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质问:硕士研究生报考神农架事业编制凭什么免考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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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湖元老

神农架的一颗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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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十堰市 2015-7-28 09:59:36 | 显示全部楼层 |阅读模式
按:受朋友之托,转发此文,他缘于论坛登记问题无法登入,作为一名执着的专业学人,多年旅居海外,如今奉献神农架,对多如牛毛的所谓高文凭免于笔试不敢苟同,个人认为确有悖真正人才选拔精神的,故受托转发:
                                                                                               质问:硕士研究生报考神农架林区事业编制凭什么免考笔试
       今年神农架林区事业编制招考出台了一项新政策:“硕士研究生毕业者可免考笔试”。我们且不追究这项奇怪的规定后面是否存在什么猫腻,但只要稍加分析,就能看出这个规定毫无道理!学历不能代表能力。如果硕士可以免考笔试,那博士岂不可以全部免考了?而今硕士博士满天飞,数量惊人。这难道是神农架林区吸引人才的绝招?!看来不像。即便是出招吸引人才,但学历和能力是两回事,绝对不容许不负责任的为所谓“高学位”的人大开方便之门!硕士研究生报考神农架林区事业编制凭什么免考笔试?希望该规定制定者给出明确的说明!
      人事部门是为国家建设和管理搜寻有用的人才,应聘者的能力是第一位需要考察的,必须公平、公正、公开,尽量做到大致的平等。为吸引人才,硕士生、博士生报考国家事业编制可以适当的加分,但绝不能免试!希望有关的检查监督机构注意这种奇怪的规定!不可因某些人的忽发奇想而错失了真正有能力的人才,挫伤了广大应聘者的积极性,使党和政府的形象受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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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十堰市 2015-7-28 10:12:44 | 显示全部楼层
质问的好啊!!!可以加分,但免考有待商榷!如不加以改正,恐怕到头招来的全是一些庸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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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 2015-7-28 10:18:16 | 显示全部楼层
唉,说到底还是自己没本事,你也可以考研究生啊,你也就免笔试咯。再说全省都是这样的政策哟。你可以看看别的地方事业编考试,都是如此。
无季可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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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 2015-7-28 11:13:09 | 显示全部楼层
Lvan_YY 发表于 2015-7-28 10:18
唉,说到底还是自己没本事,你也可以考研究生啊,你也就免笔试咯。再说全省都是这样的政策哟。你可以看看别 ...

不同意你的说法,研究生怎么了,有本事都来考,那才是公平竞争。你考的好是你的本事,研究生免考确实不公平。如此规则,参加笔试人员直接落选,研究生直接上,还考什么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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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 2015-7-28 11:27:3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沉睡雄狮 于 2015-7-28 21:14 编辑

        事业单位招聘的都是专业技术人员,不能同等于考公务员,湖北省人社厅招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有明确规定;笔试成绩占30%,面试成绩70%。《湖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面试工作意见》(鄂人〔2003〕27号文件明确指出:第十一条:在政府人事部门指导下,面试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面试的内容方法用人单位报主管部门审定。面试主要测试应试人员的综合素质相关能力综合运用专业知识解决工作中实际问题的能力,突出行业和岗位的适应性。面试形式采取结构化面试或课堂试讲、现场表演、实际操作形式。这里重点强调了专业知识和行业技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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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 2015-7-28 11:46:57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沉睡雄狮 于 2015-7-28 14:28 编辑

