位藏有两个以上的禁带物品,直到无报警为止。 5、返场安检。要告知考生并严格执行如下规定:考生上厕所,楼层协管员要全程陪同;考生再次进入考场时,必须实施严格安检。 ◆“六防范” 一是防止考生将通讯工具带入考场;二是防止检查不细致或不检查,考生将无线设备带入考场;三是防止考试中途上厕所的考生出场将通讯工具带入考场;四是防范考生无线接收设备和装置放在书包里,要求考生将一切物品存放在考场外的存放处;五是防止考生下雨天利用物品(如雨伞)等将违规物品带入考场,重点防范穿长衬衣和外套夹带作弊工具;女生带宽皮带;考生带异常眼睛盒;考生带异常橡皮擦(形状方形,中间硬度较大);异常笔和各种手表(不允许带手表);六是防范打火机式、汽车钥匙式、手镯式作弊工具。 ◆“一提醒” 针对家长提出考生带矿泉水入场的要求,省考试院同意考生带进场,但强调:必须接受安检(瓶盖、瓶底是重点),并将商标撕下。 对此,慎重提醒考生,高价买作弊器,就是买零分雷同卷。
违规危害
违纪舞弊零容忍 不良档案误一生
2014年美术统考全省共发现违规考生16人,其中我市1名考生因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被取消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 2014年,全省艺术专业招生考试共处理违规考生104人,其中我市1名考生因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被取消单科考试成绩。 2014年,全省普通高考共处理违规考生70人,我市共查处违规考生6人,其中:考试期间发现的携带规定以外物品1人,携带具有信息接收功能设备的2人,由他人代考2人,伪造身份证由他人代考1人。携带规定以外物品考生1人被取消单科考试成绩;使用具有信息接收功能设备的2人、由他人代考作弊的考生2人,被取消各科、各阶段考试成绩;伪造身份证由他人代考作弊情节严重的1名考生,被取消各科、各阶段考试成绩,同时受到停考一年的处理。 2015年全省艺术专业招生考试共处理违规考生51人,其中我市2人,1人因违反考场规则,被取消单科考试成绩;1人因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被取消单科考试成绩。 上述处理依据《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第33号令)执行,处理结果全部记入考生诚信档案。
政策法规
违规零分卷 舞弊停三年
(处理决定及违规类型摘录)
★ 教育部第33号令第九条第一款: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5.1 携带规定以外的物品进入考场或者未放在指定位置的; 5.2 未在规定的座位参加考试的; 5.3 考试开始信号发出前答题或者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继续答题的; 5.4 在考试过程中旁窥、交头接耳、互打暗号或者手势的; 5.5 在考场或者教育考试机构禁止的范围内,喧哗、吸烟或者实施其他影响考场秩序的行为的; 5.6 未经考试工作人员同意在考试过程中擅自离开考场的; 5.7 将试卷、答卷(含答题卡、答题纸等,下同)、草稿纸等考试用纸带出考场的; 5.8 用规定以外的笔或者纸答题或者在试卷规定以外的地方书写姓名、准考证号或者以其他方式在答卷上标记信息的; 5.9 其他违反考场规则但尚未构成作弊的行为。 ★ 教育部第33号令第九条第二款: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 6.1 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6.2 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6.3 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6.4 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6.5 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6.6 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6.7 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准考证号等信息的; 6.8 传、接物品或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6.9 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7.1 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7.2 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7.3 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7.4 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7.5 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 教育部第33号令第十条:考生有第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当次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成绩无效: 8.1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8.2 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8.3 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8.4 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8.5 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 教育部第33号令第九条第三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继续参加本科目考试,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科、各阶段成绩无效。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9.1 组织团伙作弊的; 9.2 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9.3 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9.4 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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