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给北京市海淀区国税稽查局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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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北京市海淀区 2015-6-12 06:13:15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给北京市海淀区国税稽查局的建议
  2015-06-07
    北京林业印刷厂偷税案是中国林科院科信所<上级兼发包方>与北京林业印刷厂<下级兼承包方>互相勾结、配合默契、共同实施违法偷税犯罪的典型案例。
  中国林科院科信所<上级兼发包方>不但拒绝依法履行承包合同第五条第一款规定的监督职责,反而在2006年承包协议书第二条、2007年承包调整书第二条、2008年续签承包合同第二条,均规定了偷税的条款,公然把违法偷税犯罪侵害国家利益的行为,落实在正式合同里成为必须履行的责任和义务。而且更为严重的是2008年3月12日审计报告第三条第七款明确提出反对意见后,不但拒不整改反而继续实施偷税犯罪(2008年4月28日签定2008年续包合同照样规定偷税),公开对抗国家法律(国家税务总局稽查局的领导闻知此案感叹道:中央国家机关单位把暗偷升级为明抢全国罕见)。中国林科院科信所<上级兼发包方>掌控着北京林业印刷厂<下级兼承包方>财务大权,明知有358.53万元巨大库存不做销售帐偷税却放纵不管。
  北京林业印刷厂<下级兼承包方>采取私刻公章、私设偷税帐户、收现金打白条不入账、帐外经营多种方式偷税数额特别巨大,而且拒不提供相关帐目尤其是资金往来账,不配合税务检查人员。最为严重的是科信所副所长、科信所财务副主任、北京林业印刷厂承包人,恶意串通欺骗税务检查人员,一口咬定根本不认识在北京林业印刷厂负责不开发票业务记帐外账的临时工陈宗红、乔连枝,企图赖掉数百万元帐外帐偷税凭证。结果他们没想到,开立偷税帐户给陈宗红的授权书和陈宗红、乔连枝状告北京林业印刷厂胜诉的判决书(<2010>海民初字第25428号、<2010>海民初字第25427号)都在税务检查人员手里放着呢。事实证明:中国林科院科信所<上级兼发包方>放纵、支持、帮助、配合北京林业印刷厂<下级兼承包方>共同实施偷税违法犯罪,共同抗拒国家税务人员履行检查职责。
  综上所述,北京林业印刷厂偷税案从事实、性质、情节以及危害程度都属于手段特别恶劣,情节特别严重,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违法犯罪案件。无论生花妙笔怎么描写也逃不了在相应档次以上加重处罚(根据国税稽函<2000>第10号文件第12条)。
  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检察官来到中国林科院,正式告之中国林科院分党组书记叶智,必须追究科信所主要领导的刑亊责任。我觉得这件事情不应该影响海淀区国税稽查局依法、依规、从严、从重、从快处罚中国林科院科信所<上级兼发包方>及北京林业印刷厂<下级兼承包方>,从而达到“明正典刑、以儆效尤”的最佳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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