地方制定招考规则应严格遵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事部令 第6号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已经人事部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人事部部长 张柏林
 二○○五年十一月十六日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的科学化、制度化和规范化,规范事业单位招聘行为,提高人员素质,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工勤人员,适用本规定。参照公务员制度进行管理和转为企业的事业单位除外。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除国家政策性安置、按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由上级任命及涉密岗位等确需使用其他方法选拔任用人员外,都要实行公开招聘。
第三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德才兼备的用人标准,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
第四条 公开招聘要坚持政府宏观管理与落实单位用人自主权相结合,统一规范、分类指导、分级管理。
第五条 公开招聘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岗位的任职条件及要求,采取考试、考核的方法进行。
第六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是政府所属事业单位进行公开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与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负责对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管理。
第七条 事业单位可以成立由本单位人事部门、纪检监察部门、职工代表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招聘工作组织,负责招聘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章 招聘范围、条件及程序
第八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面向社会,凡符合条件的各类人员均可报名应聘。
第九条 应聘人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
(二) 遵守宪法和法律;
(三) 具有良好的品行;
(四) 岗位所需的专业或技能条件;
(五) 适应岗位要求的身体条件;
(六) 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不得设置歧视性条件要求。
第十一条 公开招聘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 制定招聘计划;
(二) 发布招聘信息;
(三) 受理应聘人员的申请,对资格条件进行审查;
(四) 考试、考核;
(五) 身体检查;
(六) 根据考试、考核结果,确定拟聘人员;
(七) 公示招聘结果
(八) 签订聘用合同,办理聘用手续。
第三章 招聘计划、信息发布与资格审查
第十二条 招聘计划由用人单位负责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招聘的岗位及条件、招聘的时间、招聘人员的数量、采用的招聘方式等。
第十三条 国务院直属事业单位的年度招聘计划须报人事部备案;国务院各部委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并报人事部备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省(区、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部门直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上级主管部门核准并报同级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备案。
地(市)、县(市)人民政府所属事业单位的招聘计划须报地区或设区的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
第十四条 事业单位招聘人员应当公开发布招聘信息,招聘信息应当载明用人单位情况简介、招聘的岗位、招聘人员数量及待遇;应聘人员条件;招聘办法;考试、考核的时间(时限)、内容、范围;报名方法等需要说明的事项。
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或组织招聘的部门应对应聘人员的资格条件进行审查,确定符合条件的人员。
第四章 考试与考核
第十六条 考试内容应为招聘岗位所必需的专业知识、业务能力和工作技能。
第十七条 考试科目与方式根据行业、专业及岗位特点确定。
第十八条 考试可采取笔试、面试等多种方式。对于应聘工勤岗位的人员,可根据需要重点进行实际操作能力测试。
第十九条 考试由事业单位自行组织,也可以由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统一组织。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所属考试服务机构和人才服务机构可受事业单位、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或事业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委托,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提供服务。
第二十条 急需引进的高层次、短缺专业人才,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务或博士学位的人员,可以采取直接考核的方式招聘。
第二十一条 对通过考试的应聘人员,用人单位应组织对其思想政治表现、道德品质、业务能力、工作实绩等情况进行考核,并对应聘人员资格条件进行复查。
第五章 聘 用
第二十二条 经用人单位负责人员集体研究,按照考试和考核结果择优确定拟聘人员。
第二十三条 对拟聘人员应在适当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一般为7至15日。
第二十四条 用人单位与拟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前,按照干部人事管理权限的规定报批或备案。
第二十五条 用人单位法定代表人或者其委托人与受聘人员签订聘用合同,确立人事关系。
第二十六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的人员按规定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限内。
试用期满合格的,予以正式聘用;不合格的,取消聘用。
第六章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实行回避制度。
凡与聘用单位负责人员有夫妻关系、直系血亲关系、三代以内旁系血亲或者近姻亲关系的应聘人员,不得应聘该单位负责人员的秘书或者人事、财务、纪律检查岗位,以及有直接上下级领导关系的岗位。聘用单位负责人员和招聘工作人员在办理人员聘用事项时,涉及与本人有上述亲属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招聘公正的,也应当回避。
第二十八条 招聘工作要做到信息公开、过程公开、结果公开,接受社会及有关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九条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和事业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要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对事业单位招聘过程中违反干部人事纪律及本规定的行为要予以制止和纠正,保证招聘工作的公开、公平、公正。
第三十条 严格公开招聘纪律。对有下列违反本规定情形的,必须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 伪造、涂改证件、证明,或以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应聘资格的;
(二) 应聘人员在考试考核过程中作弊的;
(三) 招聘工作人员指使、纵容他人作弊,或在考试考核过程中参与作弊的;
(四) 招聘工作人员故意泄露考试题目的;
(五) 事业单位负责人员违反规定私自聘用人员的;
(六) 政府人事行政部门、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工作人员违反规定,影响招聘
公平、公正进行的;
(七) 违反本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应聘人员,视情节轻重取消考试或聘用资格;对违反本规定招聘的受聘人员,一经查实,应当解除聘用合同,予以清退。
第三十二条 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节轻重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给予处分;对违反公开招聘纪律的其他相关人员,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事业单位需要招聘外国国籍人员的,须报省级以上政府人事行政部门核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招聘。
第三十四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人事行政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本地区的公开招聘办法。
第三十五条 本规定自2006年1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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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 2015-7-28 11:49:13 | 显示全部楼层
本帖最后由 沉睡雄狮 于 2015-7-28 14:34 编辑

