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叫王彩霞,鄂州市人,52岁。2013年初,由我们鄂州的两位股东及浙江股东康维法、陈钢虹共同出资成立“武昌门大酒店”。2013年3月我们与房屋所有权人委托的代理人待晓云签订《房屋租赁合同》一份。租赁长江天下14号楼1-3层作为开办酒店的经营场所。由于受大环境的影响酒店开业后效益不尽人意。 2014年4月初浙江股东康维法、陈钢虹提出由他们承包经营,当时约定在其承包经营期间的房租、人员工资、水电费等全部由其承担。 虽然文字上是我们是与待晓云签订合同,但从引进投资、协商合同条款到最后签订合同,都是由鄂州市检察院检察官许家生一手操办。后来我们与房东产生矛盾,也是由许家生引起,在形成诉讼后许家生更是大包大揽,操纵诉讼。 许家生的行为存在如下违法、违纪行为: 1、 早在1984年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就已经下发了《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相关文件,该规定指出“党政机关,包括各级党委机关和国家权利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隶属这些机关编制序列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准经商、办企业。”而许检察官却全权代表产权人经营管理房产,从一开始引进投资者到签订合同,督促租户上缴房租等都是由其一手包办,就象他是商铺的主人一样。 2、 今年年初最高人民检察院分布了《最高人民检察院机关严肃纪律作风的规定》。该《规定》严禁违反规定过问、干预其他检察官、其他人民检察院或者其他司法机关正在办理的案件,为案件当事人说情。而许检察官不仅干预民事案件的审判,并且作为原告的全权诉讼代理人对诉讼大包大揽,干预和影响审判人员的公正审理。 3、 许检察官设置陷阱,妄图非法占有我们股东的财产。2014年4月初,在“武昌门大酒店”转给浙江股东经营时,我们就三人对六面地向许家生当面言明,浙江股东经营期间的房租由浙江人支付,并应即时收取。然而在浙江人经营酒店的三个月时间里,许检察官天天在酒店吃吃喝喝,竟然不向浙江股东收取房租〈我们(鄂州股东)负责经营时,欠三天的房租就锁门〉,因他不按时收取房租,导致我们事实上的违约,达到追究我们巨额违约金(每天5000元)并霸占我们投入300多万元装修设施的目的。 在浙江股东经营不善将酒店的物品盗窃一空逃回浙江时,他们不向我们鄂州股东通气,而是向许检察官通报情况、沟通办法。许检察官在未与鄂州股东协商的情况下于当日将酒店上锁,不许我们开门营业。不仅如此,在我们案件上诉期间,为达到霸占装修和财产的目的,强令鄂城区法院查封扣押酒店的财物,其司马昭之心暴露无遗。 我们也曾将许家生违法乱纪的事情向有关部门投诉和反映,但如泥牛入海,杳无音讯。许检察官为房东可谓赤膊上阵、使尽浑身解数,其背后的动力令人深思。 二〇一五年六月二十九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