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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一中年惯偷六次被拘不思悔改 竟遭荆门七旬老汉生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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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 2015-7-8 15:03:12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荆楚荆门讯(罗蒙徐旭)四十多岁的重庆男子不好好工作,选择入室盗窃来满足自己花销,没想到被七旬房主生擒并扭送至派出所。目前,该男子因入室盗窃被拘留15日。

  日前,一男子偷偷进入了荆门市掇刀区荣星村村民周某的家中,该男子一进入就开始翻箱倒柜地找东西。正当该男子翻的起劲时,年近七旬的户主周某回来了,周某见到家中一名陌生男子,大喝一声:“干什么的?”该男子被突如其来的声音吓了一跳,转身就向户主周某求起情来,希望周某不要将他交给派出所,并表示自己以后一定不这样了。


  七旬老汉周某并没有被该男子的花言巧语所骗,仍然坚决将其扭送到村治保主任的家中,治保主任问明情况后向白庙派出所报警,接到报警的派出所副所长张孝平立马驱车赶到荣星村治保主任家中,将该男子带回派出所核查身份。经查,该男子何某(1970年)为重庆人,自2009年至2015年因入室盗窃被拘留过6次,为惯偷。


  目前,何某因入室盗窃被依法行政拘留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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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黄冈市 2015-7-8 16:50:18 | 显示全部楼层
出来了他还要偷,处罚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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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荆门市 2015-7-10 16:00:46 | 显示全部楼层
入室盗窃的处罚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盗窃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五百元至二千元以上的,为“数额较大”。
《刑法》第264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 情节的,处3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盗窃金融机构数额特别巨大的,或者盗窃珍贵文物情节严重的,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并处没收财产。[1]
   所谓“数额较大”,根据《解释》是指个人盗窃公私财物价值人民币5百元至2千元以上。盗窃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可以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其他发票,其数额较大的起点为25份。另外,根据《解释》第9条第1款规定,盗窃国家三级文物的,亦应依本幅度量刑即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判处罚金,根据《解释》第7条规定,应当在1千元以上盗窃数额的2倍以下判处罚金;对于依法应当判处罚金刑,但没有盗窃数额或者无法计算盗窃数额的犯罚分子,应当在1千元以上10万元以下判处罚金(下同)。
适用缓刑的对象和条件:
(一)适用缓刑的对象必须是被判处拘役,或者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二)犯罪分子确有悔改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即法院认为不关押也不至于再危害社会。以上两条缺一不可。
(三)刑法规定,对累犯,不论其刑期长短,一律不能适用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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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荆门市 2015-7-10 17:30:46 | 显示全部楼层
狗改不了吃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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