湖北省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暂行办法
(鄂人[2003]16号)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化事业单位人事制度改革,全面推行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制度,规范和完善考试招聘工作,保证新进人员素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和《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鄂办发[2003]1号)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必须从本单位工作需要出发,招聘与单位发展规模相适应的工作人员。依靠从国家财政拨款和行政事业性收费的事业单位,必须在编制内招聘工作人员。招聘工作要坚持面向社会、打破身份界限、不受地域限制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坚持“统一指导、分类管理、分级调控”的原则。
  第二章 招聘范围、对象及条件
  第三条 除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不适用本办法外,其他全民所有制事业单位均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 事业单位管理岗位、专业技术岗位、工勤岗位,凡出现岗位空缺,需要招聘工作人员的,都要通过考试、考核的方式实行公开招聘。涉密岗位、接受国家当年计划分配的军转干部及其他政策性安排的人员除外。
  第五条 应聘人员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
  (二)品行端正, 纪守法;
  (三)具备岗位所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招聘程序
  第六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要严格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聘工作人员计划和工作方案;
  (二)发布招聘公告;
  (三)报名和资格审查;
  (四)考试,分笔试和面试;
  (五)体检;
  (六)考核;
  (七)公示;
  (八)办理聘用相关手续。
  第七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人员的具体工作程序:
  事业单位根据工作需要和岗位空缺情况,编制出本年度招聘人员计划和招聘工作方案,填写《招聘计划申报表》,由行政主管部门审核汇总后,报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招聘工作方案的主要内容包括:事业单位的编制情况和岗位空缺情况;拟招聘的岗位分类与资格条件;招聘的时间和形式;考试的内容与方式;招聘工作的组织领导、纪律要求及其它有关内容。
  招聘人员计划及工作方案经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后,由政府人事部门或委托用人单位面向社会(或在一定范围内)公布空缺岗位和任职资格条件,用人单位依据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招聘工作。
  第四章 报名与资格审查
  第八条 报名及资格审查由用人单位和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符合条件者,应聘人员须填写《应聘人员登记表》和《应聘人员考试报名名册表》,由政府人事部门核发准考证。
  第五章 考试
  第九条 考试采取笔试和面试两种形式,主要测试应聘者的公共基础知识和岗位相适应的专业知识,以及实际工作能力和发展潜力。
  第十条 笔试分公共科目考试和专业水平能力测试。公共科目考试和专业水平能力测试,由政府人事部门组织专家统一命题。
  应聘管理岗位、工勤岗位的人员参加公共科目考试,应聘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参加专业水平能力测试。
  专业科目的考试,根据用人单位工作需要,可由用人单位组织命题,报行政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一条在政府人事部门指导下,面试由用人单位组织实施。面试的内容和方法由用人单位报主管部门审定。

  第十二条 招聘考试最后成绩的确定,笔试和面试成绩相加后的总分,由高到低依次排序。
  第十三条 特殊岗位、特殊人才(如取得执业资格证书的人员,硕士、博士、留学回国人员,特殊技能的技术工人等)经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后,可免笔试,由用人单位采取以考核为主、面试与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招聘。
  第十四条 招聘考试分定期和不定期两种。定期考试每年第二季度举行一次,由政府人事部门统一组织。不定期考试由用人单位根据实际情况,报经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后再组织实施。
  第十五条 对进入面试而未被聘用的应聘人员,一年之内,如用人单位工作需要,报经政府人事部门同意,可免笔试。直接由用人单位组织面试、考核、体检,合格者可聘用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六章 体检与考核

