荆门市交警支队,地址:象山一路16号,电话:0724—8882314 - 来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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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在荆门中心城区实施对黄标车、无标车实行区域禁行的通告
为改善城市大气环境空气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机动车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管理规定》、《荆门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管理暂行办法》、《荆门市人民政府关于执行国家第四阶段机动车污染排放标准的通告》等相关规定,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持有黄色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未取得环保标志或环保标志过期的机动车(以下简称黄标车、无标车)实施区域禁行措施。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在荆门中心城区设置禁行区域,黄标车、无标车全天禁止通行。具体禁行范围如下:
东至:207国道复线迎春转盘路口、月亮湖路与江山路路口。
南至:凤凰花苑十字路口。
西至:仙杨公路双仙路口、311省道与仙杨公路路口(杨店)。
北至:207国道复线安栈口路口、泉口路西段凯龙东大门。过境的黄标车、无标车,东线绕经207国道复线或经襄荆、荆宜高速通过;南线绕经高新区荆南大道、龙井大道、交通大道、迎春大道通过;西线在西外环未通车前,可经深圳大道、响岭路、关公西路、象山大道南端通过;北线绕经207国道复线通过。
二、自2015年7月1日起,黄标车和无标车不得在禁行区域行驶。
(一)2015年7月1日至10月31日为禁行过渡期,对黄标车、无标车违规驶入禁止区域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给予警告,劝导其驶离禁行区域。
(二)2015年11月1日起,对违反本通告规定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法给予以处罚;不服从管理、阻碍执法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军队、警务、消防、医疗救护、工程抢险、环卫、园林、道路养护、邮政等车辆,以及按规定线路行驶的城市公共汽车、大型载客汽车的通行按有关规定执行。外籍机动车适用本通告。
四、本通告由市公安局、市环保局负责解释。
五、本通告自2015年7月1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荆门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五年六月十二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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