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认真贯彻落实住房和城乡建设部3月20日和5月22日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住房公积金管理工作的通知》(鄂政办发[2014]57号)和省住建厅《关于进一步提高住房公积金资金使用率的通知》(鄂建文[2015]48号)文件要求,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全面清理了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政策障碍,降低了贷款等相关门槛,对用好用足住房公积金在支持住房消费和改善民生方面将发挥重要作用。[size=1.32em] 一是进一步放宽了贷款条件。职工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含)以上,即可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允许缴存职工购房时,同时使用父母、子女的住房公积金,以发挥住房公积金家庭代际互助作用。实行住房公积金缴存异地互认和转移接续。取消再贷款间隔时限,购房职工还清贷款后即可申请新的购房贷款。
二是进一步提高了贷款额度。贷款最高额度30万元,在首付困难时可上浮20%。
三是进一步延长了贷款年限。贷款年限由25年延长到30年,在计算贷款年限时,可在国家法定退休年龄的基础上适当延长1-5年。
四是进一步降低了首付款比例。缴存职工家庭使用公积金贷款购买首套自住房,最低首付比例由30%降为20%;对拥有1套住房并已结清相应购房贷款,为改善居住条件再次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最低首付比例由50%降为30%。
五是进一步清理了部分政策障碍。取消了住房装修贷款10万元的额度限制,恢复了现房抵押贷款业务。
六是进一步简化了贷款手续。取消了借款人单位身份证明和收入证明。
七是进一步拓展了住房公积金贷款范围。试行开展了住房商业性按揭贷款转政策性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
八是进一步增加了住房公积金贷款受托银行业务网点。在市农行、建行两家网点的基础上,增加中行、农商行、邮政银行三家网点,方便购房职工就近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