  第十六条 体检与考核均由用人单位根据招聘工作方案直接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体检的名额以1:1比例按照考试、面试综合成绩排序确定。
  第十八条 体检内容主要为胸透、心电图、肝检、肾功能等常规性检查。用人单位可根据行业特点和岗位需要,增加有关体检项目。
  第十九条 体检中出现身体不合格者,可按笔试、面试综合成绩的排序依次递补。
  第二十条 体检合格者要进行报考资格的复审,再进行考核,对弄虚作假者,一律取消应聘资格。考核的重点是考察应聘人员的政治立场、法纪观念、职业道德、思想作风、工作态度和工作实绩等。
  第七章 聘用
  第二十一条 用人单位根据考试、体检、考核的结果,提出拟聘用人员名单,填写《拟聘用人员名册表》报主管部门。
  第二十二条 主管部门根据招考结果,写出招聘工作方案实施情况报告,连同各用人单位《拟聘用人员名册表》一并报政府人事部门备案,再由用人单位统一公布聘用人员名单,发出《聘用通知书》,办理聘用鉴证手续。新进人员的户口迁移,应凭政府人事部门的通知和用人单位《聘用通知书》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第二十三条 聘用人员应优先从本单位现有人员中选聘;面向社会公开招聘的,在同等条件下优先考虑本单位的应聘人员。
  第二十四条 事业单位新进人员实行试用期制度,试用期及相关待遇按国家和省里有关规定执行。试用期包括在聘用合同期内。
  第二十五条 新进人员应实行人事代理制。事业单位与新进人员解除聘用合同,不再实行待聘期制度,解聘人员直接进入人才市场或自谋职业。
  第二十六条 招聘工作由各级政府人事部门、事业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和用人单位共同组织实施。
  各级政府人事部门是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主管机关,负责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工作。主要工作职责是:
  (一)负责制定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的实施办法。
  (二)指导和监督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考试和聘用工作。
  (三)负责事业单位招聘方案和招聘人员的备案工作。
  用人单位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所属事业单位招聘的组织协调工作。
  用人单位负责承担招聘报名、资格审查、考试、考核、体检和聘用的具体工作。
  第二十七条 事业单位要成立与招聘工作相适应的工作专班,严格招聘工作程序。招聘工作专班由本单位人事部门负责人、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和工会代表组成,也可聘用请有关专家参加。
  第二十八条 各级人事考试中心和人才评价中心受招聘工作主管机关的委托,承担事业单位招聘工作的考务和测评工作。
  第九章 纪律与监督
  第二十九条 事业单位招聘工作要严肃工作纪律,秉公办事,并主动接受社会各方监督。严禁任何人以任何形式谋取私利,搞不正之风。对查证属实违反招聘考试纪律的工作人员,视情况轻重,分别给予取消招聘工作资格,调离招聘工作岗位或行政处分的处罚。
  第三十条 对用人单位不按本办法擅自招聘工作人员的,政府人事部门可分别作出宣布无效或责令其重新考试等处理决定。
  第三十一条 对违反考试纪律的考生,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取消考试资格,取消聘用资格的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
  第三十三条 各级党政群、人大、政协、法院、检察院机关,以及依照公务员管理的事业单位招聘工勤人员,参照此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人事厅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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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十堰市 2015-7-28 12:02:24 | 显示全部楼层
有些专业技术性强的部门必须要按实际考量,必须要让用人单位招到真正所需的专业性人才,不然浪费了资源,也给单位的事业发展带来了阻碍。对于有些优秀人才我认为可以把政策放宽,可以特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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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神农架林区 2015-7-28 14:38:04 | 显示全部楼层
有的人会考,但干不了事;有的人会干,但考不出水平。所以我们党在选人和用人中就尽量兼顾平等,既有笔试又有面试,尽量把那些既能考又还可以干的人选出来为人民服务,为党国效力。既然是高学历还在乎考试吗?所以从制定规则的时候就应考虑周全,不要制造新的不公平。如果真想为神农架做点好事,引进专业技术或高学历人才,可以拿出几个岗位进行公开招考,设定学历门坎,现在解决这个问题已不是什么难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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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 湖北省 2015-7-28 14:46:39 | 显示全部楼层
说不清,道不明,算了回家修地球也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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